据“网信中国”3月28日消息,国家网信办就《中华人民共和(he)国网络安全(quan)法(修(xiu)正草案再次(ci)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到,造(zao)成大量数据泄露、关键信息基础设施(shi)丧失局部(bu)功能等严重危害网络安全(quan)后果的,由有关主管部(bu)门处五十万(wan)元以上二百万(wan)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diao)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diao)销营业执照。
国家网信办的通知称,为了做好《中华人民共和(he)国网络安全(quan)法》与相关法律的衔(xian)接协调,完善法律责任制度,保护(hu)个(ge)人、组织在网络空间(jian)的合法权(quan)益,维护(hu)国家安全(quan)和(he)公共利益,根据《十四届全(quan)国人大常委(wei)会立法规划》,我办会同相关部(bu)门进一(yi)步研究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he)国网络安全(quan)法(修(xiu)正草案再次(ci)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he)方式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you)件将意见发(fa)送至:law@cac.gov.cn。
2.通过信函将意见寄(ji)至:北京市西(xi)城区车公庄大街11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法治局,邮(you)编:100044,并在信封上注明“《网络安全(quan)法》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jian)为2025年(nian)4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he)国网络安全(quan)法
(修(xiu)正草案再次(ci)征求意见稿)
一(yi)、将第五十九条修(xiu)改(gai)为:“网络运营者不(bu)履(lu)行本法第二十一(yi)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quan)保护(hu)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bu)门责令改(gai)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yi)万(wan)元以上五万(wan)元以下罚款;拒(ju)不(bu)改(gai)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quan)等后果的,处五万(wan)元以上五十万(wan)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yi)万(wan)元以上十万(wan)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shi)的运营者不(bu)履(lu)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quan)保护(hu)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bu)门责令改(gai)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五万(wan)元以上十万(wan)元以下罚款;拒(ju)不(bu)改(gai)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quan)等后果的,处十万(wan)元以上一(yi)百万(wan)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yi)万(wan)元以上十万(wan)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造(zao)成大量数据泄露、关键信息基础设施(shi)丧失局部(bu)功能等严重危害网络安全(quan)后果的,由有关主管部(bu)门处五十万(wan)元以上二百万(wan)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diao)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diao)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he)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wan)元以上二十万(wan)元以下罚款;造(zao)成关键信息基础设施(shi)丧失主要功能等特(te)别严重危害网络安全(quan)后果的,由有关主管部(bu)门处二百万(wan)元以上一(yi)千万(wan)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diao)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diao)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十万(wan)元以上一(yi)百万(wan)元以下罚款。”
二、增加一(yi)条,作为第六十一(yi)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销售或者提供未经安全(quan)认证、安全(quan)检测或者安全(quan)认证不(bu)合格、安全(quan)检测不(bu)符合要求的网络关键设备和(he)网络安全(quan)专用产品的,由有关主管部(bu)门责令改(gai)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产品和(he)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wan)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yi)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bu)足十万(wan)元的,可以并处三万(wan)元以上十万(wan)元以下罚款。”
三、增加一(yi)条,作为第六十四条:“有本法第六十条第一(yi)项、第二项和(he)第六十三条行为,造(zao)成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后果的,依(yi)照该款规定处罚。”
四、将第六十五条改(gai)为第六十七(qi)条,修(xiu)改(gai)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shi)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quan)审查或者安全(quan)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bu)门责令限期改(gai)正、消除对国家安全(quan)的影(ying)响,并处采购金额一(yi)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he)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yi)万(wan)元以上十万(wan)元以下罚款。”
五、将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一(yi)项合并,作为第六十九条,修(xiu)改(gai)为:“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qi)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fa)布或者传(chuan)输的信息未停止传(chuan)输、采取(qu)消除等处置措施(shi)、保存有关记录、向有关主管部(bu)门报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不(bu)按照有关部(bu)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fa)布或者传(chuan)输的信息停止传(chuan)输、采取(qu)消除等处置措施(shi)、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bu)门责令改(gai)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可以处五万(wan)元以上五十万(wan)元以下罚款;拒(ju)不(bu)改(gai)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wan)元以上二百万(wan)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diao)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diao)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he)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wan)元以上二十万(wan)元以下罚款。
网络运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造(zao)成特(te)别严重影(ying)响、特(te)别严重后果的,由有关主管部(bu)门处二百万(wan)元以上一(yi)千万(wan)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diao)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diao)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he)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十万(wan)元以上一(yi)百万(wan)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fa)送服务提供者、应用App下载(zai)服务提供者,不(bu)履(lu)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quan)管理(li)义务的,依(yi)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六、将第六十四条第一(yi)款、第六十六条、第七(qi)十条合并,作为第七(qi)十一(yi)条,修(xiu)改(gai)为:“有下列行为之一(yi)的,依(yi)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li)、处罚:
(一(yi))发(fa)布或者传(chuan)输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he)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fa)布或者传(chuan)输的信息的;
(二)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yi)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ge)人信息依(yi)法得到保护(hu)的权(quan)利的;
(三)违反本法第三十七(qi)条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shi)的运营者在境(jing)外存储个(ge)人信息和(he)重要数据,或者向境(jing)外提供个(ge)人信息和(he)重要数据的。”
七(qi)、增加一(yi)条,作为第七(qi)十二条:“网络运营者存在主动(dong)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gai)正且没有造(zao)成危害后果或者初次(ci)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gai)正等情形的,依(yi)照《中华人民共和(he)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bu)予行政处罚。
有关主管部(bu)门依(yi)据职(zhi)责制定相应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fan)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quan)。”
八、对部(bu)分条文作以下修(xiu)改(gai):
(一(yi))将第六十一(yi)条改(gai)为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改(gai)为第六十三条,将其中的“关闭网站”修(xiu)改(gai)为“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
(二)将第六十四条第二款改(gai)为第六十六条。
此外,对条文序号作了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