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3月24日电
实施《中华人民共(gong)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gong)和国对外关系法》、《中华人民共(gong)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以下简称反外国制裁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反外国制裁工作贯(guan)彻总体国家安全(quan)观,维(wei)护国家主权、安全(quan)、发展利益,保护我(wo)国公民、组织的合(he)法权益。
第三条 外国国家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ji)本准则,以各种借口(kou)或者依据其本国法律对我(wo)国进行遏制、打压,对我(wo)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xing)限制措(cuo)施,干涉我(wo)国内政的,或者外国国家、组织、个人实施、协助、支撑危害我(wo)国主权、安全(quan)、发展利益的行为的,国务院有关部门(men)根据反外国制裁法和本规定,有权决定将(jiang)有关组织、个人及(ji)与其相关的组织、个人列入反制清单、采取反制措(cuo)施。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men)在实施反外国制裁法和本规定过程中,有权开展相应调查和对外磋商。
第五(wu)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men)作出采取反制措(cuo)施的决定,应当明确反制措(cuo)施的适用对象、具体反制措(cuo)施、施行日期等。
第六条 反外国制裁法第六条第一项中的不予签发签证(zheng)、不准入境、注销(xiao)签证(zheng)或者驱逐出境,由(you)国务院外交、国家移民管理等有关部门(men),依照职责权限实施。
第七条 反外国制裁法第六条第二项中的查封、扣押(ya)、冻结,由(you)国务院公安、财政、自然(ran)资(zi)源、交通运输、海(hai)关、市(shi)场监督管理、金(jin)融管理、常识产权等有关部门(men),依照职责权限实施。
反外国制裁法第六条第二项中的其他各类财产,包括(kuo)现金(jin)、票据、银行存款、有价证(zheng)券、基(ji)金(jin)份额、股权、常识产权、应收账款等财产和财产权利。
第八条 反外国制裁法第六条第三项中的禁止或者限制我(wo)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he)作等活动,包括(kuo)但不限于(yu)教育、科(ke)技、法律服务、环保、经贸、学问、旅游、卫生、体育领域的活动,由(you)国务院教育、科(ke)技、司法行政、生态环境、商务、学问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行政等有关部门(men),依照职责权限实施。
第九条 反外国制裁法第六条第四项中的其他必要措(cuo)施,包括(kuo)但不限于(yu)禁止或者限制从事与我(wo)国有关的进出口(kou)活动,禁止或者限制在我(wo)国境内投资(zi),禁止向其出口(kou)相关物项,禁止或者限制向其提供数据、个人信息,取消或者限制其相关人员在我(wo)国境内工作许可、停留或者居留资(zi)格,处以罚款。
第十(shi)条 国务院外交、商务、发展改革、司法行政等部门(men)按照各自职责和任(ren)务分工,负责承担反外国制裁工作协调机制相关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men)加强对反制措(cuo)施确定和实施的协同配合(he)和信息共(gong)享。
第十(shi)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men)作出采取、暂停、变更或者取消有关反制措(cuo)施决定的,应当通过其官方网站等途径发布并及(ji)时更新。
第十(shi)二条 反制措(cuo)施需(xu)要国务院其他部门(men)实施的,作出采取、暂停、变更或者取消反制措(cuo)施决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men)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将(jiang)反制措(cuo)施的决定通报(bao)负责实施的国务院有关部门(men)。
收到(dao)反制措(cuo)施决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men),应当依照职责分工实施。
第十(shi)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men)对不依法实行反制措(cuo)施的,有权责令改正,禁止或者限制其从事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以及(ji)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出口(kou)或者国际服务贸易等活动,禁止或者限制其从境外接收或者向境外提供数据、个人信息,禁止或者限制其出境、在我(wo)国境内停留居留等。
第十(shi)四条 采取反制措(cuo)施的决定公布后,被采取反制措(cuo)施的组织、个人可以向作出采取反制措(cuo)施决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men)申请暂停、变更或者取消有关反制措(cuo)施,申请时应当提供其改正行为、采取措(cuo)施消除行为后果等方面的事实和理由(you)。
第十(shi)五(wu)条 作出采取反制措(cuo)施决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men)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评估反制措(cuo)施的实行情况和效果。
作出采取反制措(cuo)施决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men)根据评估结果或者根据对被采取反制措(cuo)施的组织、个人申请事实和理由(you)的审查情况,可以暂停、变更或者取消有关反制措(cuo)施。
第十(shi)六条 采取反制措(cuo)施的决定公布后,有关组织、个人在特殊情况下确需(xu)与被采取反制措(cuo)施的组织、个人进行被禁止或者限制的相关活动的,应当向作出采取反制措(cuo)施决定的国务院有关部门(men)提供相应的事实和理由(you),经同意(yi)可以与被采取反制措(cuo)施的组织、个人进行相关活动。
第十(shi)七条 对实行或者协助实行外国国家对我(wo)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xing)限制措(cuo)施的,国务院有关部门(men)有权进行约谈(tan),责令改正,采取相应处理措(cuo)施。
第十(shi)八条 任(ren)何组织和个人实行或者协助实行外国国家对我(wo)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xing)限制措(cuo)施,侵害我(wo)国公民、组织合(he)法权益的,我(wo)国公民、组织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十(shi)九条 外国国家、组织或者个人通过推动、实施诉讼等手段危害我(wo)国主权、安全(quan)、发展利益的,国务院有关部门(men)有权决定将(jiang)参与诉讼和判决实行等活动的上述主体及(ji)与其相关的组织、个人列入反制清单,采取限制入境,查封、扣押(ya)、冻结在我(wo)国境内的财产,禁止或者限制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he)作等反制措(cuo)施,并保留采取强制实行财产以及(ji)其他更严厉反制措(cuo)施的权利。
任(ren)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实行或者协助实行前款外国国家、组织或者个人推动、实施的诉讼所作出的判决。
第二十(shi)条 鼓(gu)励支撑律师事务所、公证(zheng)机构等专业(ye)服务机构为反外国制裁提供法律服务,包括(kuo)协助相关组织、个人为实行反制措(cuo)施实施风险控(kong)制管理,代理我(wo)国公民、组织就相关组织、个人因(yin)实行或者协助实行外国国家歧视性(xing)限制措(cuo)施侵害合(he)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办理相关公证(zheng)业(ye)务等。
第二十(shi)一条 在实施反外国制裁法和本规定过程中,涉及(ji)司法协助相关工作的,由(you)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men)会同主管机关依照我(wo)国有关法律、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
第二十(shi)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