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4月(yue)9日电
婚姻登记条例
(2003年8月(yue)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公(gong)布?根据2024年12月(yue)6日《国务院关(guan)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25年4月(yue)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04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zhang)?总则
第一条?为(wei)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zhang)婚姻自由、一夫(fu)一妻、男女(nu)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yi)下简称民法典),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guan)是县(xian)级(ji)人民政府(fu)民政部门或(huo)者省(sheng)、自治(zhi)区(qu)、直辖市人民政府(fu)按照(zhao)便民原则确定的乡(镇)人民政府(fu)。
中国公(gong)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qu)居民(以(yi)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qu)居民(以(yi)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qu)居民(以(yi)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guan)是省(sheng)、自治(zhi)区(qu)、直辖市人民政府(fu)民政部门或(huo)者省(sheng)、自治(zhi)区(qu)、直辖市人民政府(fu)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guan)。
第三条?县(xian)级(ji)以(yi)上地方人民政府(fu)应当采取措施提升(sheng)婚姻登记服务水平,加强对婚姻登记场所的规范化、便利化建设,为(wei)办理婚姻登记提供保障(zhang)。
第四条?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规划、完善全国婚姻基础信息(xi)库,会同外交、公(gong)安等有关(guan)部门以(yi)及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健全信息(xi)共享机制,保障(zhang)婚姻信息(xi)准确、及时、完整、安全。省(sheng)、自治(zhi)区(qu)、直辖市人民政府(fu)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本地区(qu)婚姻登记信息(xi)系统的建设、管理、维护和信息(xi)安全工作。
第五条?县(xian)级(ji)以(yi)上地方人民政府(fu)应当加强综合性婚姻家庭服务引导工作和婚姻家庭辅导服务体系建设,治(zhi)理高额彩礼问题,倡(chang)导文明(ming)婚俗,促进家庭和谐,引导树立正(zheng)确的婚恋观、生(sheng)育观、家庭观。
婚姻登记机关(guan)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充分发挥婚姻家庭辅导师等专业人员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婚前教育、婚姻家庭关(guan)系辅导等方面(mian)的作用。妇女(nu)联(lian)合会等组织(zhi)协(xie)助和配合婚姻登记机关(guan)开展婚姻家庭辅导服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婚姻家庭辅导服务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组织(zhi)开展婚姻家庭辅导师职业培训,持续(xu)提升(sheng)婚姻家庭辅导服务专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业务技能水平。
第六条?婚姻登记机关(guan)从事婚姻登记的工作人员应当接(jie)受婚姻登记业务培训,依照(zhao)有关(guan)规定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婚姻登记机关(guan)办理婚姻登记,不得收取费(fei)用。
婚姻登记机关(guan)及其工作人员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发现疑似被拐卖、绑架的妇女(nu)的,应当依法及时向有关(guan)部门报告;发现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huo)者面(mian)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的,应当及时劝阻并告知受害人寻求救助的途径。
婚姻登记机关(guan)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婚姻登记工作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xi)予以(yi)保密,不得泄(xie)露或(huo)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二章(zhang)?结婚登记
第七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nu)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guan)共同申请结婚登记。
中国公(gong)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nu)双方应当亲自到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guan)共同申请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guan)可以(yi)结合实际为(wei)结婚登记当事人提供预约、颁证仪(yi)式等服务。鼓励当事人邀请双方父母等参加颁证仪(yi)式。
第八条?申请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jian)和书面(mian)材料: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yi)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yi)内旁系血亲关(guan)系的签(qian)字声明(ming)。
申请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jian)和书面(mian)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或(huo)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gong)证机构公(gong)证的本人无配偶以(yi)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yi)内旁系血亲关(guan)系的声明(ming)。
申请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jian)和书面(mian)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zhao);
(二)居住国公(gong)证机构或(huo)者有权机关(guan)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yi)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yi)内旁系血亲关(guan)系的证明(ming),或(huo)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yi)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yi)内旁系血亲关(guan)系的证明(ming)。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huo)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zhao)国际条约规定的证明(ming)手续(xu)办理。
申请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jian)和书面(mian)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zhao)或(huo)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lu)行证件(jian),或(huo)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中国政府(fu)主(zhu)管机关(guan)签(qian)发的身份证件(jian);
(二)所在国公(gong)证机构或(huo)者有权机关(guan)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huo)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ming),或(huo)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ming)。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huo)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zhao)国际条约规定的证明(ming)手续(xu)办理。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对外国主(zhu)管机关(guan)依据本条第三款、第四款提及的国际条约出具的证明(ming)文书的真实性负责,并签(qian)署书面(mian)声明(ming)。
第九条?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zhi)一的,婚姻登记机关(guan)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ling)的;
(二)非男女(nu)双方完全自愿的;
(三)一方或(huo)者双方已(yi)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huo)者三代以(yi)内旁系血亲的。
第十条?婚姻登记机关(guan)应当核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jian)、书面(mian)材料,询问相关(guan)情况,并对当事人的身份以(yi)及婚姻状况信息(xi)进行联(lian)网核对,依法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对当事人符(fu)合结婚条件(jian)的,应当当场予以(yi)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fu)合结婚条件(jian)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ming)理由。
第十一条?要求结婚的男女(nu)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男女(nu)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第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可以(yi)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ling)五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当事人患有重大疾(ji)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当事人;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yi)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ling)五十三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第三章(zhang)?离婚登记
第十三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nu)双方应当签(qian)订书面(mian)离婚协(xie)议,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guan)共同申请离婚登记。
中国公(gong)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nu)双方应当签(qian)订书面(mian)离婚协(xie)议,亲自到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guan)共同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xie)议应当载明(ming)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nu)抚养、财产以(yi)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xie)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四条?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zhi)一的,婚姻登记机关(guan)不予受理:
(一)未达(da)成离婚协(xie)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wei)能力人或(huo)者限制民事行为(wei)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十五条?申请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jian):
(一)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申请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证件(jian)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或(huo)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zhao)或(huo)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lu)行证件(jian),或(huo)者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中国政府(fu)主(zhu)管机关(guan)签(qian)发的身份证件(jian)。
第十六条?婚姻登记机关(guan)应当在法律规定期(qi)限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核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jian)、书面(mian)材料并询问相关(guan)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yi)经对子女(nu)抚养、财产以(yi)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xie)商一致,男女(nu)双方亲自到收到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guan)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的,婚姻登记机关(guan)应当当场予以(yi)登记,发给离婚证。
当事人未在法律规定期(qi)限内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wei)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登记程(cheng)序终止。
第十七条?婚姻登记机关(guan)在办理离婚登记过程(cheng)中,可以(yi)根据情况及时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开展心理辅导、调解等工作。
第十八条?离婚后,男女(nu)双方自愿恢(hui)复婚姻关(guan)系的,应当依照(zhao)本条例规定到婚姻登记机关(guan)重新申请结婚登记。
第四章(zhang)?婚姻登记档案(an)管理
第十九条?婚姻登记机关(guan)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an)。婚姻登记档案(an)应当长期(qi)保管并按规定为(wei)当事人或(huo)者有权机关(guan)提供查询服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an)管理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婚姻登记机关(guan)收到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或(huo)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在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an)中及时备注(zhu)婚姻无效或(huo)者撤销婚姻的信息(xi),并将相关(guan)信息(xi)上传(chuan)至全国婚姻基础信息(xi)库。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需要补领结婚证或(huo)者离婚证的,可以(yi)持居民身份证或(huo)者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至第四款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jian)向婚姻登记机关(guan)申请办理。
婚姻登记机关(guan)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an)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wei)当事人补发结婚证或(huo)者离婚证。
第五章(zhang)?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婚姻登记机关(guan)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wei)之(zhi)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jie)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一)为(wei)不符(fu)合婚姻登记条件(jian)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二)违反规定泄(xie)露或(huo)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婚姻登记工作中知悉的个人隐私或(huo)者个人信息(xi)的;
(三)玩忽职守(shou)造成婚姻登记档案(an)损毁、灭失的;
(四)办理婚姻登记收取费(fei)用的;
(五)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wei)。
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收取的费(fei)用,应当退(tui)还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应当对所出具证件(jian)和书面(mian)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出具虚假证件(jian)或(huo)者书面(mian)材料的,应当承担(dan)相应法律责任,相关(guan)信息(xi)按照(zhao)国家有关(guan)规定记入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xi)共享平台。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zhi)安管理行为(wei)的,依法给予治(zhi)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zui)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zhang)?附则
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yi)依照(zhao)本条例的有关(guan)规定,为(wei)男女(nu)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gong)民办理婚姻登记。
第二十六条?男女(nu)双方均非内地居民的中国公(gong)民在内地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证由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式样并监制。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2025年5月(yue)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