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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货员在竞争对手包裹中放入虚假低价宣传单,该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了!,企业,品牌,天心区
2025-04-18 16:05:59
送货员在竞争对手包裹中放入虚假低价宣传单,该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了!,企业,品牌,天心区

本文转(zhuan)自【湖(hu)南高院】;

科(ke)技创新是发展新质(zhi)生产力的核心要素,保护知(zhi)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湖(hu)南高院“知(zhi)法于心”栏目,持续挖掘关注知(zhi)识产权保护案例,全方位构建“司法保护之盾”,以(yi)高质(zhi)量审判服务(wu)保障科(ke)技创新和新质(zhi)生产力发展。

在竞争(zheng)对手产品包裹中

夹带同品牌虚假低价宣传单,

导致企业商誉(yu)受损(sun)……

该送货员的行为是否构成(cheng)不正当竞争(zheng)?

近日,

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审结了这样(yang)一起(qi)案件。

案情回(hui)顾

A企业是一家从事五金(jin)产品制造、批发和零售的企业,销售家用墙(qiang)壁(bi)开关等系列产品,品牌名为“Fsilon法狮龍(long)”,在长沙市设有销售处。

塞(sai)给A企业客(ke)户价位严重失实的传单

2023年(nian)12月(yue)3日,小明来到销售处偷偷将印制“Fsilon法狮龍(long)开关插座(zuo)”的宣传单塞(sai)入A企业发货给客(ke)户的货品中,但是,该宣传单上所有产品的价格均(jun)显著低于A企业出(chu)厂(chang)价。A企业客(ke)户收(shou)到塞(sai)有该宣传单的货物后,严重质(zhi)疑企业信誉(yu),认为A企业售卖出(chu)的产品价位严重虚高。

监控视频

A企业通过(guo)调取(qu)监控才发现(xian)系小明所为,遂将小明诉至长沙市天心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小明停止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zheng)行为、赔偿经济损(sun)失及合理维(wei)权开支共计13万元。

小明辩称,自己是其他品牌的送货人(ren)员,顺便接受他人(ren)委托发些传单。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原被告具有间接竞争(zheng)关系,小明属于反(fan)不正当竞争(zheng)法所规制的“经营者”

A企业虽无有效证据证明小明系其他电器品牌的实际经营者,但据小明自认,小明属于其他电器品牌送货员且代发传单,通过(guo)提供个人(ren)劳(lao)务(wu)服务(wu)参与了市场经营,具有经营者身份,符合反(fan)不正当竞争(zheng)法所规定的经营者主体。

小明作为与A企业品牌具有竞争(zheng)关系的其他电器品牌货品配送人(ren)员,其配送的品牌货品的销量直接影响到其自身的利益收(shou)入,从此种意(yi)义上而(er)言(yan),A企业与小明具有间接的竞争(zheng)关系。

二、小明投放内容虚假的传单属于传播虚假信息的不正当竞争(zheng)行为

小明向A企业客(ke)户货品塞(sai)入的传单,其中价格与A企业正常(chang)价格差别(bie)显著且毫无依据,内容虚假。A企业客(ke)户收(shou)到传单后对A企业信用产生了怀疑,使A企业商业信誉(yu)和商品声誉(yu)受损(sun)。小明随机向A企业不特定客(ke)户投放虚假内容传单,系传播虚假信息。

综上,小明的行为符合反(fan)不正当竞争(zheng)法第十一条商业诋毁的构成(cheng)要件,构成(cheng)不正当竞争(zheng)。2024年(nian)12月(yue)8日,长沙市天心区法院作出(chu)一审判决,判令小明陈某停止侵(qin)权并赔偿A企业10000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jun)未(wei)上诉,小明主动向A企业支付了判赔金(jin)额。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长沙市天心区法院彭丁云:

本案被告虽为个人(ren),但系参与市场经营的经营者,其配送的品牌货品的销量直接影响到其自身的利益收(shou)入,在此种意(yi)义上与原告具有竞争(zheng)关系。被告向原告不特定客(ke)户散布虚假内容的传单,导致客(ke)户对原告品牌信誉(yu)产生怀疑,符合商业诋毁的构成(cheng)要件,属于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zheng)行为。同时,根据原告现(xian)有有效证据,以(yi)被告为同类品牌送货员的身份等作出(chu)侵(qin)权认定及判赔金(jin)额。

案件的典型之处在于本案不同于以(yi)一般不正当竞争(zheng)方式,其行为并非系对己方的夸大,而(er)是伪(wei)装成(cheng)商家本人(ren)不小心将载明了虚假低价的产品销售价格表(即案涉传单)放入了发货包裹中,从而(er)使得商家客(ke)户对其商业信用产生怀疑。此种方式极为隐蔽,蓄意(yi)破坏市场秩序(xu),对产品价格进行恶意(yi)误(wu)导的行为对当事人(ren)危害(hai)极大,不加以(yi)制止和澄清,则会对原告的商誉(yu)及利益造成(cheng)不可(ke)估量损(sun)失。如(ru)任由这种现(xian)象蔓(man)延最终会动摇市场主体的经营信心。

来源(yuan):长沙市天心区人(ren)民(min)法院

编辑:余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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