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5年4月11日通报称,当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招远(yuan)市委(wei)原书(shu)记王彦博贪污、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对被告人王彦博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jin)人民币十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jin)人民币二百六十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ding)实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jin)人民币二百七(qi)十万元。贪污所得依法返还被害单位;受贿所得依法没收(shou),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至2021年2月,被告人王彦博利(li)用担任海阳市委(wei)副书(shu)记、市长职务上的便利(li),以虚列费用支出的方(fang)式,骗取公共财物共计(ji)23万元,用于个人及家(jia)庭支出。2007年9月至2024年2月,王彦博利(li)用担任烟台市芝罘区幸福街道党工委(wei)副书(shu)记、书(shu)记,莱阳市委(wei)常委(wei)、组织部部长、副市长,海阳市委(wei)副书(shu)记、市长,招远(yuan)市委(wei)副书(shu)记、市长、市委(wei)书(shu)记等(deng)职务上的便利(li)以及职权或者(zhe)地位形成的便利(li)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jia)工作人员(yuan)职务上的行为,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项目承揽、工程款拨付等(deng)方(fang)面提供帮助(zhu),直接或通过他人非(fei)法收(shou)受财物共计(ji)折合人民币2545万余元。2021年12月,被告人王彦博在担任招远(yuan)市委(wei)书(shu)记期间,未经集体研究,违(wei)规决定(ding)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私募(mu)基金(jin),造成国有资产损失677万余元。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彦博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且贪污数(shu)额(e)巨大,受贿数(shu)额(e)特别巨大,滥用职权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及贪污事实,贪污罪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犯罪所得财物大部分已追缴到案,依法对贪污罪减轻处罚,对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zhe) 屈畅
编辑/汪浩(hao)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