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摩托车
具有方便、灵活、快捷等通(tong)勤优势
若用(yong)人单(dan)位不让员(yuan)工
骑电动车、摩托车上下班
这样的行为合法吗?
近(jin)日
重庆市高(gao)级人民(min)法院发布
重庆法院2024年度民(min)事审判十(shi)大典型案例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min)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min)法院
审理的一(yi)起劳动争议案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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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yuan)工骑摩托上下班被解雇
郎某系某水泥企业员(yuan)工。某水泥企业制定规章制度规定:
禁止员(yuan)工上下班驾驶或搭乘(cheng)摩托车、电动车等安全性能(neng)相对较差的交通(tong)工具,否(fou)则某水泥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因某水泥企业通(tong)勤车行驶路线并不经过郎某家所在的镇,且该镇也无客车直达某水泥企业所在地,郎某遂在取得摩托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并投保机动车交通(tong)事故(gu)责任(ren)强制保险后驾驶摩托车上下班。
某水泥企业发现(xian)后通(tong)知郎某解除劳动关系。郎某遂申请(qing)劳动仲裁(cai),请(qing)求裁(cai)决某水泥企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劳动争议仲裁(cai)委员(yuan)会(hui)裁(cai)决支撑了郎某的请(qing)求。
某水泥企业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
该规定限制员(yuan)工上下班
自(zi)由选择交通(tong)方式的权利
应认定无效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min)法院经审理认为,郎某持有摩托车驾驶证,其选择驾驶摩托车上下班不违反法律规定。某水泥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限制员(yuan)工上下班自(zi)由选择交通(tong)方式的权利,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应认定该规章制度无效。
某水泥企业以此为由解除与郎某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遂判决水泥企业支付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一(yi)审宣判后,某水泥企业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min)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用(yong)人单(dan)位不应“任(ren)性越界”
用(yong)人单(dan)位应在合理范围内行使用(yong)工自(zi)主权,不得以规避自(zi)身法律风险为目的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该案中,审理法院认定用(yong)人单(dan)位制定的限制员(yuan)工出行自(zi)由的规章制度无效,进而对用(yong)人单(dan)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进行否(fou)定性评价,回应了劳动者朴素的出行需求,规范了用(yong)人单(dan)位“任(ren)性越界”的过度管理行为,为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转自(zi):重庆市高(gao)级人民(min)法院
来源: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