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统计,许某抢到(dao)红包(bao)资金共计9.9万余元,从中(zhong)获利4047元。2024年7月,许某被抓获归案。案件审理期间,许某赔偿(chang)了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fa)院(yuan)经审理后(hou)判决:被告人许某犯掩(yan)饰、隐(yin)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该判决已生效。
微信(xin)抢红包(bao)
怎样才会被认定是
掩(yan)饰、隐(yin)瞒犯罪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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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fa)院(yuan)经办法(fa)官(guan)龙滋霖指出,掩(yan)饰、隐(yin)瞒犯罪所得罪是指行为(wei)人明(ming)知是犯罪所得而(er)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wei)销售(shou)或者(zhe)以其他方法(fa)掩(yan)饰、隐(yin)瞒的行为(wei)。
如何认定行为(wei)人主(zhu)观上明(ming)知?
龙滋霖说明,明(ming)知是指行为(wei)人知道或者(zhe)应当知道是犯罪所得而(er)故意予以掩(yan)饰、隐(yin)瞒的,包(bao)含明(ming)确知道和推定为(wei)应当知道的情(qing)况,主(zhu)要(yao)包(bao)括:
(1)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zhe)转移财物的;
(2)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fa)途(tu)径协助转换或者(zhe)转移财物的;
(3)没有正当理由,以明(ming)显低于(yu)市场的价(jia)格收购财物的;
(4)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zhe)转移财物,收取明(ming)显高于(yu)市场的“手续费”的;
(5)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yu)多个银行账户或者(zhe)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6)协助近亲属或者(zhe)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zhe)转移与其职(zhi)业或者(zhe)财产状况明(ming)显不符的财物的等等。
本案中(zhong),许某根据同案人的指示加入相关微信(xin)聊天群,在微信(xin)群内抢红包(bao),并通过微信(xin)转账汇总的方式将红包(bao)资金转移给指定的同案人,后(hou)以红包(bao)数额的一定比(bi)例获取好处费,足以认定其主(zhu)观明(ming)知。
微信(xin)群抢红包(bao)是否属于(yu)“转移”犯罪所得?
龙滋霖表示,转移是指将犯罪所得转移到(dao)他处,使侦查机(ji)关不易查获,不仅包(bao)括物理空(kong)间上的移动,还(hai)包(bao)括通过虚拟账户、支付工具改变资金流向,通过“多层级、碎片(pian)化”的操作,使资金流向复杂化,企图切断赃款与上游犯罪关联等行为(wei)。本案中(zhong),许某以“抢红包(bao)”为(wei)名协助同案人将赃款化整为(wei)零,再将资金转移至指定账户,本质上属于(yu)“转移”犯罪所得。
龙滋霖提醒,随着网络支付的普及,掩(yan)饰、隐(yin)瞒犯罪所得的犯罪手段亦逐渐呈现网络化特征(zheng)。微信(xin)红包(bao)“洗钱”通常以“兼职(zhi)赚佣金”为(wei)名,吸(xi)引学生、自由职(zhi)业者(zhe)等群体(ti),利用(yong)微信(xin)App的社交属性(xing)伪装(zhuang)成正常红包(bao),对资金进行碎片(pian)化处理,企图增加转移犯罪所得行为(wei)的隐(yin)蔽(bi)性(xing)。
广大群众应增强法(fa)律(lu)意识,对红包(bao)资金来源不明(ming)(如陌生人转账)、要(yao)求资金立即转出至指定账户、抢红包(bao)转移指定账户赚取佣金等协助切断“资金流”的行为(wei)提高防范意识,拒绝参与非法(fa)资金流转,避免掉入陷阱沦为(wei)“犯罪工具人”。
文(wen)/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zhe):章程 通讯员:许艺(yi)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