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guo)网财经2月18日(ri)讯 2月17日(ri)晚(wan)间(jian),新易盛(300502.SZ)公(gong)告称,对公(gong)司控股股东(dong)、实控人、董(dong)事长高光荣(rong)的(de)立案调查(cha)结束,高光荣(rong)因违反限(xian)制性规定转让股票违法行为、信披违法行为被合(he)计没收违法所得约949.86万(wan)元,并处以2200万(wan)元罚(fa)款。
公(gong)告显示,2023年3月15日(ri)至4月11日(ri),高光荣(rong)通过家族信托2号(hao)账户(hu)、高光荣(rong)华泰证券账户(hu)合(he)计转让占上市公(gong)司总(zong)股本1.42%的(de)“新易盛”股票,其中,违反限(xian)制性规定转让比例0.42%,违法所得9,498,554.64元。
高光荣(rong)通过家族信托2号(hao)账户(hu)持有“新易盛”期(qi)间(jian),未(wei)如实向新易盛报告实际(ji)持股情况,导致新易盛2020年、2021年、2022年年报披露的(de)股东(dong)相关情况存在(zai)虚假(jia)记载。
证监会认为,高光荣(rong)上述转让股票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上市公(gong)司股东(dong)、董(dong)监高减持股份的(de)若干规定》;高光荣(rong)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yi)款和(he)第二款、《公(gong)开发行证券的(de)公(gong)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hao)—年度报告的(de)内容与格式》。
依据《证券法》第一(yi)百八十六条及第一(yi)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de)规定,证监会决定对高光荣(rong)违反限(xian)制性规定转让股票的(de)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498,554.64元,并处以20,000,000元罚(fa)款;对高光荣(rong)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0,000元罚(fa)款。
新易盛对此表示,上述《行政处罚(fa)决定书》的(de)事项(xiang)内容与公(gong)司经营(ying)无关,不会对公(gong)司生产经营(ying)产生影响(xiang)。
资料显示,新易盛主营(ying)业务为光模块(kuai)的(de)研(yan)发、生产和(he)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