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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单后维修师傅途中摔伤,合作平台是否担责?,叶某,劳务,关系
2025-04-11 00:49:04
接单后维修师傅途中摔伤,合作平台是否担责?,叶某,劳务,关系

维修(xiu)师傅(fu)网上(shang)接(jie)单后,在前往(wang)客(ke)户家的路上(shang)受伤,派单平台要担责吗?近(jin)日,广东省深圳市(shi)宝安区(qu)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jiu)纷(fen)案件,认定原告维修(xiu)师傅(fu)叶某与被告某网络科技公(gong)司系合作关系,判决原告自行承担侵害后果,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1年6月(yue),叶某在某网络科技公(gong)司经营的维修(xiu)App上(shang)注册为维保工(gong)程师,与该公(gong)司签订了(le)《工(gong)程师合作协议》和《合作协议》,约定某网络科技公(gong)司为叶某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双方共同委托第三(san)方代为收取客(ke)户支付的维保服务费用,叶某同意按(an)用户支付的家庭维保服务费用总额的35%至55%向某网络科技公(gong)司支付信息技术服务费。

2022年6月(yue),叶某接(jie)到一个维修(xiu)空调的订单后,骑电动车前往(wang)维修(xiu),途中(zhong)因下雨路滑摔倒受伤,被救护车送往(wang)医院治疗,产生医疗费用2.3万余元,后续治疗费用仍需1.5万元。

由于某网络科技公(gong)司为叶某购买了(le)商业团体险,叶某因此获得保险赔付的医疗费用1.9万余元。但叶某主张其与某网络科技公(gong)司构成劳务合同关系,其余损失应由某网络科技公(gong)司赔偿,故以健康权纠(jiu)纷(fen)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某网络科技公(gong)司向其支付医疗费、误工(gong)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叶某系因自己骑行电动车滑倒受伤,无证据证明某网络科技公(gong)司在此过程中(zhong)存在过错或直接(jie)侵权行为。叶某主张其与某网络科技公(gong)司存在劳务关系,故在前往(wang)工(gong)作地(di)点途中(zhong)受伤应由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其实质是要求某网络科技公(gong)司基于劳务合同关系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是,签订的《合作协议》明确约定了(le)双方为合作关系,而非劳动或劳务关系。

庭审中(zhong),叶某称其没有仔细阅读协议文本,不清楚(chu)协议内容。对此,叶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的民事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某网络科技公(gong)司在《合作协议》中(zhong)以加黑加粗字体的形式告知并提示叶某相关权利义务,叶某自行选择忽视,是叶某对自身权利的疏忽,其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再从(cong)协议的实际(ji)履行来看,虽然叶某系通过某网络科技公(gong)司运营的App接(jie)单提供空调维修(xiu)服务,但其工(gong)作时间、接(jie)单选择以及维修(xiu)工(gong)具等均由其自行掌控(kong),报酬并非来源于某网络科技公(gong)司直接(jie)支付,而是按(an)照约定自行从(cong)客(ke)户支付的服务费中(zhong)提取其应得部分。尽管叶某在提供服务过程中(zhong)可能接(jie)受一定的管理,但这种管理是基于合作平台的运营需要,且十分松散,并非劳动法意义上(shang)或劳务合同中(zhong)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因此,叶某与某网络科技公(gong)司不属于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某网络科技公(gong)司对叶某因工(gong)作受伤不承担用人单位或用工(gong)单位责任。

据此,宝安法院驳回叶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劳动者签署(shu)网络平台相关协议应审慎

本案承办(ban)法官刘(liu)艳(yan)艳(yan)表示,如今,互联(lian)网平台经济迅(xun)猛发展(zhan),大(da)量劳动者依托平台接(jie)单,向客(ke)户提供服务并获取报酬。但在实际(ji)操作中(zhong),劳动者与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复杂(za)多样(yang),涵(han)盖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关系以及居间关系等多种类型。法院在审理此类涉及互联(lian)网用工(gong)的案件时,需全面、细致地(di)审查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实际(ji)履行情况(kuang),同时充分考虑互联(lian)网用工(gong)模式的独特属性,以此来准确认定双方的法律关系。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建立了(le)劳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基于一方为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接(jie)受该劳务并支付相应对价所形成的对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在判断劳务关系是否成立时,需重点审查接(jie)受劳务一方对提供劳务一方是否存在控(kong)制关系。虽然这种控(kong)制关系区(qu)别于劳动关系中(zhong)特定的人身隶属关系,但提供劳务方在一定程度上(shang)仍受接(jie)受劳务方的支配(pei),需要遵循接(jie)受劳务方的安排与指挥(hui),完成约定的工(gong)作任务。

本案中(zhong),叶某通过某网络科技公(gong)司运营的平台接(jie)单,但其工(gong)作时间、接(jie)单选择以及所使用的维修(xiu)工(gong)具等均由其自主决定,其报酬来源于交易完成后客(ke)户支付的服务费。平台公(gong)司对从(cong)业人员实施的管理措施,主要是基于平台运营管理的客(ke)观需求,并非对劳务提供方的实质性控(kong)制。因此,综合各方面因素判断,双方之间的关系并不符合劳务关系的特征。

法官提醒,劳动者在与互联(lian)网平台企业签订相关协议时,务必仔细研读合同条款,充分了(le)解其中(zhong)可能蕴含的风(feng)险,经过审慎理性思考后,再决定是否签订协议,以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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