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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印发《农村基层干部清廉履行职责规定》,集体经济,监督,建设
2025-04-26 14:09:31
中办国办印发《农村基层干部清廉履行职责规定》,集体经济,监督,建设

中办国办印(yin)发《农村(cun)基层干(gan)部(bu)清廉(jie)履行职责规定》

《人民日报》(2025年04月(yue)21日第 06 版)

新华社北京4月(yue)20日电 近日,中共(gong)中央办公(gong)厅、国务院办公(gong)厅印(yin)发《农村(cun)基层干(gan)部(bu)清廉(jie)履行职责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bu)门认真遵(zun)照实行。

《农村(cun)基层干(gan)部(bu)清廉(jie)履行职责规定》全(quan)文如下。

农村(cun)基层干(gan)部(bu)清廉(jie)履行职责规定

(2011年4月(yue)28日中共(gong)中央政治局(ju)常委会会议(yi)审议(yi)批准 2011年5月(yue)23日中共(gong)中央办公(gong)厅、国务院办公(gong)厅发布 2025年3月(yue)28日中共(gong)中央修订 2025年3月(yue)28日中共(gong)中央办公(gong)厅、国务院办公(gong)厅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农村(cun)基层干(gan)部(bu)清廉(jie)履行职责,加强农村(cun)党风廉政建(jian)设(she)和反腐败工作,根据(ju)《中国共(gong)产党清廉(jie)自律准则》、《中国共(gong)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gong)和国监察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加强农村(cun)基层干(gan)部(bu)清廉(jie)履行职责工作,必(bi)须坚持以习大大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quan)面领(ling)导,完(wan)善农村(cun)权力运行监督机制,推动全(quan)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shen)、向群众身边延伸(shen),为推进乡村(cun)全(quan)面振(zhen)兴提供坚强保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农村(cun)基层干(gan)部(bu)包括:

(一)乡镇党委和政府领(ling)导班(ban)子成员、人大主席团负责人以及乡镇其他工作人员;

(二)实行垂(chui)直管理或者双重(zhong)领(ling)导并以上级单位领(ling)导为主的单位、县级人民政府有(you)关(guan)部(bu)门派驻(zhu)乡镇机构工作人员;

(三)村(cun)党组织领(ling)导班(ban)子成员、村(cun)民委员会成员、村(cun)务监督委员会和其他形式的村(cun)务监督机构成员、村(cun)民小组负责人,以及驻(zhu)村(cun)第一书(shu)记、工作队员;

(四)农村(cun)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领(ling)导班(ban)子成员,农村(cun)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ying)管理人员;

(五)其他从事乡镇和村(cun)级事务管理的人员。

有(you)农村(cun)集体经济组织的街道、社区等相关(guan)管理人员参照适(shi)用本规定。

第四条 农村(cun)基层干(gan)部(bu)清廉(jie)履行职责应当做到:

(一)坚定理想信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实现好(hao)、维护好(hao)、发展(zhan)好(hao)群众根本利益;

(二)弘扬党的光荣传(chuan)统和优良作风,求真务实、勇于担当,提高为民服务本领(ling);

(三)严格(ge)遵(zun)守党章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清正清廉(jie)、规范履职,自觉(jue)接受监督;

(四)带头实践(jian)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新时代农村(cun)精神(shen)文明建(jian)设(she),推进移风易俗、建(jian)设(she)文明乡风。

第五条 各级党委特别是县级党委应当认真履行农村(cun)基层全(quan)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强化党的工作部(bu)门具(ju)体责任,把促进农村(cun)基层干(gan)部(bu)清廉(jie)履行职责作为一项重(zhong)要工作抓紧抓实,整合监督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guan)特别是县级纪检监察机关(guan)应当协助(zhu)同级党委加强对农村(cun)基层干(gan)部(bu)清廉(jie)履行职责情(qing)况的监督检查,持续整治侵害(hai)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you)关(guan)部(bu)门特别是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you)关(guan)部(bu)门应当按照职能职责加强管理监督,促进农村(cun)基层干(gan)部(bu)自觉(jue)清廉(jie)履行职责。

第二章 清廉(jie)履行职责行为规范

第六(liu)条 禁止在强农惠农富农补贴资金发放中侵占、挪用。不准有(you)下列(lie)行为:

(一)通过虚报、冒领(ling)等手段套取(qu)、骗取(qu)补贴资金;

(二)截留补贴资金;

(三)其他侵占、挪用强农惠农富农补贴资金行为。

第七(qi)条 禁止在农村(cun)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中擅权妄为、谋取(qu)私利。不准有(you)下列(lie)行为:

(一)设(she)立(li)“小金库”,隐瞒(man)、截留、坐支集体收益,虚列(lie)支出使用、违规出借集体资金,或者以借款、垫资、合作经营(ying)等名义长(chang)期拖欠或者变相占用集体资金;

(二)在集体资产清查中瞒(man)报、漏报,低(di)价处置、无偿占用或者通过象征性(xing)地支付钱(qian)款等方式占用村(cun)集体房屋、设(she)施设(she)备等集体资产,或者以集体资产为本人或者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三)违法违规发包集体土地、调整收回农户承包土地,强迫、阻碍承包经营(ying)当事人进行土地承包经营(ying)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ying)权流转,或者擅自截留、扣缴(jiao)土地承包经营(ying)权互换、转让或者土地经营(ying)权流转收益;

(四)违法违规办理农村(cun)宅基地申请、使用事项,违背村(cun)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或者违法收回村(cun)民依(yi)法取(qu)得的宅基地、以退出宅基地作为村(cun)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强制村(cun)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五)侵占、挪用集体经营(ying)性(xing)建(jian)设(she)用地出让、出租等费(fei)用;

(六(liu))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fei)用和其他有(you)关(guan)费(fei)用;

(七(qi))违法违规征占、侵占、“以租代征”转用集体所有(you)的土地和森(sen)林、山岭(ling)、草原(yuan)、荒地、滩涂等资源,或者在合理开(kai)发利用和保护耕(geng)地、林地、草地等工作中监督不力,对违法违规行为放任不管;

(八)其他在农村(cun)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中擅权妄为、谋取(qu)私利行为。

第八条 禁止在乡村(cun)建(jian)设(she)项目(mu)管理中弄虚作假、损公(gong)肥私。不准有(you)下列(lie)行为:

(一)通过虚列(lie)项目(mu)、虚增工程量等手段套取(qu)、骗取(qu)高标准农田建(jian)设(she)、农村(cun)人居环境(jing)整治、乡村(cun)公(gong)共(gong)设(she)施建(jian)设(she)、乡村(cun)生态保护修复、乡村(cun)富民产业等项目(mu)资金;

(二)对乡村(cun)工程项目(mu)虚假招标,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者违反规定不进行招标、规避招标;

(三)违规干(gan)预、插手乡村(cun)工程建(jian)设(she);

(四)违规承揽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项目(mu),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帮助(zhu)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shu)和其他特定关(guan)系人承揽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项目(mu);

(五)其他在乡村(cun)建(jian)设(she)项目(mu)管理中弄虚作假、损公(gong)肥私行为。

第九条 禁止在乡村(cun)社会管理和公(gong)共(gong)服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准有(you)下列(lie)行为:

(一)在农村(cun)公(gong)共(gong)服务类岗位人员聘用、农村(cun)危(wei)房改造、残疾评定、低(di)收入人口认定,以及其他社会保障、社会救(jiu)助(zhu)、政策(ce)扶(fu)持、救(jiu)灾救(jiu)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you)失公(gong)平;

(二)故意拖欠、克扣村(cun)民劳务费(fei)等合理款项,或者迟滞拨付各类救(jiu)灾救(jiu)助(zhu)、补贴补助(zhu)资金、物资;

(三)超范围、超标准向村(cun)民筹资筹劳、摊派费(fei)用,或者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fei);

(四)以辛苦费(fei)、好(hao)处费(fei)、服务费(fei)等名义索取(qu)、收受村(cun)民和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的财物,或者以明显低(di)价租用、以借为名占用村(cun)民和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的财物;

(五)在行政执法中滥用裁量权,或者利用执法权谋取(qu)私利;

(六(liu))在购买(mai)涉及农村(cun)人居环境(jing)、养老托育等村(cun)务服务中谋取(qu)私利;

(七(qi))其他在乡村(cun)社会管理和公(gong)共(gong)服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第十条 禁止在村(cun)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破坏选举。不准有(you)下列(lie)行为:

(一)违反规定程序(xu)组织、参与选举,或者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shu)、篡改选举结果(guo);

(二)采取(qu)暴力、威胁(xie)、欺骗、贿赂、拉拢等不正当手段妨害(hai)村(cun)民依(yi)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

(三)利用黑恶势(shi)力、宗族势(shi)力、宗教势(shi)力干(gan)扰、操纵、破坏选举;

(四)诬告陷害(hai)、造谣抹(mo)黑选举候选人;

(五)其他在村(cun)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破坏选举行为。

第十一条 禁止搞(gao)形式主义、官僚(liao)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不准有(you)下列(lie)行为:

(一)搞(gao)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二)落实政策(ce)措施和任务部(bu)署搞(gao)“一刀(dao)切”、机械(xie)实行,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加重(zhong)群众负担;

(三)搞(gao)强迫命令,干(gan)涉农民依(yi)法自主安排的生产经营(ying)项目(mu),强迫农民购买(mai)指定的生产资料、按照指定的渠道销售农产品或者接受有(you)偿服务;

(四)对待村(cun)民态度恶劣,故意刁难村(cun)民,阻碍、干(gan)扰村(cun)民依(yi)法反映问题、表达诉求,或者对涉及村(cun)民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问题按照政策(ce)或者有(you)关(guan)规定能解决而(er)不及时解决;

(五)巧立(li)名目(mu)请客送礼、违规吃喝,滥发津贴、补贴、奖(jiang)金、福利等,或者由村(cun)级组织、村(cun)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报销、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fei)用;

(六(liu))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借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之机敛取(qu)钱(qian)财;

(七(qi))生活奢靡、铺张浪费(fei)、贪图享乐、追求低(di)级趣味,或者助(zhu)长(chang)高额彩礼、人情(qing)攀比、厚葬薄养等不良社会风气;

(八)其他搞(gao)形式主义、官僚(liao)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行为。

第十二条 禁止在农村(cun)事务监督中欺上瞒(man)下、逃避监督。不准有(you)下列(lie)行为:

(一)不按照规定实行民主理财,或者伪造、变造、隐匿、毁坏财务会计资料;

(二)以各种形式拒绝、逃避、干(gan)扰信息公(gong)开(kai),或者进行虚假公(gong)开(kai);

(三)采取(qu)暴力、威胁(xie)、欺骗、贿赂、拉拢等不正当手段妨害(hai)村(cun)民或者村(cun)民代表依(yi)法行使询问质(zhi)询权、罢免权等权利;

(四)阻挠、干(gan)扰有(you)关(guan)机关(guan)、部(bu)门、单位依(yi)规依(yi)纪依(yi)法进行的监督或者案件查处;

(五)以威胁(xie)、恐吓等不正当手段妨害(hai)村(cun)务监督机构成员自主行使职权,或者打击(ji)报复村(cun)务监督机构成员;

(六(liu))其他在农村(cun)事务监督中欺上瞒(man)下、逃避监督行为。

第十三条 禁止扰乱社会管理秩序(xu)。不准有(you)下列(lie)行为:

(一)利用“村(cun)霸(ba)”等黑恶势(shi)力把持基层政权、欺压群众,垄断集体资源,以及在农贸(mao)市场、乡镇集市等流通领(ling)域欺行霸(ba)市、强迫交易,或者参与、纵容涉黑涉恶活动、充当黑恶势(shi)力“保护伞”;

(二)组织、参与宗族宗派纷争;

(三)开(kai)展(zhan)非法宗教活动,或者利用宗教干(gan)预农村(cun)公(gong)共(gong)事务;

(四)组织、参与、纵容开(kai)设(she)赌场,或者为赌博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其他扰乱社会管理秩序(xu)行为。

第三章 管理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应当做好(hao)农村(cun)基层干(gan)部(bu)选育管用工作,严把政治关(guan)、品行关(guan)、能力关(guan)、作风关(guan)、清廉(jie)关(guan),严格(ge)管理监督。重(zhong)点加强对乡镇党委和政府“一把手”,村(cun)党组织书(shu)记、村(cun)民委员会主任、农村(cun)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chang)特别是“一肩挑”人员的管理监督。

各级党委应当注重(zhong)通过党校(行政学院)、干(gan)部(bu)学院等加强农村(cun)基层干(gan)部(bu)教育培训,经常性(xing)开(kai)展(zhan)纪律教育和法治培训,强化警示教育,推进新时代清廉(jie)学问建(jian)设(she)。

第十五条 村(cun)级重(zhong)大事项决策(ce)实行“四议(yi)两公(gong)开(kai)”,即(ji)村(cun)党组织提议(yi)、村(cun)“两委”会议(yi)商议(yi)、党员大会审议(yi)、村(cun)民会议(yi)或者村(cun)民代表会议(yi)决议(yi),决议(yi)公(gong)开(kai)、实施结果(guo)公(gong)开(kai)。县、乡两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引导确定村(cun)级重(zhong)大事项范围。

村(cun)民委员会财务收支由村(cun)党组织书(shu)记、村(cun)民委员会主任、村(cun)务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联(lian)审联(lian)签,“一肩挑”的村(cun)应当同时由1名村(cun)“两委”其他成员参与联(lian)审联(lian)签。村(cun)级财务收支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代理记账。村(cun)级工程建(jian)设(she)项目(mu)按照其具(ju)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yi)法必(bi)须招标的,应当进行招投标,乡镇党委和政府加强引导把关(guan)。

第十六(liu)条 村(cun)党组织、村(cun)民委员会和农村(cun)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通过公(gong)开(kai)栏(lan)、数(shu)字电视、移动互联(lian)网应用程序(xu)等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及时公(gong)开(kai)农村(cun)党务、村(cun)务、财务情(qing)况,突出对强农惠农富农补贴资金发放、农村(cun)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乡村(cun)建(jian)设(she)项目(mu)管理等方面事项的公(gong)开(kai),保证所公(gong)开(kai)事项的内容完(wan)整全(quan)面、准确详实,并接受村(cun)民的查询。

县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制订农村(cun)公(gong)开(kai)事项目(mu)录,规范和细化公(gong)开(kai)内容、公(gong)开(kai)时间、公(gong)开(kai)程序(xu)、公(gong)开(kai)形式,引导、督促村(cun)级组织依(yi)规依(yi)法做好(hao)各类信息公(gong)开(kai)工作。

第十七(qi)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基层监督信息化建(jian)设(she),结合实际建(jian)立(li)或者运用信息化平台监督基层公(gong)权力,监管农村(cun)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畅通检举举报渠道。

第十八条 村(cun)级重(zhong)大事项决策(ce)、重(zhong)大项目(mu)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乡镇党委和政府报备。

第十九条 县级党委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所辖乡镇、村(cun)党组织的巡察,实现县级党委一届(jie)任期内巡察全(quan)覆盖。

被巡察的乡镇、村(cun)党组织应当自觉(jue)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工作,抓好(hao)巡察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机关(guan)应当立(li)足职能职责,强化对党组织加强农村(cun)基层干(gan)部(bu)清廉(jie)履行职责工作情(qing)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农村(cun)基层干(gan)部(bu)不清廉(jie)行为的查处力度,深化以案促改促治。

县级纪委监委可以通过提级监督或者在辖区内组织乡镇纪检监察机构开(kai)展(zhan)片区协作、交叉(cha)监督等方式,整合运用基层纪检监察监督力量。

乡镇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村(cun)纪检工作的检查引导,定期听取(qu)村(cun)纪委书(shu)记(纪检委员)工作情(qing)况汇报,分析研究农村(cun)基层党风廉政建(jian)设(she)状况,针对存在问题提出解决措施;支撑村(cun)纪委书(shu)记(纪检委员)履行监督职责,根据(ju)需要组织辖区内村(cun)纪委书(shu)记(纪检委员)开(kai)展(zhan)联(lian)合监督。对集体经济体量大、工程项目(mu)建(jian)设(she)多、廉政风险高的村(cun),确有(you)必(bi)要的可以选派干(gan)部(bu)按照规定担任村(cun)纪委书(shu)记(纪检委员)。

乡镇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村(cun)务监督机构的联(lian)系引导,注重(zhong)听取(qu)村(cun)务监督机构反映的情(qing)况和意见,及时处置村(cun)务监督机构移送的农村(cun)基层干(gan)部(bu)清廉(jie)履行职责问题线索。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委有(you)关(guan)工作部(bu)门,各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cun)、发展(zhan)改革、财政、民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jing)、住房城乡建(jian)设(she)、交通运输、水利等有(you)关(guan)主管部(bu)门应当认真履行涉农工作监管职责,密(mi)切部(bu)门间协作配合,加强系统内业务引导,依(yi)规依(yi)法严肃处置“三农”政策(ce)措施落实不到位、农村(cun)基层干(gan)部(bu)违规违法等方面的问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cun)主管部(bu)门、乡镇人民政府等有(you)关(guan)单位根据(ju)情(qing)况对农村(cun)集体经济组织开(kai)展(zhan)定期审计、专项审计。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cun)主管部(bu)门以及财政主管部(bu)门、乡镇人民政府等有(you)关(guan)单位负责组织开(kai)展(zhan)对村(cun)党组织书(shu)记、村(cun)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前两款规定的部(bu)门和单位在工作中发现属(shu)于纪检监察机关(guan)职责范围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按照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guan)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guan)应当依(yi)法对村(cun)民委员会、农村(cun)集体经济组织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qing)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审计发现的农村(cun)基层干(gan)部(bu)清廉(jie)履行职责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guan)处理。

第二十三条 村(cun)党组织、村(cun)民委员会和农村(cun)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jian)立(li)健全(quan)印(yin)章保管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制度,加强监督制约,规范使用印(yin)章。

村(cun)务监督机构应当依(yi)法履行村(cun)务监督职责,加强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ce)措施落实、村(cun)级财产管理、村(cun)工程项目(mu)建(jian)设(she)、村(cun)务决策(ce)和公(gong)开(kai)、农村(cun)精神(shen)文明建(jian)设(she)情(qing)况等事项的监督,做好(hao)与村(cun)纪检工作的有(you)效衔接。

农村(cun)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或者监事应当依(yi)法依(yi)章程加强对理事会实行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大会决定、集体财产经营(ying)管理情(qing)况和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状况等的监督。农村(cun)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ying)管理人员应当依(yi)法依(yi)章程接受农村(cun)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

包村(cun)干(gan)部(bu)、驻(zhu)村(cun)第一书(shu)记和工作队员应当加强对村(cun)级重(zhong)大事项决策(ce)引导把关(guan),对需要公(gong)开(kai)的事项及时提醒。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农村(cun)基层干(gan)部(bu)违反本规定的,有(you)关(guan)党组织、单位和纪检监察机关(guan)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根据(ju)其行为性(xing)质(zhi)和情(qing)节轻重(zhong),依(yi)规依(yi)纪依(yi)法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yi)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反本规定的村(cun)民委员会成员,需要终止职务或者罢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gong)和国村(cun)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予以终止职务或者罢免。对违反本规定的农村(cun)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ying)管理人员,需要罢免或者解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gong)和国农村(cun)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规定予以罢免或者解聘。

村(cun)党组织领(ling)导班(ban)子成员因(yin)违反本规定被责令辞职、免职的,1年内不得担任村(cun)党组织领(ling)导班(ban)子成员。

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bu)门的领(ling)导干(gan)部(bu)在促进农村(cun)基层干(gan)部(bu)清廉(jie)履行职责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zhong)损害(hai)或者严重(zhong)不良影响的,依(yi)规依(yi)纪依(yi)法予以问责。

第二十五条 对农村(cun)基层干(gan)部(bu)严重(zhong)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shen)的,严重(zhong)违纪违法被立(li)案审查调查开(kai)除(chu)党籍、开(kai)除(chu)公(gong)职的,严重(zhong)失职失责被问责的,应当公(gong)开(kai)通报。

第二十六(liu)条 农村(cun)基层干(gan)部(bu)违反本规定获取(qu)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依(yi)规依(yi)纪依(yi)法予以没(mei)收、追缴(jiao)或者责令退赔;给国家、集体或者村(cun)民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有(you)关(guan)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农村(cun)基层干(gan)部(bu)因(yin)违反本规定获取(qu)的职务、职级、奖(jiang)励、资格(ge)等其他利益,应当按照有(you)关(guan)规定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qi)条 村(cun)党组织领(ling)导班(ban)子成员和村(cun)民委员会成员违反本规定受到处理的,由县级或者乡镇党委和政府按照有(you)关(guan)规定减(jian)发或者扣发报酬(补贴)、奖(jiang)金。

第二十八条 农村(cun)基层干(gan)部(bu)履行职责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guo),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er)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yuan)因(yin)所引(yin)起的,不追究责任。

纪检监察机关(guan)建(jian)立(li)健全(quan)重(zhong)点领(ling)域重(zhong)点问题问责案件提级审核制度,防范和纠正对农村(cun)基层干(gan)部(bu)问责泛化、简单化等问题。

农村(cun)基层干(gan)部(bu)受到诬告、错(cuo)告,有(you)必(bi)要予以澄(cheng)清的,有(you)关(guan)党组织、单位和纪检监察机关(guan)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澄(cheng)清。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对受到处理的农村(cun)基层干(gan)部(bu)应当进行跟踪回访,了解掌握(wo)其思想动态和工作状况,教育引(yin)导其正确认识、改正错(cuo)误,放下包袱、积极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负责说明。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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