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最(zui)高人民法院发布(bu)涉校园管理民事(shi)纠纷典型案例,依法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管理秩序。最(zui)高法表示,学校已尽到教育(yu)、管理职责的,不应(ying)承担侵权责任,避免产生“只要未成年人在校受伤则学校必然担责”的误解。
案例1:赵小某诉某学校侵权责任纠纷案
在“赵小某诉某学校侵权责任纠纷案”中,一天放学,12周岁(sui)的六年级学生赵小某自教室下楼行(xing)至(zhi)教学楼三楼与二楼楼梯间平(ping)台时,从楼梯台阶上(shang)摔倒,带队(dui)老师随即联系家长(chang)并陪(pei)同送医(yi)。经诊断,赵小某牙齿受损、嘴唇挫伤擦伤。门诊治疗及复查后,医(yi)嘱建议为18周岁(sui)后牙桩冠修复。
赵小某以学校在放学过程中没(mei)有老师在教室至(zhi)校门路段组织秩序,存在监管不力为由,诉至(zhi)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学校赔偿医(yi)疗费(fei)、营养费(fei)、精(jing)神损失费(fei)等合计(ji)8万(wan)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赵小某所在班级课前课后常态化开展(zhan)安全警(jing)示教育(yu),每(mei)周开展(zhan)安全卫(wei)生教育(yu)。《安全警(jing)示教育(yu)记录》中多次向学生强调“不在楼梯上(shang)打闹,按序行(xing)走”等内容。事(shi)发地点楼梯上(shang)下行(xing)左右黄黑分界线清晰,多处台阶及墙(qiang)面张贴有“小心台阶”“不争(zheng)不抢不打闹”等提示,地面亦印有“文(wen)明礼让、有序通行(xing)”的字样。
法院认为,根据现场(chang)勘验结果及证据,赵小某摔倒受伤并非楼梯等设施场(chang)所本身缺陷导致。学校通过校园安全教育(yu)宣传、安全提示标志,尽到了教育(yu)职责;在赵小某受到损害后,学校也(ye)及时履行(xing)了必要的管理职责。赵小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应(ying)对学校未尽教育(yu)、管理职责承担举证责任,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学校存在过错,应(ying)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li)后果。据此(ci),法院判决驳回赵小某的诉讼(song)请(qing)求。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shi)行(xing)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yu)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yu)机构未尽到教育(yu)、管理职责的,应(ying)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zui)高法指出,校园伤害事(shi)件(jian)中认定侵权责任,不能仅因事(shi)故发生在校园即认定学校一定具有责任,而是应(ying)当结合未成年人受伤害原(yuan)因、学校是否已进(jin)行(xing)常态化安全教育(yu)、相关场(chang)所设施有无醒目的安全提示标志、事(shi)发后有无在第一时间通知(zhi)家长(chang)并陪(pei)同就医(yi)等因素综合判断,避免产生“学生在校受伤,学校必然担责”的错误认识。
案例2:王小某诉张小某、夏某、某小学等健康权纠纷案
王小某、张小某系某小学学生。一天中午(wu)12点左右,王小某在学校走廊与张小某玩耍,在玩耍过程中张小某推拉王小某,导致王小某摔倒在地受伤。事(shi)发后,某小学马上将王小某送往医(yi)院救治,经医(yi)院诊断为牙齿受损,产生治疗费(fei)用(张小某已代付)。经鉴定,尚需后续治疗费(fei)用约15000元。
事(shi)发前,某小学已通过各种形式对学生以及家长(chang)作(zuo)了安全防范、注意(yi)事(shi)项(xiang)等宣传教育(yu),同时制定了从7:30至(zhi)18:00期间各时间段校园各地点的详(xiang)细值日安排。事(shi)发后,某小学也(ye)组织双方家长(chang)多次协商解决。因对于(yu)赔偿事(shi)宜(yi)未能达成一致意(yi)见,王小某诉至(zhi)人民法院,要求张小某监护人夏某赔偿后续治疗费(fei)用,某小学承担相应(ying)的补充责任。
审理法院认为,事(shi)发时,王小某和张小某均为7周岁(sui),属于(yu)无民事(shi)行(xing)为能力人。王小某及张小某在某小学就读期间,于(yu)中午(wu)自由活动时间在校内玩耍,在王小某离(li)开时,因张小某突然拉王小某,导致王小某摔倒、牙齿受损,张小某虽然没(mei)有故意(yi)伤害王小某的主观心态,但其在玩耍过程中因推拉导致王小某受伤是客观事(shi)实。因此(ci),对王小某的受伤,张小某监护人应(ying)承担55%的责任。
关于(yu)某小学是否应(ying)该(gai)承担责任,法院认为,某小学制定了规范的安全规章制度,教学中多次对学生开展(zhan)日常安全教育(yu),专门安排教师巡(xun)视以维护校园安全,事(shi)发区域(yu)也(ye)有值班老师巡(xun)逻。王小某与张小某是在正常玩耍过程中,因张小某无意(yi)的动作(zuo)导致王小某受伤,事(shi)发突然,某小学难以预料和预防。事(shi)发后某小学及时将王小某送医(yi)、通知(zhi)其法定代理人,并多次组织双方家长(chang)协商。因此(ci),某小学已尽到了教育(yu)、管理职责,不应(ying)承担责任。
综合上(shang)述情况,法院判决由张小某监护人赔偿王小某损失8000余元,驳回王小某的其他诉讼(song)请(qing)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shi)行(xing)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yu)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yu)机构应(ying)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yu)、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最(zui)高法指出,8周岁(sui)以下未成年人心智发育(yu)不成熟,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其在教育(yu)机构学习、生活期间,为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民法典设立特殊保护机制,即对教育(yu)机构采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yuan)则。但在司法适用中,不能无限扩(kuo)大教育(yu)机构教育(yu)、管理职责的范围,如果教育(yu)机构已经尽到教育(yu)、管理职责,人民法院应(ying)依法认定其不承担侵权责任,保障和支撑其开展(zhan)正常的教学管理活动。
案例3:林小某诉陈小某、某中学等健康权纠纷案
林小某是某中学高三年级学生,陈小某系该(gai)校高一年级学生。一天午(wu)休期间,林小某与陈小某在学校操场(chang)参加(jia)由学生们自发组织的足球活动,二人分属不同队(dui)伍。林小某接到传球后快速带球从右侧进(jin)攻,倒地铲球时与防守的陈小某接触(chu),林小某倒地受伤。
林小某认为其被(bei)陈小某踢到受伤,某中学未尽到教育(yu)、管理职责,遂以陈小某及其监护人和某中学为被(bei)告诉至(zhi)人民法院,要求陈小某及其监护人、某中学共(gong)同赔偿损失59万(wan)余元。
审理法院认为,林小某与陈小某等人正在进(jin)行(xing)的足球对抗比赛多人参加(jia),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并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xian)性,属于(yu)“具有一定风(feng)险(xian)的文(wen)体活动”;林小某事(shi)发时年满17周岁(sui),陈小某事(shi)发时年满15周岁(sui),二人均参加(jia)过规范的足球训练,具有多年踢球经验,对于(yu)参与足球运动潜在的危险(xian)和可能的损害理应(ying)具有预见和认知(zhi)的能力;本案所涉足球活动系学生自发组织,林小某、陈小某自愿组队(dui)参与意(yi)味着自愿承受足球活动可能导致的损害后果,因此(ci)可以认定林小某参与案涉足球活动属于(yu)自甘风(feng)险(xian)行(xing)为。
本案中,林小某快速跑动中倒地触(chu)球将自身置于(yu)危险(xian)之中,与上(shang)前防守的陈小某相接触(chu),陈小某并无加(jia)速、踢踹、动作(zuo)过大等明显违反足球规则的动作(zuo),因此(ci)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陈小某在损害发生时存在故意(yi)或者重大过失,故陈小某监护人对于(yu)林小某所受损害不应(ying)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yu)某中学是否应(ying)该(gai)承担责任,法院认为,事(shi)发时林小某已满17周岁(sui),系在午(wu)休期间与同学自发踢球受到人身伤害。经查,某中学足球场(chang)验收合格,日常教学活动中重视法治教育(yu),给学生以安全提示,事(shi)发后配合林小某解决相关事(shi)宜(yi)。故某中学尽到了教育(yu)、管理职责,不应(ying)承担侵权责任。综合上(shang)述情况,法院判决驳回林小某的诉讼(song)请(qing)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jia)具有一定风(feng)险(xian)的文(wen)体活动,因其他参加(jia)者的行(xing)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qing)求其他参加(jia)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jia)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yi)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shi)行(xing)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yu)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yu)机构未尽到教育(yu)、管理职责的,应(ying)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zui)高法指出,高中生系限制民事(shi)行(xing)为能力人,相较于(yu)初中生及小学生,对于(yu)经常参与的日常体育(yu)活动可能的风(feng)险(xian)已经有较为清晰的认知(zhi),本案适用自甘风(feng)险(xian)原(yuan)则,强调参与者对于(yu)风(feng)险(xian)的预判,有助于(yu)提示高年级学生注意(yi)预防体育(yu)活动给身体造成损伤的危险(xian)。本案根据各方提交的证据,具体分析学校有无尽到教育(yu)、管理职责,避免过分苛责学校,从而倡导学校鼓励学生课间自由活动。
新京报记者 行(xing)海洋
编辑(ji) 白(bai)爽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