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司法说明进一(yi)步升档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zui)的量(liang)刑标准。
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发布《关(guan)于办理侵犯常识产(chan)权刑事案件适(shi)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说明》(以下简称(cheng)《说明》)及常识产(chan)权刑事保护(hu)典型案例(li)。
澎湃资讯注(zhu)意到,前述《说明》规定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zui)升档量(liang)刑标准“情节严(yan)重”的具体情形(xing)。
据《说明》第十七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具有下列情形(xing)之一(yi)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bai)一(yi)十九条规定的“情节严(yan)重”:(一(yi))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cheng)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三)二年内因实施刑法第二百(bai)一(yi)十九条、第二百(bai)一(yi)十九条之一(yi)规定的行为受过刑事处(chu)罚或者行政处(chu)罚后再次实施,造成(cheng)损失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yan)重的情形(xing)。
《说明》同时明确,侵犯商业秘密,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nan)而破产(chan)、倒(dao)闭的,或者数额达到本条前款(kuan)相(xiang)应规定标准十倍(bei)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bai)一(yi)十九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yan)重”。
典型案例(li)显示(shi),2022年8月,被告人孙某东接受境外人员委(wei)托(tuo),为其有偿提供某科技企业新能源电池(shi)的商业信息。孙某东经与被告人罗某商议,罗某以刺探、收买等非法方式从某科技企业相(xiang)关(guan)人员处(chu)获取该企业关(guan)于新能源电池(shi)研发数据、未来产(chan)业布局等商业信息,孙某东提供给境外人员。孙某东收取报酬11万余元,将其中7万元支付给罗某。2023年4月,罗某直接接受该境外人员的委(wei)托(tuo),再次提供某科技企业商业信息并收取报酬10万元。
浙江(jiang)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孙某东犯为境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zui),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东、罗某向境外人员非法提供的新能源电池(shi)研发数据、未来产(chan)业布局等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罗某、孙某东构成(cheng)为境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zui)并被判处(chu)刑罚。
“为维护(hu)公平竞(jing)争市场经济秩序,刑法修正案(十一(yi))增设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zui),完善刑事法网,加强对(dui)商业秘密刑事保护(hu)。本罪(zui)系行为犯,不要(yao)求达到情节严(yan)重的程度,即可追究刑事责任。”最高法在阐(chan)述案例(li)典型意义时表(biao)示(shi),前述《说明》规定了该罪(zui)升档量(liang)刑标准“情节严(yan)重”的具体情形(xing),与侵犯商业秘密罪(zui)的入罪(zui)情形(xing)等保持一(yi)致,确保两罪(zui)定罪(zui)量(liang)刑的有效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