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21日(ri),河南(nan)省信阳市中级人(ren)民法院(yuan)一审公开宣判国家开发(fa)银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李吉(ji)平受贿案,对被告人(ren)李吉(ji)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ren)民币四百万元;对其(qi)受贿所(suo)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ming):2001年至2021年,被告人(ren)李吉(ji)平利用担任国家开发(fa)银行政策研究室主(zhu)任,国家开发(fa)银行四川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国家开发(fa)银行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人(ren)事局副局长,国家开发(fa)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等职务上的便(bian)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ren)在贷款(kuan)审批、工程承(cheng)揽(lan)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ren)非法收受财物共(gong)计折合人(ren)民币5730万余元。
信阳市中级人(ren)民法院(yuan)认(ren)为,被告人(ren)李吉(ji)平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shu)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李吉(ji)平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zhu)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fan)罪事实,认(ren)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kuan)赃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qi)从轻处罚。法庭(ting)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 央视资讯
编辑 | 杜小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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