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nian)4月22日,陕西省宝(bao)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原副书(shu)记李鹏(peng)新受贿案, 对被告人李鹏(peng)新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qi)二(er)年(nian)实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quan)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qi)实行二(er)年(nian)期(qi)满依法减为无期(qi)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shi);对追缴在案的李鹏(peng)新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1999年(nian)至2023年(nian),被告人李鹏(peng)新利用担任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zhou)委副书(shu)记、格尔木(mu)市委书(shu)记,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zhou)委书(shu)记,青海省委常(chang)委、政法委书(shu)记,内(nei)蒙古自治区党委常(chang)委、组织部部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副书(shu)记,青海省副省级干部等职务(wu)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guan)单(dan)位和个人在矿产开发、企业(ye)经营、干部任用等事项上提供帮(bang)助,直接或通过他(ta)人非法收受上述单(dan)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she)合人民币8.22亿余元(yuan)。
宝(bao)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鹏(peng)新的行为已构(gou)成受贿罪。李鹏(peng)新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qing)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xiang)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shi),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jian)于李鹏(peng)新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qing)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zhu)动交代办案机关(guan)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ji)极退赃,受贿所得及孳息绝大部分已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qing)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马上实行。
同时,根据李鹏(peng)新犯罪的事实和情(qing)节,决定在其死刑缓期(qi)实行二(er)年(nian)期(qi)满依法减为无期(qi)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shi)。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 央视资讯
编辑 | 杜小(xiao)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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