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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酒瓶外形(xing)仿照北京(jing)第(di)一高楼“中国尊(zun)”,涉事公(gong)司被判赔偿45万元。
4月(yue)25日,界面资讯综合多家媒体报道,因酒瓶设计仿照了中信(xin)大厦(又名“中国尊(zun)”)的(de)建筑外形(xing),而且在大厦附近打广告并在多家电商平(ping)台(tai)销售,某(mou)白(bai)酒生产商和经销商被中信(xin)大厦业主单位起诉。
“中国尊(zun)”为北京(jing)第(di)一高楼,位于(yu)朝阳区CBD核心区,获得多项(xiang)建筑领域奖项(xiang)。中信(xin)大厦业主单位某(mou)投资公(gong)司认为,该(gai)大厦构成著作权法上的(de)建筑作品,大厦抽象图构成美术(shu)作品。该(gai)公(gong)司作为两作品的(de)著作权人(ren),应当(dang)获得法律(lu)保护。
中信(xin)大厦业主单位某(mou)投资公(gong)司诉至法院(yuan),要(yao)求涉事酒业生产商和经销商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合理开支50万元,并公(gong)开消除(chu)影响(xiang)。
生产商某(mou)酒业公(gong)司表示(shi),该(gai)建筑及涉案抽象图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yu)著作权法意(yi)义上的(de)作品。且白(bai)酒酒瓶创意(yi)来源于(yu)古代商周青铜觚尊(zun),系原创设计,白(bai)酒酒瓶与某(mou)大厦建筑差异巨(ju)大,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某(mou)酒业公(gong)司不存在侵权行为。
经销商某(mou)酒业有限公(gong)司认为,该(gai)公(gong)司作为经销商不具有主观侵权故意(yi),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接(jie)到起诉材料后已及时下架白(bai)酒产品。
法院(yuan)认为,中信(xin)大厦外观设计虽参考了中国古代青铜礼器“尊(zun)”的(de)造(zao)型(xing),但从整体外观到局部细节(jie)设计,均形(xing)成了区别于(yu)礼器“尊(zun)”造(zao)型(xing)的(de)具有独特美感的(de)艺术(shu)性表达,具备(bei)独创性,构成著作权法意(yi)义上的(de)建筑作品。
因白(bai)酒酒瓶的(de)创作晚于(yu)中信(xin)大厦的(de)建筑,且酒瓶在设计元素、结构、形(xing)态(tai)、整体表达形(xing)式上与中信(xin)大厦建筑作品高度一致,法院(yuan)认定白(bai)酒酒瓶与中信(xin)大厦建筑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二被告的(de)行为侵犯了原告对中信(xin)大厦建筑作品享有的(de)著作权。
法院(yuan)认为,中信(xin)大厦建筑抽象图作品是平(ping)面作品,白(bai)酒酒瓶与其(qi)在整体及局部设计均存在差异,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法院(yuan)认定白(bai)酒酒瓶未侵犯某(mou)大厦建筑抽象图作品的(de)著作权。
法院(yuan)最(zui)终认定生产商某(mou)酒业公(gong)司侵害了某(mou)投资公(gong)司对中信(xin)大厦建筑作品享有的(de)修改权、复(fu)制权、发行权、信(xin)息网络传播权。经销商某(mou)酒业有限公(gong)司侵害了某(mou)投资公(gong)司对中信(xin)大厦建筑作品享有的(de)发行权、信(xin)息网络传播权。
法院(yuan)结合案件证据综合考虑依法判决某(mou)酒业公(gong)司、某(mou)酒业有限公(gong)司马上停止侵权行为;某(mou)酒业公(gong)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合理开支15万元;某(mou)酒业有限公(gong)司在上述赔偿的(de)2万元范围(wei)内(nei)承担连(lian)带赔偿责任。驳回(hui)某(mou)投资公(gong)司其(qi)他诉讼请求。
据“朝阳法苑”称,目前该(gai)案件尚(shang)未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