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严女士收到某企业发来的入职通知,告知她已成功应聘。除写明薪(xin)资、报到时间等信息外,还要(yao)求(qiu)提供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检查报告,该检查通常用来诊断是否怀孕。严女士同意(yi)入职并向原企业辞职,检测发现自己已怀孕,于是将该情况如实告知。几天后某企业突(tu)然通知,因(yin)规划调(diao)整岗位取消,不再需(xu)要(yao)她入职。而(er)在其(qi)他平台上,该企业仍在发布相同岗位招聘信息。
严女士以(yi)该企业侵(qin)害劳动者(zhe)平等就业权、恶意(yi)取消岗位为由诉(su)至法院。被告企业则辩称,该入职通知是借鉴了相关(guan)模(mo)板,不清(qing)楚HCG是怀孕检测,更不存在就业歧(qi)视,取消岗位是发展需(xu)要(yao)。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zhe)的平等就业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将孕检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违反妇(fu)女权益保障法,在得知应聘人员怀孕后,又恶意(yi)取消招聘岗位,存在就业歧(qi)视行为,侵(qin)害劳动者(zhe)平等就业权,应承(cheng)担(dan)缔约过失责任。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diao)解协议,该企业赔(pei)偿严女士相关(guan)损失3万余元。
【说法】法官表示,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dan)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shi)合妇(fu)女的工种(zhong)或者(zhe)岗位外,不得以(yi)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fu)女或者(zhe)提高对妇(fu)女的录用标准;妇(fu)女权益保障法明确(que),用人单(dan)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怀孕女性作为劳动者(zhe),与(yu)其(qi)他劳动者(zhe)一样享有平等就业权,且这一权利受法律保护。
同时,怀孕既是个人隐私,也是女性公民基本权利,入职前女性劳动者(zhe)对用人单(dan)位没(mei)有告知怀孕情况的义务,强制孕检更侵(qin)犯了平等就业权。因(yin)此,对用人单(dan)位入职前需(xu)要(yao)进行孕检的要(yao)求(qiu),劳动者(zhe)可予以(yi)拒绝。
在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用人单(dan)位与(yu)劳动者(zhe)之间产生了一种(zhong)特殊的信赖(lai)关(guan)系,因(yin)此产生的信赖(lai)利益受法律保护。一般(ban)来说,劳动者(zhe)收到录用通知后基于信赖(lai),可能会辞职或者(zhe)拒绝其(qi)他入职邀约,此时一旦撤销录用,劳动者(zhe)就要(yao)重新寻找就业机(ji)会,导致一段时间内的工资收入损失。该损失是用人单(dan)位故意(yi)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而(er)造成时,应承(cheng)担(dan)缔约过失责任并进行赔(pei)偿。
(案例(li)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本报记者(zhe)倪弋整理)
《 人民日报 》( 2025年04月17日 19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