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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在校受伤,学校并非必须担责!最高法发布涉校园管理民事纠纷典型案例,教育,未成年人,赵小某
2025-04-27 01:08:21
小学生在校受伤,学校并非必须担责!最高法发布涉校园管理民事纠纷典型案例,教育,未成年人,赵小某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翼(wang)。习大大总书记指出,“十(shi)年树木,百年树人。祖国的未来属于下一代。做好关(guan)心(xin)下一代工作,关(guan)系中华民族伟(wei)大复兴”。人民法(fa)院坚持以习大大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yi)思想为(wei)引导,深入贯彻习大大法(fa)治思想和习大大总书记关(guan)于少年儿童工作重(zhong)要指示批示精神(shen),依法(fa)公(gong)正审理各类涉未成年人案件,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fa)权益。

未成年人保(bao)护涉及方方面面,需(xu)要全(quan)社会共同参与(yu)。《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bao)护法(fa)》规定了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fa)“六位一体”的新时代未成年人保(bao)护体系,其中,学校保(bao)护是重(zhong)要一环(huan)。学校作为(wei)教育(yu)机构(gou),承担着立德树人的根本任(ren)务,人民法(fa)院依法(fa)支撑和维护学校正常(chang)的教学管理行为(wei)。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yu)法(fa)》《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fa)典》等相关(guan)规定,学校对在校未成年人承担教育(yu)管理和安全(quan)保(bao)护的职(zhi)责,未尽到上述职(zhi)责的,应(ying)承担相应(ying)的侵权责任(ren)。人民法(fa)院通过对相关(guan)案件中各方责任(ren)的认定,推动学校教育(yu)、管理职(zhi)责的落实。

为(wei)切实发挥司法(fa)裁判规范、评价、教育(yu)、引领功能,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fa)权益,最高人民法(fa)院选取六件典型案例予以发布。本次发布的案例具有以下特征:

第(di)一,强化学校的教育(yu)、管理职(zhi)责。保(bao)障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quan),是学校保(bao)护的重(zhong)要方面。案例三中,八(ba)年级学生因琐事在课间休息期间殴打同学,并打伤予以劝阻的其他同学,对此学校未及时发现并制(zhi)止。人民法(fa)院认为(wei)学校在履行教育(yu)管理职(zhi)责时存在不足,依法(fa)判决学校承担相应(ying)侵权责任(ren),以司法(fa)裁判推动学校教育(yu)、管理职(zhi)责的落实。

第(di)二,依法(fa)维护学校正常(chang)教学管理秩序。学校已尽到教育(yu)、管理职(zhi)责的,不应(ying)承担侵权责任(ren),避免产生“只要未成年人在校受伤则学校必然担责”的误(wu)解。案例一、案例二、案例四(si)分别从学生自行摔倒受伤、第(di)三人侵权致损害、文体活动中受伤等几种情形(xing),对各方主体责任(ren)作出认定,以司法(fa)裁判支撑学校正常(chang)组织、开展(zhan)教学等相关(guan)活动。

第(di)三,依法(fa)支撑合理的教育(yu)惩戒行为(wei)。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xiang),应(ying)当坚持保(bao)护与(yu)教育(yu)相结合,在要求学校提高教育(yu)管理水平的同时,亦应(ying)允许学校依法(fa)实施(shi)合理的教育(yu)惩戒行为(wei),帮助学生认识和改(gai)正错误(wu),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案例五中,当事人就学校教育(yu)惩戒行为(wei)是否合理存在分歧,人民法(fa)院依法(fa)进行裁判,保(bao)障教育(yu)惩戒行为(wei)既有尺度、又(you)有温度,对于规范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各方行为(wei)具有重(zhong)要的规则引领意义(yi)。

第(di)四(si),促进家校携手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家长对学校教育(yu)管理活动的监督,对于提升教育(yu)质量、促进家校关(guan)系具有重(zhong)要作用。但家长的监督应(ying)依据事实和法(fa)律,保(bao)持在合理合法(fa)限度内。案例六中,家长不满学校教育(yu)管理行为(wei),通过网络平台,以侮辱性激(ji)烈言(yan)辞,发布针(zhen)对学校的不实内容,并被广泛浏览传(chuan)播(bo),人民法(fa)院认为(wei)该家长侮辱诽谤行为(wei)侵害该学校名誉权,遂判决其承担相应(ying)民事责任(ren)。本案明确了家长对学校管理教育(yu)行为(wei)进行舆论监督的边界,对于构(gou)建良好家校关(guan)系具有重(zhong)大引导意义(yi)。

党(dang)的二十(shi)届三中全(quan)会提出,要加强和改(gai)进未成年人权益保(bao)护。人民法(fa)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zhi)能作用,持续(xu)不断提升未成年人审判工作质效,提升未成年人权益保(bao)护水平,以坚实的司法(fa)履职(zhi)推动“六大保(bao)护”协同联动、融合发力,推动构(gou)建未成年人保(bao)护“同心(xin)圆(yuan)”,为(wei)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zao)良好社会和法(fa)治环(huan)境。

涉校园管理民事纠纷典型案例

目 录

案例一

小学生在校受伤,学校并非必须担责

——赵小某诉某学校侵权责任(ren)纠纷案

案例二

学校尽到教育(yu)、管理职(zhi)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ren)

——王小某诉张小某、夏某、某小学健康权纠纷案

案例三

学校未及时发现并制(zhi)止校园暴力行为(wei),需(xu)要承担与(yu)其过错相应(ying)的侵权责任(ren)

——张小某诉蒋小某、某中学等健康权纠纷案

案例四(si)

中学生课间踢球意外受伤时自甘风险(xian)原(yuan)则的适(shi)用

——林小某诉陈小某、某中学等健康权纠纷案

案例五

学校不因实施(shi)合理的教育(yu)惩戒行为(wei)而承担侵权责任(ren)

——李小某诉某学校教育(yu)机构(gou)责任(ren)纠纷案

案例六

家长以监督为(wei)名虚构(gou)事实诋毁(hui)学校的应(ying)承担侵权责任(ren)

——某小学诉张某某网络侵权责任(ren)纠纷案

案例一

小学生在校受伤,学校并非必须担责

——赵小某诉某学校侵权责任(ren)纠纷案

【基(ji)本案情】

某日放学时,12周(zhou)岁(sui)的六年级学生赵小某自教室下楼行至教学楼三楼与(yu)二楼楼梯间平台时,从楼梯台阶(jie)上摔倒,带队老师随即联系家长并陪(pei)同送医。经诊断,赵小某牙(ya)齿受损、嘴唇挫伤擦伤,门诊治疗及复查后,医嘱建议(yi)为(wei)18周(zhou)岁(sui)后牙(ya)桩冠修复。

赵小某以学校在放学过程中未有老师在教室至校门路段组织秩序,存在监管不力为(wei)由,诉至人民法(fa)院,要求判令学校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精神(shen)损失费等合计8万元。

经审理查明,赵小某所在班级课前(qian)课后常(chang)态化进行安全(quan)警示教育(yu),每周(zhou)进行安全(quan)卫(wei)生教育(yu)。《安全(quan)警示教育(yu)记录》中多次向学生强调(diao)“不在楼梯上打闹,按序行走”等内容。事发地点楼梯上下行左右黄黑分界线清晰,多处台阶(jie)及墙面张贴有“小心(xin)台阶(jie)”“不争不抢不打闹”等提示,地面亦印有“文明礼让、有序通行”的字样。

【裁判结果(guo)】

审理法(fa)院认为(wei),根据现场勘验结果(guo)及证据,赵小某摔倒受伤并非楼梯等设施(shi)场所本身缺陷导致。学校已多次对学生进行了校园安全(quan)教育(yu)宣传(chuan),楼梯、墙面等地方张贴了醒目的安全(quan)提示标志,尽到了学校的教育(yu)职(zhi)责;在赵小某受到损害后,学校亦及时采取了通知家长、陪(pei)同就医、调(diao)查事发经过等措施(shi),履行了学校必要的管理职(zhi)责。赵小某及其法(fa)定代理人应(ying)对学校未尽教育(yu)、管理职(zhi)责承担举证责任(ren),现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学校存在过错,应(ying)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guo)。据此,审理法(fa)院判决驳回(hui)赵小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yi)】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fa)典》第(di)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zhi)民事行为(wei)能力人在学校或者(zhe)其他教育(yu)机构(gou)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zhe)其他教育(yu)机构(gou)未尽到教育(yu)、管理职(zhi)责的,应(ying)当承担侵权责任(ren)”。校园伤害事件中认定侵权责任(ren),不能仅因事故发生在校园即认定学校一定具有责任(ren),而是应(ying)当结合未成年人受伤害原(yuan)因、学校是否已进行常(chang)态化安全(quan)教育(yu)、相关(guan)场所设施(shi)有无醒目的安全(quan)提示标志、事发后有无在第(di)一时间通知家长并陪(pei)同就医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避免产生“学生在学校受伤,学校必然担责”的错误(wu)认识。本案裁判贯彻了“依法(fa)引领校园保(bao)护”要求,运用“小案例”阐(chan)释“大道理”,充分发挥了司法(fa)引领良好社会风尚(shang)的重(zhong)要作用。

案例二

学校尽到教育(yu)、管理职(zhi)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ren)

——王小某诉张小某、夏某、某小学等健康权纠纷案

【基(ji)本案情】

王小某、张小某系某小学学生。某日中午12点左右,王小某在学校走廊与(yu)张小某玩耍,在玩耍过程中张小某对王小某进行了推拉,导致王小某摔倒在地受伤。事发后,某小学马上将王小某送往医院救治,经医院诊断为(wei)牙(ya)齿受损,产生治疗费用(张小某已代付)。经鉴定,尚(shang)需(xu)后续(xu)治疗费用约15000元。

事发前(qian),某小学已通过各种形(xing)式对学生以及家长进行了安全(quan)防范、注意事项(xiang)等的宣传(chuan)教育(yu),同时制(zhi)定了从7:30至18:00期间各时间段校园各地点的详细值日安排。事发后,某小学也组织双方家长多次协商解决。因对于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王小某诉至人民法(fa)院,要求张小某监护人夏某赔偿后续(xu)治疗费用,某小学承担相应(ying)的补充责任(ren)。

【裁判结果(guo)】

审理法(fa)院认为(wei),事发时,王小某和张小某均为(wei)7周(zhou)岁(sui),属于无民事行为(wei)能力人。王小某及张小某在某小学就读期间,于中午自由活动时间在校内玩耍,在王小某离开时,因张小某突然拉王小某,导致王小某摔倒、牙(ya)齿受损,张小某虽然没有故意伤害王小某的主观心(xin)态,但其在玩耍过程中因推拉导致王小某受伤是客观事实。因此,对王小某的受伤,张小某监护人应(ying)承担55%的责任(ren)。关(guan)于某小学应(ying)否承担责任(ren),本案中,某小学制(zhi)定了规范的安全(quan)规章制(zhi)度,教学中多次对学生进行了日常(chang)安全(quan)教育(yu),专门安排教师巡视以维护校园安全(quan),事发区域(yu)也有值班老师巡逻。王小某与(yu)张小某是在正常(chang)玩耍过程中,因张小某无意的动作导致王小某受伤,事发突然,某小学难以预料和预防。事发后某小学及时将王小某送医、通知其法(fa)定代理人,并多次组织双方家长协商。因此,某小学已尽到了教育(yu)管理职(zhi)责,不应(ying)承担责任(ren)。综上,审理法(fa)院判决由张小某监护人赔偿王小某损失8000余元,驳回(hui)王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yi)】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fa)典》第(di)一千一百九(jiu)十(shi)九(jiu)条规定“无民事行为(wei)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zhe)其他教育(yu)机构(gou)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zhe)其他教育(yu)机构(gou)应(ying)当承担侵权责任(ren);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yu)、管理职(zhi)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ren)”。8周(zhou)岁(sui)以下未成年人心(xin)智发育(yu)不成熟,自我保(bao)护能力较弱,其在教育(yu)机构(gou)学习、生活期间,为(wei)充分保(bao)护其合法(fa)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fa)典》设立特殊保(bao)护机制(zhi),即对教育(yu)机构(gou)采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yuan)则。但在司法(fa)适(shi)用中,不能无限扩(kuo)大教育(yu)机构(gou)教育(yu)、管理职(zhi)责的范围(wei),如果(guo)教育(yu)机构(gou)已经在安全(quan)防范、安全(quan)教育(yu)、安保(bao)制(zhi)度、安全(quan)设施(shi)场所、安全(quan)管理措施(shi)等方面尽到教育(yu)、管理职(zhi)责,人民法(fa)院应(ying)依法(fa)认定其不承担侵权责任(ren),保(bao)障和支撑其开展(zhan)正常(chang)的教学管理活动。

案例三

学校未及时发现并制(zhi)止校园暴力行为(wei),需(xu)要承担与(yu)其过错相应(ying)的侵权责任(ren)

——张小某诉蒋小某、某中学等健康权纠纷案

【基(ji)本案情】

张小某、蒋小某、王小某均系某中学八(ba)年级学生。某日课间休息时,蒋小某与(yu)王小某发生口角争执,蒋小某将王小某击倒在地后又(you)骑坐在王小某脖颈处,持续(xu)用拳(quan)击打王小某。张小某路过此处,见一旁(pang)的教师休息室内没有班主任(ren)老师,便自行上前(qian)试图将蒋小某拉离。蒋小某突然回(hui)身,挥拳(quan)击中张小某左眼。后某中学将张小某送至医院救治。经鉴定,张小某左眼外伤,构(gou)成人体损伤十(shi)级残疾(ji)。张小某诉至人民法(fa)院,要求蒋小某及其父母、某中学赔偿损失共计21万余元。

【裁判结果(guo)】

审理法(fa)院认为(wei),本案侵害事实由蒋小某直接导致。事发时,蒋小某作为(wei)一名八(ba)年级学生,应(ying)当具备一定的辨别是非和控制(zhi)情绪(xu)的能力,但却在课间对同学实施(shi)殴打,并对出面劝阻的张小某挥拳(quan)相向,行为(wei)冲动,未计后果(guo),对损害事实的发生具有主要过错,因蒋小某系未成年人,故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ren)。张小某面对校园暴力,能够出手制(zhi)止,帮助同学,不仅并无过错,还应(ying)予以褒扬。蒋小某因琐事在课间休息期间殴打同学,该殴打行为(wei)持续(xu)期间,有数名学生围(wei)观,未有老师发现并予以劝阻。某中学作为(wei)专业的教育(yu)机构(gou),没有针(zhen)对本校学生的具体情况,对课间加以必要的严格管理,也没有密切关(guan)注学生动态,没有做到及时发现和防止学生间的冲突加剧(ju),以致发生本案的后果(guo),故某中学在履行教育(yu)管理职(zhi)责时存在不足,亦应(ying)对本案的后果(guo)承担一定的责任(ren)。

综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致害原(yuan)因及本案实际情况,判决蒋小某父母承担70%的赔偿责任(ren),某中学承担30%的赔偿责任(ren)。

【典型意义(yi)】

校园暴力行为(wei)会对未成年人身心(xin)健康造(zao)成严重(zhong)伤害,学校作为(wei)防控校园暴力的重(zhong)要一方,需(xu)建立严格的监督和反馈机制(zhi),遏制(zhi)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本案中,学校未及时发现并制(zhi)止发生在学校走廊的殴打行为(wei),学校的安保(bao)措施(shi)存有漏洞,应(ying)当视为(wei)学校未尽到教育(yu)、管理职(zhi)责,对于受害方遭受的各项(xiang)损失,学校需(xu)要承担与(yu)其过错相应(ying)的赔偿责任(ren)。本案通过司法(fa)裁判,进一步明晰学校在校园暴力事件中的责任(ren)边界,督促学校建立有效的校园暴力防控机制(zhi)。同时,对未成年人制(zhi)止校园暴力的行为(wei)予以正面评价,体现守(shou)望(wang)相助的价值导向。

案例四(si)

中学生课间踢球意外受伤时自甘风险(xian)原(yuan)则的适(shi)用

——林小某诉陈小某、某中学等健康权纠纷案

【基(ji)本案情】

林小某是某中学高三年级学生,陈小某系该校高一年级学生。某日午休期间,林小某与(yu)陈小某在学校操场参加由学生们自发组织的足球活动,二人分属不同队伍。林小某接到传(chuan)球后快速带球从右侧进攻,倒地铲(chan)球时与(yu)防守(shou)的陈小某接触,林小某倒地受伤。

林小某认为(wei)其被陈小某踢到受伤,某中学未尽到教育(yu)、管理职(zhi)责,遂以陈小某及其监护人和某中学为(wei)被告(gao)诉至人民法(fa)院,要求陈小某及其监护人、某中学共同赔偿损失59万余元。

【裁判结果(guo)】

审理法(fa)院认为(wei),林小某与(yu)陈小某等人正在进行的足球对抗比赛多人参加,具有群(qun)体性、对抗性,并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xian)性,属于“具有一定风险(xian)的文体活动”;林小某事发时年满17周(zhou)岁(sui),陈小某事发时年满15周(zhou)岁(sui),二人均参加过规范的足球训练,具有多年踢球经验,对于参与(yu)足球运动潜在的危险(xian)和可能的损害理应(ying)具有预见和认知的能力;本案所涉足球活动系学生自发组织,林小某、陈小某自愿组队参与(yu)意味着自愿承受足球活动可能导致的损害后果(guo),因此可以认定林小某参与(yu)案涉足球活动属于自甘风险(xian)行为(wei)。本案中,林小某快速跑动中倒地触球将自身置于危险(xian)之(zhi)中,与(yu)上前(qian)防守(shou)的陈小某相接触,陈小某并无加速、踢踹(chuai)、动作过大等明显违反足球规则的动作,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陈小某在损害发生时存在故意或者(zhe)重(zhong)大过失,故陈小某监护人对于林小某所受损害不应(ying)承担侵权责任(ren)。关(guan)于某中学应(ying)否承担责任(ren)。事发时林小某已满17周(zhou)岁(sui),系在午休期间与(yu)同学自发踢球受到人身伤害。经查,某中学足球场验收合格,日常(chang)教学活动中重(zhong)视法(fa)治教育(yu),给学生以安全(quan)提示,事发后配合林小某解决相关(guan)事宜。故某中学尽到了教育(yu)管理职(zhi)责,不应(ying)承担侵权责任(ren)。综上,审理法(fa)院判决驳回(hui)林小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yi)】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fa)典》第(di)一千一百七十(shi)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xian)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zhe)的行为(wei)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zhe)承担侵权责任(ren);但是,其他参加者(zhe)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zhe)重(zhong)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zhe)的责任(ren)适(shi)用本法(fa)第(di)一千一百九(jiu)十(shi)八(ba)条至第(di)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fa)典》第(di)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zhi)民事行为(wei)能力人在学校或者(zhe)其他教育(yu)机构(gou)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zhe)其他教育(yu)机构(gou)未尽到教育(yu)、管理职(zhi)责的,应(ying)当承担侵权责任(ren)”。高中生系限制(zhi)民事行为(wei)能力人,相较于初中生及小学生,对于经常(chang)参与(yu)的日常(chang)体育(yu)活动可能的风险(xian)已经有较为(wei)清晰的认知,本案适(shi)用第(di)一千一百七十(shi)六条规定的自甘风险(xian)原(yuan)则,强调(diao)参与(yu)者(zhe)对于风险(xian)的预判,有助于提示高年级学生注意预防体育(yu)活动给身体造(zao)成损伤的危险(xian)。同时,本案中足球比赛系学生自发组织,学校不属于活动组织者(zhe),故不适(shi)用第(di)一千一百九(jiu)十(shi)八(ba)条规定,而是适(shi)用第(di)一千二百条规定。本案根据各方提交的证据,具体分析学校有无尽到教育(yu)、管理职(zhi)责,避免过分苛责学校,从而倡导学校鼓励学生课间自由活动,引导未成年人在校园内健康快乐成长。

案例五

学校不因实施(shi)合理的教育(yu)惩戒行为(wei)而承担侵权责任(ren)

——李小某诉某学校教育(yu)机构(gou)责任(ren)纠纷案

【基(ji)本案情】

李小某为(wei)某学校一年级学生。某日,因李小某在校期间扎、咬其他同学,某学校老师在放学时间与(yu)涉事家长进行沟通,并在班会上让李小某向其他同学道歉,因李小某态度不诚恳,再次要求李小某慎重(zhong)道歉。李小某监护人认为(wei)某学校老师当众指责李小某、不听(ting)李小某说明、无理要求李小某当众反复道歉,造(zao)成李小某心(xin)理严重(zhong)伤害,致使李小某持续(xu)情绪(xu)低落、无法(fa)正常(chang)返(fan)校。经多次交涉无果(guo),李小某将某学校诉至人民法(fa)院,要求某学校赔偿损失两万余元。

【裁判结果(guo)】

审理法(fa)院认为(wei),某学校老师批评并要求李小某向同学道歉的行为(wei),属于教师正常(chang)行使教育(yu)惩戒权,本案现有情形(xing)不足以证明某学校对李小某的管理行为(wei)存在超越或滥用教师教育(yu)惩戒权的情形(xing),故判决驳回(hui)李小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yi)】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yu)法(fa)》第(di)二十(shi)九(jiu)条规定,学校对受教育(yu)者(zhe)有实施(shi)奖励或者(zhe)处分的权利。2024年8月26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guan)于弘扬教育(yu)家精神(shen)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亦规定“维护教师教育(yu)惩戒权,支撑教师积极管教。学校和有关(guan)部门要依法(fa)保(bao)障教师履行教育(yu)职(zhi)责”。同时,教育(yu)部发布的《中小学教育(yu)惩戒规则(试行)》第(di)八(ba)条明确规定了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chang)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wei)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shi)“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zhe)书面检讨”等教育(yu)惩戒。本案中,老师要求李小某向其他同学当众赔礼道歉未超出合理的教育(yu)惩戒措施(shi)范畴(chou)。本案依法(fa)作出相应(ying)判决,对于支撑并保(bao)障学校依法(fa)履行教育(yu)管理职(zhi)责,规范学校、教师、学生、家长等各方行为(wei)具有重(zhong)要的规则引领和示范意义(yi)。

案例六

家长以监督为(wei)名虚构(gou)事实诋毁(hui)学校的应(ying)承担侵权责任(ren)

——某小学诉张某某网络侵权责任(ren)纠纷案

【基(ji)本案情】

张某某的儿子在某小学就读。张某某认为(wei)其儿子在校期间,学校教师存在霸凌、孤立行为(wei),遂不断在多个社交媒(mei)体发布文字和视频,控诉某小学的教师孤立、霸凌孩(hai)子,及该校存在权钱(qian)交易、违规招生、迫(po)害优秀教师等情况,言(yan)辞激(ji)烈且具有明确的指向性。

某小学认为(wei)张某某虚构(gou)事实,在网络上广泛传(chuan)播(bo),具有明显误(wu)导性,严重(zhong)侵犯某小学的名誉权,遂以张某某为(wei)被告(gao)诉至人民法(fa)院,要求张某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某小学为(wei)制(zhi)止侵权行为(wei)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裁判结果(guo)】

审理法(fa)院认为(wei),张某某在公(gong)开社交媒(mei)体平台发布针(zhen)对某小学的文章与(yu)视频,具有明确的指向性。之(zhi)前(qian)经张某某多次投(tou)诉,校方、教委进行调(diao)查核实后,张某某所反映的问题不属实。诉讼中,张某某亦无其他证据证明某小学存在张某某所称(cheng)的行为(wei)。故张某某通过网络公(gong)共平台发布包含侮辱性言(yan)辞的涉案内容,且对于言(yan)论中涉及的内容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客观真实,构(gou)成侮辱诽谤。该内容被广泛浏览传(chuan)播(bo),势必导致某小学社会评价降低,侵犯某小学名誉权。综上,审理法(fa)院判决张某某向某小学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ying)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典型意义(yi)】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fa)典》第(di)一千零二十(shi)四(si)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ren)何组织或者(zhe)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家长作为(wei)孩(hai)子健康成长的第(di)一责任(ren)人,具有对学校教育(yu)方式与(yu)教学内容进行合理监督及合法(fa)维权的权利。但是,当家长不认可学校的教育(yu)方式与(yu)相关(guan)部门的处理结果(guo)时,应(ying)当以合理合法(fa)的方式表达诉求,保(bao)证所述内容理性、客观、真实,不得侵犯他人名誉权。本案明确了家长对学校管理教育(yu)行为(wei)进行舆论监督的边界,对于构(gou)建良好家校关(guan)系具有引导意义(yi)。

来源:最高人民法(fa)院资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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