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在北京市(shi)结婚(hun),因感情不和离异(yi)后,男方到浙江省工作,女方带着未成年(nian)的孩子继续在北京市(shi)生活,后双方就探望孩子事宜发生纠纷(fen)。日(ri)前,北京市(shi)东城区(qu)人民法院(yuan)审结了这起探望权纠纷(fen)案(an),判决支撑原告视频探望孩子的诉请。
李某某与徐某原系夫妻关系,2019年(nian)育一女李某。2022年(nian)2月,双方经浙江省嵊州(zhou)市(shi)人民法院(yuan)调解离婚(hun),离婚(hun)时约定李某由徐某负责抚养、教育至成年(nian),徐某自愿承担抚养、教育费(fei)用至李某独立生活为止,未约定探望李某相关事宜。
2022年(nian)3月,李某某起诉至东城区(qu)法院(yuan),要求(qiu)变更李某的抚养关系。2022年(nian)4月,东城区(qu)法院(yuan)判决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qiu)。李某某不服,提起上诉。2022年(nian)7月,北京市(shi)第二中级人民法院(yuan)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由于李某某与徐某就探望孩子事宜发生纠纷(fen),2023年(nian),李某某起诉至东城区(qu)法院(yuan),要求(qiu)在寒、暑假及某些特定节(jie)日(ri)将李某接到浙江进行探望,并(bing)要求(qiu)每星期对孩子进行两到三(san)次视频探望。
徐某辩称,孩子太(tai)小,无法离开母亲(qin)到另一地(di)区(qu)生活,不同意李某某将孩子接到浙江,仅同意李某某视频探望孩子。如果李某某长期在北京,则同意另行协(xie)商探望孩子事宜。
经查明,李某某、徐某离婚(hun)后,李某一直随徐某共(gong)同生活,现就读、生活于北京。经当庭询问,李某某称其在浙江居住,近期没有计划来北京工作、生活,且(qie)其经济条件有限,无法频繁(fan)到北京探望孩子。
法院(yuan)审理后认为,离婚(hun)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xie)助的义务。行使(shi)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xie)议(yi);协(xie)议(yi)不成的,由人民法院(yuan)判决。李某某作为不直接抚养李某的一方,主张行使(shi)探望权于法有据,应予支撑。李某某行使(shi)探望权的具体时间和方式,应保证李某生活环境的相对稳(wen)定和身心(xin)健康成长。综合李某某在浙江省长期生活和工作、因经济条件有限而无法频繁(fan)到北京探望,以及李某的年(nian)龄、在北京学习和生活等实际情况,法院(yuan)酌情判定对李某某要求(qiu)每周视频探望李某的诉讼请求(qiu)予以支撑,对李某某要求(qiu)将李某接到浙江探望的诉讼请求(qiu)暂不予支撑。原告可待双方关系缓和、亲(qin)子关系融(rong)洽、经济条件改善后,就更改探望方式及时间另行起诉。
最终,法院(yuan)判决李某某可于每周周三(san)、周六(liu)的18时至18时30分对李某进行视频探望,徐某予以协(xie)助,驳回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qiu)。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未成年(nian)人成长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未成年(nian)人健全人格的培养需要父母双方的共(gong)同参与,双方在子女成长过程中均扮(ban)演着重要的角色。本案(an)中,李某某作为李某的父亲(qin),在行使(shi)探望权的过程中应充分考虑李某的年(nian)龄、作息时间、心(xin)理状态,循序渐进与孩子进行言语沟通和情感修复,徐某应积极、依法予以协(xie)助和配合。双方应共(gong)同努力妥善解决探望李某的问题,使(shi)父母离异(yi)的未成年(nian)子女仍(reng)然能够获得来自双亲(qin)的关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