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军民事案(an)件类型日益增多,最高法进一步明晰有关管辖争议问题。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an)件若干(gan)问题的规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澎湃(pai)资讯注意到,为依法妥善安排军地法院管辖民事案(an)件的分工,促进军地法院更好履(lu)行审判职(zhi)责,2012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an)件若干(gan)问题的规定》,并于2020年对标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了个别修正。
最高法表示,该司法说明施行以来,在保护军地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军事法院公正、高效审理民事案(an)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yong)。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hui)的快速发展(zhan)和国(guo)防建(jian)设的稳步推进,涉军民事案(an)件类型也日益增多,出现了一些新的管辖争议问题,有必要进一步明晰规则,以更好地适应司法实践需要。
新《规定》坚持军地当事人平等保护的理念,优化(hua)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an)件诉讼规则,进一步强化(hua)依法对国(guo)防利益的维护和军人军属(shu)合法权益的保护。
比如,进一步强化(hua)对军事安全、军事秘密的保护,把(ba)原(yuan)来地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提出申请的部分案(an)件列入军事法院专门管辖;强调(diao)对当事人程序权利的保障,就管辖争议的解决及管辖异议救济专门进行规定。对于一方为地方当事人的非涉密民事纠纷案(an)件,充分敬重当事人意愿,坚持当事人自主选择向地方或军事法院起诉。
《规定》还着重考虑军地法院在职(zhi)能和任务上的区别,坚持原(yuan)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既(ji)遵循涉军属(shu)人、属(shu)地的原(yuan)则,同时均衡考虑军地法院之间的工作负担,科学合理优化(hua)管辖分工。
具体而言(yan),前述(shu)《规定》共九条,主要包括(kuo)以下五个方面:一是优化(hua)专门管辖。调(diao)整并拓宽(kuan)军事法院管辖涉密的民事案(an)件范围,以更好地服务国(guo)防安全和军事利益。同时,将发生在营区内的侵(qin)权责任纠纷,以及宣告军人失踪、死亡,认定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指定监护人等地方法院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方面存在一定困难的案(an)件,规定为军事法院专门管辖;明确军队聘用(yong)制文职(zhi)人员与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聘用(yong)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案(an)件由军事法院专门管辖,以强化(hua)军事管理,也更加符合有关涉军工作程序,提高诉讼效率。
二是细化(hua)属(shu)人原(yuan)则。对于军事法院依据属(shu)人原(yuan)则受理双军当事人案(an)件之后,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zhi)权追加地方当事人参(can)加诉讼的,明确“由军事法院继续审理”,确保案(an)件审理的连(lian)续性和稳定性。
三是调(diao)整选择管辖。将发生在营区内的一方当事人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侵(qin)权责任纠纷案(an)件,从选择管辖调(diao)整为专门管辖。同时,对于地方当事人与军队医疗机构之间的医疗损害(hai)责任纠纷,规定地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军事法院提起诉讼。
四是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对当事人的管辖异议救济权作出明确规定;对于处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且当地未设军事法院的,作出专门管辖的除外规定,可以向地方法院起诉,由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切实便利当事人行使诉权。
五是强化(hua)军地会(hui)商指引。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关于法院之间管辖争议应当遵循“先双方协商、后报(bao)请指定管辖”的处理思路,对军地法院之间的移送管辖作出“可以先行协商”的倡导性规定,指引军地法院通过会(hui)商机制解决管辖争议。
最高法表示,《规定》将进一步完善涉军民事案(an)件管辖法律适用(yong)规则,优化(hua)军地法院司法资源配置(zhi),对于促推涉军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zhan)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