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财经4月3日讯 今(jin)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通知》共10条内容(rong),是在现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监管制度基础上的延续和补充,强调商业银行开展互联网助贷业务应(ying)当坚持总行集中管理、权责收益匹配、风(feng)险定价合理、业务规模适度的原则(ze)。
《通知》指出,商业银行总行应(ying)当对平台(tai)运营机构、增信服务机构实行名(ming)单制管理,通过官方网站、移动互联网应(ying)用程序等渠道披露名(ming)单,及(ji)时对名(ming)单进行更新调整。商业银行不得与名(ming)单外的机构开展互联网助贷业务合作。
《通知》指出,商业银行应(ying)当在合作协(xie)议中明确平台(tai)服务、增信服务的费用标准或区间,将增信服务费计入(ru)借款人综合融资成本,明确综合融资成本区间,同时明确平台(tai)运营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借款人收取息费,增信服务机构不得以咨询费、顾问费等形式变(bian)相提高增信服务费率。商业银行应(ying)当开展差异化的风(feng)险定价,不得笼统以合作协(xie)议约定的综合融资成本区间上限进行定价。
《通知》还指出,商业银行及(ji)互联网助贷业务合作机构应(ying)当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规范营销宣传行为,遵守国家有关网络营销管理规定。应(ying)当向借款人充分披露相关关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贷款主体、年化贷款利率、增信服务机构、增信服务费率、年化综合融资成本、贷款违约后可能产生的各项息费等。同时明确,除已披露的息费项目外,不再(zai)向借款人收取其他费用。
此次《通知》印发对象为:各金融监管局,各大型(xing)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信托企业、消费金融企业、汽车金融企业参照(zhao)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