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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薪3500元的保安跳槽,“被竞业”要赔200000元?,限制,劳动,李某
2025-04-18 09:23:59
月薪3500元的保安跳槽,“被竞业”要赔200000元?,限制,劳动,李某

月薪3500元的保安跳槽,被“老东(dong)家(jia)”认为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索赔违约金(jin)20万元。

保安到底该不该赔?

近日,人力资(zi)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fa)布第四批(pi)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这起(qi)案例。

01

案情回顾

某保安企业主营业务是给商业楼宇、居民小区提供(gong)安全保卫等服务。2019年3月,某保安企业招聘李(li)某担任保安,双方订立期限为两年的劳动合同,工资(zi)为3500元/月。

劳动合同约定保安的主要职责为每(mei)日到某商业楼宇街区开展日常巡(xun)逻安保工作,同时内附竞业限制条(tiao)款,约定“职工与某保安企业解除(chu)或终止劳动合同后1年内不得到与该企业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职工离职后某保安企业按月支付当地最低月工资(zi)标准的30%作为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职工若不履行上述义(yi)务,应当承(cheng)担违约赔偿责任,违约金(jin)为20万元”。

2021年3月,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李(li)某未续(xu)订劳动合同并入职另一家(jia)保安企业担任保安。

某保安企业认为,李(li)某去其他保安企业担任保安违反竞业限制约定;李(li)某认为自己作为保安,不了解也不掌握企业的商业秘(mi)密,自己不是履行竞业限制义(yi)务的适格主体。

某保安企业向(xiang)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李(li)某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jin)。

02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某保安企业的仲裁请求。

03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li)某是否为履行竞业限制义(yi)务的适格主体。

《中华人民共(gong)和(he)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tiao)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mi)密和(he)与常识(shi)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xiang)”,第二款规定:“对负有保密义(yi)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tiao)款,并约定在解除(chu)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xiang)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jin)”,第二十四条(tiao)第一款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he)其他负有保密义(yi)务的人员”。

前(qian)两条(tiao)款正向(xiang)规定用人单位有权利(li)与“负有保密义(yi)务的劳动者”约定离职后竞业限制条(tiao)款,后一条(tiao)款反向(xiang)限定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仅限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he)其他负有保密义(yi)务的人员”。

因此,用人单位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以外的其他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tiao)款,应当以该劳动者负有保密义(yi)务为前(qian)提,即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职务或岗位足以使他们知悉用人单位的商业秘(mi)密和(he)与常识(shi)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xiang)。

本案中,李(li)某的主要职责为每(mei)日到商业楼宇街区开展日常巡(xun)逻安保工作,其所在的保安岗位明显难以知悉某保安企业的商业秘(mi)密和(he)与常识(shi)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xiang),某保安企业亦无证据证明李(li)某具有接触企业商业秘(mi)密等保密事项(xiang)的可能,因此李(li)某不是竞业限制义(yi)务的适格主体。某保安企业与李(li)某约定竞业限制条(tiao)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gong)和(he)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tiao)、第二十四条(tiao)关于竞业限制义(yi)务适格主体的规定。因此,竞业限制条(tiao)款对双方不具有约束力,对某保安企业要求李(li)某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jin)的请求,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撑。

04

典型意(yi)义(yi)

竞业限制是在劳动立法中保护用人单位商业秘(mi)密的一项(xiang)制度安排(pai),本意(yi)是通过适度限制劳动者自由择(ze)业权以预防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mi)密,进而(er)维(wei)护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环境。

但是,当前(qian)一些行业、企业出(chu)现了用人单位滥用竞业限制条(tiao)款限制劳动者就业权利(li)的情况(kuang),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影响了人力资(zi)源合理流(liu)动,损害了正常的营商环境。

各级裁审机构在处理竞业限制争议时应当坚持统(tong)筹(chou)处理好促进企业发(fa)展和(he)维(wei)护职工权益关系的原则,对竞业限制条(tiao)款进行实质(zhi)性审查(cha),既要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mi)密等合法权益,又要防止因不适当扩(kuo)大竞业限制范围而(er)妨碍劳动者的择(ze)业自由;既要注重平衡市场主体的利(li)益关系,又要维(wei)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最大限度地实现竞业限制制度的设立初(chu)衷。

来源:工人日报(b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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