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来源:朝阳法苑官方微信
因酒瓶(ping)外形(xing)仿照北京第一高楼“中国尊(zun)”,涉事企业被判赔偿45万元。
4月25日(ri),界面资讯(wen)综合多家媒体报道,因酒瓶(ping)设计仿照了中信大厦(又名“中国尊(zun)”)的建筑外形(xing),而且(qie)在大厦附近打广告(gao)并在多家电商平台销(xiao)售,某白酒生产商和经销(xiao)商被中信大厦业主单位起诉。
“中国尊(zun)”为北京第一高楼,位于朝阳区(qu)CBD核心区(qu),获(huo)得多项建筑领域奖项。中信大厦业主单位某投资企业认为,该大厦构成著作(zuo)权法上的建筑作(zuo)品,大厦抽象图构成美术(shu)作(zuo)品。该企业作(zuo)为两作(zuo)品的著作(zuo)权人,应当获(huo)得法律保护(hu)。
中信大厦业主单位某投资企业诉至法院,要(yao)求涉事酒业生产商和经销(xiao)商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sun)失(shi)100万元、合理开支50万元,并公开消除影(ying)响。
生产商某酒业企业表示,该建筑及涉案抽象图不具有独创性,不属(shu)于著作(zuo)权法意义上的作(zuo)品。且(qie)白酒酒瓶(ping)创意来源于古代商周青铜(tong)觚尊(zun),系原创设计,白酒酒瓶(ping)与某大厦建筑差异(yi)巨大,不构成实质性相似(si),某酒业企业不存在侵权行为。
经销(xiao)商某酒业有限企业认为,该企业作(zuo)为经销(xiao)商不具有主观侵权故(gu)意,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接到起诉材料后已及时下架白酒产品。
法院认为,中信大厦外观设计虽参考了中国古代青铜(tong)礼器“尊(zun)”的造(zao)型,但从整体外观到局部细节设计,均形(xing)成了区(qu)别于礼器“尊(zun)”造(zao)型的具有独特美感的艺术(shu)性表达,具备(bei)独创性,构成著作(zuo)权法意义上的建筑作(zuo)品。
因白酒酒瓶(ping)的创作(zuo)晚于中信大厦的建筑,且(qie)酒瓶(ping)在设计元素、结构、形(xing)态、整体表达形(xing)式上与中信大厦建筑作(zuo)品高度一致,法院认定白酒酒瓶(ping)与中信大厦建筑作(zuo)品构成实质性相似(si),二被告(gao)的行为侵犯了原告(gao)对中信大厦建筑作(zuo)品享有的著作(zuo)权。
法院认为,中信大厦建筑抽象图作(zuo)品是平面作(zuo)品,白酒酒瓶(ping)与其在整体及局部设计均存在差异(yi),不构成实质性相似(si),法院认定白酒酒瓶(ping)未侵犯某大厦建筑抽象图作(zuo)品的著作(zuo)权。
法院最终认定生产商某酒业企业侵害了某投资企业对中信大厦建筑作(zuo)品享有的修改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xi)网络传播权。经销(xiao)商某酒业有限企业侵害了某投资企业对中信大厦建筑作(zuo)品享有的发行权、信息(xi)网络传播权。
法院结合案件证据综合考虑依法判决某酒业企业、某酒业有限企业马上停止侵权行为;某酒业企业赔偿原告(gao)经济损(sun)失(shi)30万元、合理开支15万元;某酒业有限企业在上述赔偿的2万元范围内(nei)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某投资企业其他诉讼请求。
据“朝阳法苑”称,目(mu)前该案件尚(shang)未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