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gong)众号(hao)“青岛住房和城乡建设”4月17日消(xiao)息,山东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市住房公(gong)积金管理中心、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青岛监管局发布关于(yu)印发《青岛市实施住房“以旧换新”促进住房领域消(xiao)费工作方(fang)案(试行)》的通知。
通知显示,青岛全市拟通过(guo)收购个人二手(shou)住房1200套以上(shang)用作保障(zhang)性租赁住房、长(chang)租房等,支撑改善性需求,鼓(gu)励(li)群众“卖旧房,买(mai)新房”,实现(xian)带动销售新建商品住房1200套以上(shang)。
收购二手(shou)住房用作保租房、长(chang)租房任务分解表
以下为通知全文:
青岛市实施住房“以旧换新”促进住房领域消(xiao)费工作方(fang)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ting)等九部门《关于(yu)促进住房领域消(xiao)费的行动计(ji)划》(鲁建发〔2025〕3号(hao))、我市《青岛市大力提振消(xiao)费实施方(fang)案》(青政字〔2025〕10号(hao))等政策要求,进一步激(ji)发房地产市场活力,加快推(tui)进实施住房“以旧换新”工作,制(zhi)定本工作方(fang)案。
一、工作原则(ze)和目标
我市住房“以旧换新”工作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撑、市场运作”的原则(ze)稳步推(tui)进实施。全市拟通过(guo)收购个人二手(shou)住房1200套以上(shang)用作保障(zhang)性租赁住房、长(chang)租房等,支撑改善性需求,鼓(gu)励(li)群众“卖旧房,买(mai)新房”,实现(xian)带动销售新建商品住房1200套以上(shang)。
二、实施主体
建立“2+10”的收购实施主体模式(shi),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国资委确定2家市级实施主体,由各区(qu)(市)政府分别确定1家区(qu)属(shu)国有企业(ye)作为区(qu)级实施主体,鼓(gu)励(li)社会化企业(ye)广泛参(can)与,实现(xian)“实施主体全城通收、换房群众全城通购”。
三、实施范围
实施主体收购的房屋应为成套二手(shou)住房,房龄按照不动产权证记载的竣工日期之日起不超过(guo)20年;房屋产权清晰(xi),不存在限制(zhi)房屋交易的情形,可自由上(shang)市交易;周边交通便利,医疗、教育、生活等基础(chu)设施配(pei)套完(wan)善,物业(ye)管理规范。
被收购房屋的产权人须(xu)同步购买(mai)新建商品住房,新购商品住房建筑(zhu)面积应大于(yu)二手(shou)住房建筑(zhu)面积,或总价格高于(yu)二手(shou)住房的收购总价格。
四、资金来(lai)源
收购资金可办理银行贷款,首付(fu)款由实施主体自筹,剩余部分由商业(ye)银行贷款提供。财政部门对实施主体给予每套3万元的一次性收购补(bu)助和每年2%的收购贷款贴息(最长(chang)不超过(guo)5年),由市财政和新建商品住房辖区(qu)财政共同承担(dan),其中:一次性收购补(bu)助由市财政负(fu)担(dan),贷款贴息由新建商品住房辖区(qu)财政负(fu)担(dan)。具体流程如(ru)下:
(一)各区(qu)(市)住房建设部门于(yu)每月20日前将本辖区(qu)“以旧换新”房屋明细及(ji)补(bu)助金额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汇总后于(yu)每月25日前将相关资料反馈至市财政局及(ji)各区(qu)(市)政府;
(三)一次性收购补(bu)助资金通过(guo)市财政统一安排预算,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程序拨付(fu)实施主体;
(四)收购贷款贴息由新建商品住房辖区(qu)财政安排预算,自2026年起分年度由区(qu)(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拨付(fu)实施主体。
五、实施程序
(一)新房认购
换房人应按实施范围确定的新房面积或价格选定意向购买(mai)的新建商品住房,与房地产开发企业(ye)签订(ding)新建商品住房《认购协议》。经换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ye)对“以旧换新”方(fang)式(shi)购房协商一致后,房地产开发企业(ye)为换房人出具《以旧换新销售承诺(nuo)书(shu)》,明确遵照“以旧换新”工作方(fang)案,配(pei)合换房人办理相关换房事宜。
(二)房源申报
换房人将个人二手(shou)住房信息、新购商品住房《认购协议》和房地产开发企业(ye)出具的《以旧换新销售承诺(nuo)书(shu)》上(shang)传至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https://sjw.qingdao.gov.cn)的“住房以旧换新”模块。
(三)收购洽谈
实施主体对二手(shou)住房进行实地查看(kan),符合规定条件的,委托3家专业(ye)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市场价格评估,选取排序中间的评估值作为房屋交易价格与换房人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双方(fang)签订(ding)《二手(shou)房买(mai)卖合同》并(bing)办理网上(shang)备案手(shou)续。
(四)新房购置
《二手(shou)房买(mai)卖合同》网上(shang)备案后,实施主体应与换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ye)签订(ding)三方(fang)协议,就换房人二手(shou)住房收款账(zhang)户、购买(mai)新建商品住房房款支付(fu)、商品房合同签订(ding)等相关事宜进行约定。经协商一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ye)与换房人办理《商品房买(mai)卖合同》网签和备案手(shou)续。
(五)二手(shou)住房转移登记
实施主体与换房人持网签备案的《二手(shou)房买(mai)卖合同》等资料共同向贷款银行申请办理购买(mai)二手(shou)住房的贷款手(shou)续。符合贷款条件的,实施主体、换房人及(ji)贷款银行应及(ji)时(shi)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二手(shou)住房转移登记和存量房抵押权登记。
(六(liu))资金支付(fu)
实施主体和贷款银行应分别将二手(shou)住房首付(fu)款和发放的贷款存入(ru)换房人的银行账(zhang)户,该账(zhang)户由实施主体、换房人、房地产开发企业(ye)三方(fang)共同监管,用于(yu)支付(fu)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款。
(七(qi))新建房屋登记
换房人、开发企业(ye)持相关材料办理新建房屋转移登记;换房人以贷款方(fang)式(shi)支付(fu)部分交易款项的,同时(shi)和抵押权人办理预告登记,或抵押登记及(ji)转移登记。
(八)特殊情形
1.如(ru)换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ye)无法(fa)完(wan)成《新建商品房买(mai)卖合同》网签备案的,实施主体不得与换房人办理二手(shou)住房的转移登记手(shou)续。
2.如(ru)换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ye)协商一致解除已备案《新建商品房买(mai)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ye)应将购房资金按原路径返还至共管账(zhang)户。二手(shou)住房已经办理转移登记的,实施主体与换房人共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二手(shou)住房转移登记,共管账(zhang)户内资金也应按原路径返还,产生的相关税费应在《二手(shou)房买(mai)卖合同》中予以约定。
六(liu)、房源管理
(一)收购房源用作保障(zhang)性租赁住房的,由区(qu)(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放保障(zhang)性租赁住房认定书(shu)。实施主体应规范运营(ying)管理工作机制(zhi),通过(guo)青岛市租赁住房全生命(ming)周期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提供可靠、便捷的信息公(gong)共服务,也可委托市场化租赁机构、物业(ye)机构、区(qu)(市)房产管理部门运营(ying)管理或建立实施主体之间跨区(qu)运营(ying)管理合作模式(shi)。
(二)收购房源用作市场化长(chang)租房的,由区(qu)(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认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规范租赁市场秩(zhi)序,保障(zhang)租赁双方(fang)合法(fa)化权益。
(三)对退出保障(zhang)性租赁住房、市场化长(chang)租房管理的,实施主体需向区(qu)(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注销认定书(shu),自注销之日起取消(xiao)贴息补(bu)助。
七(qi)、有关要求
(一)各区(qu)(市)政府选定区(qu)级实施主体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备案。
(二)参(can)照2025年我市保障(zhang)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年度任务,分解下达《收购二手(shou)住房用作保租房、长(chang)租房任务分解表》(详见附件)。
(三)建立“政府牵头、部门协作、区(qu)(市)负(fu)责、主体落实”的联合工作机制(zhi),共同研究解决(jue)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合力推(tui)进住房“以旧换新”工作顺利实施。
1.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筹做好收购房源筹集、管理等工作,引导实施主体及(ji)新建商品住房开发企业(ye)落实好住房“以旧换新”工作;
2.市财政局负(fu)责一次性收购补(bu)助所需财政资金保障(zhang)工作;
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fu)责二手(shou)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不动产登记工作;
4.市国资委负(fu)责对实施主体优化经营(ying)业(ye)绩考核机制(zhi);
5.市住房公(gong)积金管理中心协助做好对商业(ye)银行的监督管理,将支撑“以旧换新”贷款开展情况纳入(ru)承办住房公(gong)积金业(ye)务的考核体系,建立正向激(ji)励(li)和负(fu)面惩戒机制(zhi);
6.金融监管总局青岛监管局负(fu)责建立银企高效对接的工作机制(zhi),优选部分商业(ye)银行开设对实施主体的“以旧换新”贷款业(ye)务,提供便捷、优惠(hui)的贷款服务;
7.各区(qu)(市)政府负(fu)责落实住房“以旧换新”工作的主体责任,统筹做好财政补(bu)贴落地、政策宣(xuan)传和舆情处(chu)置、收购二手(shou)住房任务落实等工作;
8.实施主体严防道德风险(xian),合理规范收购工作的操作流程,做好收购、管理和运营(ying)等具体实施工作。
本方(fang)案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试行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