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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阳法院发布影视常识产权白皮书,四起案例解码“版权雷区”,涉案,影片,学问企业
2025-04-27 05:52:08
朝阳法院发布影视常识产权白皮书,四起案例解码“版权雷区”,涉案,影片,学问企业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dao),4月23日,北京市(shi)朝阳(yang)区人(ren)民法院(以下简称:朝阳(yang)法院)召(zhao)开《涉影视作品知(zhi)识产权全链(lian)条司法保护白皮书(shu)(2020—2024年度)》资讯通报会(hui),系统披露近五年影视行业知(zhi)识产权纠纷态势。会(hui)上,朝阳(yang)法院民事审判五庭(ting)法官田芬,通报了四起涉影视作品民事案件典型案例。

资讯通报会(hui)现场。图(tu)源:朝阳(yang)法院

影片中未经授权使用他人(ren)摄影作品,法院判赔2万(wan)

2015年12月13日,张某白在某旅(lu)游社交平(ping)台发布了一(yi)篇游记,游记中发表了张某白在印度新德里旅(lu)行期间拍摄的名胜古迹照片(以下简称涉案作品)。2018年上映的某影片片头第2分35秒处完整展示了涉案作品。张某白主张某影片的著作权人(ren)某学问企业未经其许可使用涉案作品,侵害其著作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白拍摄、发表涉案作品的时间早于涉案影片拍摄时间,某学问企业制作涉案影片时有机(ji)会(hui)接触涉案作品。某学问企业未经许可使用涉案作品的行为侵害了张某白对涉案作品享(xiang)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署(shu)名权,判决某学问企业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万(wan)元。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dao),本案是关于影视作品服化道(服装(zhuang)、化妆、道具)设计和(he)使用的典型案例。服化道的设计和(he)使用是影视作品创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往往容易被忽视其著作权侵权风险。如将(jiang)作品在影片中直(zhi)接完整展示且并未对作品本身进行任何先容和(he)评论,则不属于合理使用范畴。本案为影视行业在服化道使用、素材管理和(he)著作权保护方面提供了明确法律指引(yin),提醒行业从业者在影视作品制作时做好溯源工作,如确需在道具制作上使用他人(ren)在先发表的作品的,应当征得权利人(ren)的许可,就编辑署(shu)名、使用方式、使用期限、付酬标准等做好协议安排。

泄(xie)露未公映影片素材,法院重判330万(wan)

原告某影视企业系影片《悟空传》的著作权人(ren),其将(jiang)该影片音(yin)频后期制作事宜委托被告某某企业,双方签订合同并约定保密条款。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违反保密约定将(jiang)部分工作外包给案外人(ren),并将(jiang)涉案影片素材以“WKZ”(即影片名称的拼音(yin)首字母)命(ming)名,通过网盘传输给案外人(ren)。该影片素材留(liu)存网盘期间,被不法分子破(po)解,致使涉案影片在公映前通过互联网流出(chu)。原告以被告泄(xie)露涉案影片商业秘密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违反保密约定向案外人(ren)披露涉案影片素材,并将(jiang)素材上传至网盘且最(zui)终导致素材泄(xie)露于互联网,该两项行为均构成侵害商业秘密。故判决被告赔偿损失330万(wan)余元,并公开声(sheng)明消除(chu)影响。

本案是对未公映影片素材作为商业秘密予(yu)以保护的典型案例。判决明确了影片素材是否(fou)具有秘密性的认定标准,即虽然影片的部分元素(如服装(zhuang)、道具、场景)已公开,但其整体内容和(he)组合仍可作为商业秘密受到(dao)保护。本案是人(ren)民法院加大力度保护影视作品权利人(ren)合法权益的积极实践,有利于促进影片制作过程的规范化和(he)法治化,促进影视行业与学问产业的繁荣发展。

影视作品剧照、海报的著作权归属编辑

原告某企业是电视剧《产科医生》的著作权人(ren),被告某某企业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网站的影片板块,使用了涉案电视剧的剧照、海报,原告以侵害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剧照是在影视作品摄制之外,通过对演员外形、服装(zhuang)、道具的设计和(he)调整,结(jie)合影视作品的背景和(he)情节,概(gai)括表现影片主要情节或人(ren)物形象的摄影作品;海报是通过剧照、绘画、图(tu)形、色彩、文字等要素的创造性的有机(ji)整合,形成具有审美意(yi)义的美术作品。剧照和(he)海报均是独立于影视作品之外的作品,著作权由编辑享(xiang)有,原告未取得编辑的授权,无权就剧照和(he)海报主张权利。故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qing)求。

本案是使用影视作品宣传物料引(yin)发纠纷的典型案例。虽然剧照、海报是为影视作品的宣传、营销而(er)制作,但仍是独立于影视作品之外的作品,著作权归属编辑。影视作品的制编辑仅是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ren),对剧照、海报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并不当然享(xiang)有著作权。本案厘清了影视作品宣传物料的著作权归属,明确保护相关权利人(ren)的合法权利,有助(zhu)于避(bi)免无权维权的诉讼案件。

宫崎骏《龙猫》衍生品被侵权,被告赔偿15万(wan)元

原告某企业是日本动画影片《龙猫》的著作权人(ren)。三被告某兴城企业、某计划企业、某星球(qiu)企业未经许可,在共同举办的“宫崎骏作品原画沉浸式体验展”中,擅自使用《龙猫》影片中的七幅影片画面进行布展、制造和(he)销售(shou)周边产品,并用于宣传推广。原告以三被告侵害其影片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计划企业未经许可,在涉案展会(hui)上出(chu)售(shou)、赠送的明信片、T恤衫、宣传册上印制的图(tu)案,与原告主张的涉案影片画面在呈现内容上基本一(yi)致,侵害了原告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某兴城企业作为涉案展会(hui)载明的出(chu)品方,某星球(qiu)企业作为涉案展会(hui)的合作方,应就上述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故判决三被告就上述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wan)元、合理开支3万(wan)元,并刊登声(sheng)明、消除(chu)影响。

本案是影视衍生品侵权的典型案例。判决明确了影视作品中的静态画面(如影片截图(tu))属于影视作品的一(yi)部分,其著作权归属影视作品的制编辑。影视作品的制编辑可以利用影视作品元素(如影片截图(tu))制作衍生产品、进行二(er)次商业开发,实现影视IP的多元价值和(he)商业变现,他人(ren)不得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影视作品相关元素。本案对于影视衍生品的开发及文创产品的保护具有重要的规范和(he)引(yin)导作用,有利于助(zhu)推影视学问产业的高质(zhi)量发展。

新京报记者 吴梦真 编(bian)辑 杨海 校对 张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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