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yue)22日,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qu)党委原副书记李鹏新受贿案,对(dui)被告人李鹏新以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实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bing)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chan),在其死刑缓期实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dui)追缴在案的李鹏新犯罪所得财物及孳(zi)息(xi)依法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23年,被告人李鹏新利用(yong)担任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副书记、格尔木(mu)市委书记,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委书记,青海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qu)党委常委、组(zu)织部部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qu)党委副书记,青海省副省级干部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di)位(wei)形(xing)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guan)单(dan)位(wei)和个人在矿(kuang)产(chan)开发、企业经营、干部任用(yong)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单(dan)位(wei)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ji)折合人民币8.22亿(yi)余元(yuan)。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鹏新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李鹏新受贿数(shu)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shi),论罪应(ying)当判处死刑。鉴于李鹏新受贿犯罪中有未(wei)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guan)尚(shang)未(wei)掌握的绝(jue)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ji)退赃,受贿所得及孳(zi)息(xi)绝(jue)大部分已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cong)轻处罚情节,对(dui)其判处死刑,可不马上实行。同时,根据李鹏新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决定在其死刑缓期实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最高法微信
监制:乔申颖 审核(he):彭金美
编辑:张萌 校对(dui): 徐蕾洁(见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