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pian)来源:朝阳法苑官方微信(xin)
因酒瓶外形仿(fang)照北(bei)京第一高楼“中国尊”,涉事企业被判赔偿45万元。
4月25日,界面资讯(wen)综(zong)合多家媒(mei)体报(bao)道,因酒瓶设计仿(fang)照了中信(xin)大(da)厦(sha)(又名“中国尊”)的建筑(zhu)外形,而且在大(da)厦(sha)附近打广告并在多家电商平台销售,某白酒生产(chan)商和经(jing)销商被中信(xin)大(da)厦(sha)业主单位(wei)起(qi)诉(su)。
“中国尊”为北(bei)京第一高楼,位(wei)于(yu)朝阳区CBD核心区,获得多项(xiang)建筑(zhu)领域奖项(xiang)。中信(xin)大(da)厦(sha)业主单位(wei)某投资企业认(ren)为,该大(da)厦(sha)构(gou)成著作权法上的建筑(zhu)作品,大(da)厦(sha)抽象(xiang)图构(gou)成美术(shu)作品。该企业作为两作品的著作权人,应当获得法律保护。
中信(xin)大(da)厦(sha)业主单位(wei)某投资企业诉(su)至(zhi)法院(yuan),要求涉事酒业生产(chan)商和经(jing)销商停止侵权,赔偿经(jing)济损失100万元、合理开支(zhi)50万元,并公开消除影响。
生产(chan)商某酒业企业表示(shi),该建筑(zhu)及涉案抽象(xiang)图不具有独(du)创性,不属于(yu)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且白酒酒瓶创意来源于(yu)古(gu)代商周青铜觚尊,系原创设计,白酒酒瓶与某大(da)厦(sha)建筑(zhu)差异巨(ju)大(da),不构(gou)成实质(zhi)性相似,某酒业企业不存在侵权行为。
经(jing)销商某酒业有限企业认(ren)为,该企业作为经(jing)销商不具有主观侵权故意,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接到起(qi)诉(su)材料后已及时下架白酒产(chan)品。
法院(yuan)认(ren)为,中信(xin)大(da)厦(sha)外观设计虽参考了中国古(gu)代青铜礼器“尊”的造型,但从整体外观到局部细节设计,均形成了区别于(yu)礼器“尊”造型的具有独(du)特美感的艺术(shu)性表达,具备(bei)独(du)创性,构(gou)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建筑(zhu)作品。
因白酒酒瓶的创作晚于(yu)中信(xin)大(da)厦(sha)的建筑(zhu),且酒瓶在设计元素、结构(gou)、形态、整体表达形式上与中信(xin)大(da)厦(sha)建筑(zhu)作品高度一致(zhi),法院(yuan)认(ren)定白酒酒瓶与中信(xin)大(da)厦(sha)建筑(zhu)作品构(gou)成实质(zhi)性相似,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中信(xin)大(da)厦(sha)建筑(zhu)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法院(yuan)认(ren)为,中信(xin)大(da)厦(sha)建筑(zhu)抽象(xiang)图作品是平面作品,白酒酒瓶与其(qi)在整体及局部设计均存在差异,不构(gou)成实质(zhi)性相似,法院(yuan)认(ren)定白酒酒瓶未侵犯某大(da)厦(sha)建筑(zhu)抽象(xiang)图作品的著作权。
法院(yuan)最终认(ren)定生产(chan)商某酒业企业侵害(hai)了某投资企业对中信(xin)大(da)厦(sha)建筑(zhu)作品享有的修(xiu)改权、复制权、发行权、信(xin)息网(wang)络传(chuan)播权。经(jing)销商某酒业有限企业侵害(hai)了某投资企业对中信(xin)大(da)厦(sha)建筑(zhu)作品享有的发行权、信(xin)息网(wang)络传(chuan)播权。
法院(yuan)结合案件证据综(zong)合考虑依法判决某酒业企业、某酒业有限企业立(li)即停止侵权行为;某酒业企业赔偿原告经(jing)济损失30万元、合理开支(zhi)15万元;某酒业有限企业在上述(shu)赔偿的2万元范围(wei)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驳回某投资企业其(qi)他诉(su)讼请(qing)求。
据“朝阳法苑”称,目前该案件尚(shang)未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