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fu)务平台官网上,国家税务总局在回复提问时表示,纳税人(ren)按照《关于降低存量首(shou)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进行存量住房贷款置换的,由于置换前后纳税人(ren)的住房仍为同(tong)一套,可以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其中,贷款合同(tong)编号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在个人(ren)所得税APP在“专项附加扣除”-“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变更同(tong)一套住房新办理的贷款合同(tong)编号等信息。为稳定楼市,中国近年优化个人(ren)住房贷款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实行“认房不认贷”。部分购房者受益(yi)于此,此前二套房贷利率变更为首(shou)套房贷利率。
来源(yuan):中国资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