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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军地,诉讼法
2025-04-27 05:05:36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军地,诉讼法

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guan)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gan)问题的规定》(法释〔2025〕6号,以下(xia)简(jian)称《规定》)。《规定》已(yi)于2025年3月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wei)员会(hui)第(di)1943次会(hui)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5月1日起施(shi)行。

一、起草背景

为依法妥善安(an)排军地法院管辖民事案件的分工,促进军地法院更好履行审判职责,2012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guan)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gan)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11号),并于2020年对标民事诉讼(song)法的相关(guan)规定,作(zuo)了个别修正。该司法解(jie)释施(shi)行以来(lai),在保护(hu)军地当事人诉讼(song)权利,保障军事法院公正、高效审理(li)民事案件等方(fang)面发挥了重(zhong)要作(zuo)用。近年来(lai),随着经济社会(hui)的快速发展和国防建设的稳步(bu)推进,涉军民事案件类型也日益增多,出现了一些(xie)新的管辖争议问题,有必要进一步(bu)明(ming)晰规则,以更好地适应司法实(shi)践需要。

为深入贯彻落实(shi)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jie)二中、三中全会(hui)精神(shen),引导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做深做实(shi)“公正与效率”,充(chong)分发挥审判职能(neng)作(zuo)用,为新时代强(qiang)军兴军事业提(ti)供更加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调查研究(jiu)、广(guang)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新时代发展要求,对原司法解(jie)释规定内(nei)容进行全面修订并在此(ci)基础上出台新的司法解(jie)释,坚持军地当事人平等保护(hu)的理(li)念,进一步(bu)优化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诉讼(song)规则,进一步(bu)强(qiang)化依法对国防利益的维护(hu)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的保护(hu)。

二、基本思路

起草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深入学习(xi)贯彻习(xi)近平强(qiang)军思想、习(xi)近平法治思想,按照“服务国防、于法有据、较为成熟、确有必要”的总体思路,主要遵循了以下(xia)原则:

一是坚持服务国防和军事利益的原则。进一步(bu)强(qiang)化对军事安(an)全、军事秘(mi)密的保护(hu),把原来(lai)地方(fang)当事人可(ke)以选择向军事法院提(ti)起诉讼(song)或者提(ti)出申请的部分案件列入军事法院专(zhuan)门管辖,优化军事法院专(zhuan)门管辖范围(wei)。

二是坚持平等保护(hu)军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强(qiang)调对当事人程序(xu)权利的保障,就管辖争议的解(jie)决及管辖异议救济专(zhuan)门进行规定。对于一方(fang)为地方(fang)当事人的非涉密民事纠纷案件,充(chong)分敬重(zhong)当事人意愿,坚持当事人自主选择向地方(fang)或军事法院起诉。

三是坚持突(tu)出两便与科学调整的原则。遵循民事诉讼(song)法方(fang)便当事人诉讼(song)、方(fang)便人民法院审判的原则,着重(zhong)考虑军地法院在职能(neng)和任务上的区别,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既遵循涉军属人、属地的原则,同时均(jun)衡考虑军地法院之间的工作(zuo)负担,科学合理(li)优化管辖分工。

三、主要内(nei)容

《规定》共九条,主要包括以下(xia)五个方(fang)面:

一是优化专(zhuan)门管辖。调整并拓宽军事法院管辖涉密的民事案件范围(wei),以更好地服务国防安(an)全和军事利益。同时,将发生(sheng)在营(ying)区内(nei)的侵权责任纠纷,以及宣(xuan)告军人失踪、死(si)亡,认(ren)定军人无民事行为能(neng)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neng)力、指定监护(hu)人等地方(fang)法院在查明(ming)事实(shi)、认(ren)定证据方(fang)面存在一定困难的案件,规定为军事法院专(zhuan)门管辖;明(ming)确军队聘用制文职人员与单位就解(jie)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发生(sheng)的人事争议案件由(you)军事法院专(zhuan)门管辖,以强(qiang)化军事管理(li),也更加符合有关(guan)涉军工作(zuo)程序(xu),提(ti)高诉讼(song)效率。

二是细化属人原则。对于军事法院依据属人原则受理(li)双军当事人案件之后(hou),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追加地方(fang)当事人参加诉讼(song)的,明(ming)确“由(you)军事法院继续审理(li)”,确保案件审理(li)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是调整选择管辖。将发生(sheng)在营(ying)区内(nei)的一方(fang)当事人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从选择管辖调整为专(zhuan)门管辖。同时,对于地方(fang)当事人与军队医疗机构之间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规定地方(fang)当事人可(ke)以选择向地方(fang)法院提(ti)起诉讼(song),也可(ke)以向军事法院提(ti)起诉讼(song)。这既符合一直以来(lai)的实(shi)践做法,也有利于发挥军、地法院的优势,促进医患纠纷的就地化解(jie)。

四是充(chong)分保障当事人诉讼(song)权利。对当事人的管辖异议救济权作(zuo)出明(ming)确规定;对于处于交(jiao)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且当地未设军事法院的,作(zuo)出专(zhuan)门管辖的除外规定,可(ke)以向地方(fang)法院起诉,由(you)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切实(shi)便利当事人行使诉权。

五是强(qiang)化军地会(hui)商指引。依照民事诉讼(song)法第(di)三十八条第(di)二款关(guan)于法院之间管辖争议应当遵循“先双方(fang)协商、后(hou)报请指定管辖”的处理(li)思路,对军地法院之间的移(yi)送管辖作(zuo)出“可(ke)以先行协商”的倡导性规定,指引军地法院通过会(hui)商机制解(jie)决管辖争议。

《规定》的出台,将进一步(bu)完善涉军民事案件管辖法律适用规则,优化军地法院司法资(zi)源配(pei)置,对于促推涉军审判工作(zuo)高质(zhi)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下(xia)一步(bu),大家(men)将继续总结审判实(shi)践经验(yan),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法答网答疑、案例“入库”等方(fang)式进一步(bu)加大对涉军审判的引导力度,为如(ru)期实(shi)现建军一百年奋斗目(mu)标、基本实(shi)现国防和军队现代化提(ti)供有力司法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关(guan)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gan)问题的规定》已(yi)于2025年3月1日由(you)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wei)员会(hui)第(di)1943次会(hui)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shi)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5年4月25日

法释〔2025〕6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guan)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gan)问题的规定

(2025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wei)员会(hui)第(di)1943次会(hui)议通过,自2025年5月1日起施(shi)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song)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shi)践,就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有关(guan)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di)一条 下(xia)列民事案件,由(you)军事法院管辖:

(一)双方(fang)当事人均(jun)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

(二)认(ren)定案件基本事实(shi)的主要证据涉及军事秘(mi)密的案件;

(三)侵权行为发生(sheng)在营(ying)区内(nei)的侵权责任纠纷,且当事人一方(fang)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

(四)军队聘用制文职人员与军队单位发生(sheng)解(jie)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争议,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依法提(ti)起诉讼(song)的案件;

(五)申请宣(xuan)告军人失踪或者死(si)亡的案件;

(六)申请认(ren)定军人无民事行为能(neng)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neng)力以及相应的指定监护(hu)人的案件;

(七)军队设立(li)选举委(wei)员会(hui)的选民资(zi)格(ge)案件;

(八)认(ren)定营(ying)区内(nei)无主财产案件。

军事法院依照本条第(di)一款第(di)一项受理(li)民事案件后(hou),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追加地方(fang)当事人参加诉讼(song)的,由(you)军事法院继续审理(li)。

第(di)二条 下(xia)列民事案件,有关(guan)军事法院与地方(fang)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地方(fang)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ti)起诉讼(song)的,军事法院应当受理(li):

(一)军人或者军队单位实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fang)为军人的婚姻家庭(ting)纠纷案件;

(三)民事诉讼(song)法第(di)三十四条规定的不动产所在地、港口所在地、被继承人死(si)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在营(ying)区内(nei),且当事人一方(fang)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

(四)地方(fang)当事人与军队医疗机构之间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第(di)三条 当事人一方(fang)是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且合同履行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在营(ying)区内(nei)的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书(shu)面约定军事法院管辖,不违反法律关(guan)于级别管辖、专(zhuan)属管辖和专(zhuan)门管辖规定的,应当由(you)军事法院管辖。

第(di)四条 军事法院受理(li)第(di)一审民事案件,应当参照民事诉讼(song)法关(guan)于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

当事人住所地省级行政区划内(nei)没有可(ke)以受理(li)案件的第(di)一审军事法院,或者处于交(jiao)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双方(fang)当事人同意由(you)地方(fang)人民法院管辖的,地方(fang)人民法院可(ke)以管辖,但本规定第(di)一条第(di)一款第(di)二项规定的案件除外。

第(di)五条 军事法院发现受理(li)的民事案件属于地方(fang)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移(yi)送有管辖权的地方(fang)人民法院,受移(yi)送的地方(fang)人民法院应当受理(li)。

地方(fang)人民法院认(ren)为受移(yi)送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处理(li),不得再自行移(yi)送。

地方(fang)人民法院发现受理(li)的民事案件属于军事法院管辖的,参照第(di)一款规定办理(li)。军事法院认(ren)为受移(yi)送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参照第(di)二款规定办理(li)。

第(di)六条 军事法院与地方(fang)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第(di)五条移(yi)送管辖之前,可(ke)以先行协商。

军事法院与地方(fang)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sheng)争议,由(you)争议双方(fang)通过会(hui)商机制解(jie)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各自的上级法院协商解(jie)决;仍(reng)然协商不成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di)七条 军事法院受理(li)案件后(hou),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ti)交(jiao)答辩状期间提(ti)出。军事法院对当事人提(ti)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li)的,裁定将案件移(yi)送有管辖权的军事法院或者地方(fang)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li)的,裁定驳回。

第(di)八条 本规定所称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jie)放军的现役军官、军士、义务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警士、义务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军队中的文职人员、由(you)军队管理(li)的离退休人员、具有军队编制的职工,参照军人确定管辖。

军队单位是指中国人民解(jie)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及其编制内(nei)的企业事业单位。

营(ying)区是指由(you)军队管理(li)使用的区域,包括军事禁区、军事管理(li)区,以及军队设立(li)的临时驻地等。

第(di)九条 本规定自2025年5月1日起施(shi)行。《最高人民法院关(guan)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gan)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同时废止;本规定施(shi)行前的司法解(jie)释以及司法解(jie)释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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