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tai)兴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彩礼纠纷案。
小帅通过亲友的介(jie)绍认识了女子小花,两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之(zhi)后,按照当地(di)的风俗习惯,家(jia)长为他们(men)举办了订婚仪式(shi),并约定几(ji)个月之(zhi)后领取结婚证书,小帅给予小花168000元(yuan)的彩礼以及一套价值4万余元(yuan)的“五金”首饰。但两人在共同生活3个月之(zhi)后,小帅却发现了小花的“秘密(mi)”:小花曾经(jing)有过一段婚史。小帅表示(shi),小花是结过婚的,且领取过结婚证,但认识自(zi)己的时候已离婚。
小花隐瞒自(zi)己结过婚的事实(shi),这让小帅感到(dao)非常失望。后来,双方经(jing)常因(yin)琐事发生争持,两人也没有办法再继续生活下去,小帅提出让小花返还彩礼,遭(zao)到(dao)拒绝。之(zhi)后,小帅将其起诉(su)到(dao)了法院。
法院认为,给付彩礼是我国的风俗之(zhi)一,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dui)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撑。本案中(zhong),考虑到(dao)双方确实(shi)没有领取结婚证,但是按习俗举行了婚礼,且双方确实(shi)共同生活过一段时间,女方为了举办婚礼也有了相应的支出(如置办嫁(jia)妆)。综上,考虑本案双方的过错情况,法院判定女方返还彩礼金以及五金(总价)折价款的70%。
零距(ju)离记者/孙艳 陈家(jia)斌
来源:荔枝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