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上海市浦(pu)东新区人民法院(以(yi)下(xia)简称“上海浦(pu)东法院”)发布常识(shi)产(chan)权司法服(fu)务(wu)保障民营(ying)企业高质量(liang)发展白(bai)皮(pi)书及典(dian)型案例。
两年受理案件总(zong)标的额达27亿余元
澎湃资讯记(ji)者从白(bai)皮(pi)书中获悉,2023年至2024年,上海浦(pu)东法院共受理涉民营(ying)企业常识(shi)产(chan)权案件8984件,占同期常识(shi)产(chan)权案件收案总(zong)数的96.2%,其中民事案件8961件、刑事案件21件、行政案件2件。
从案由分布看,民事案件中著作权纠纷占比最高,达84.4%,商标权纠纷、常识(shi)产(chan)权合同纠纷次之。刑事案件中假冒注册商标罪等商标类犯罪案件占比最高,达85.7%,侵犯著作权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次之。
结案方式(shi)上看,调解、撤诉案件7914件,调撤率(lu)达85.5%,反映出民营(ying)企业决(jue)策灵活(huo)、效率(lu)优(you)先、行业合作需求较强的鲜明特征。同时,受理涉民营(ying)企业常识(shi)产(chan)权案件总(zong)标的额达27亿余元,民营(ying)企业常识(shi)产(chan)权的商业利(li)益和竞争力不断凸显。
白(bai)皮(pi)书还显示,民营(ying)企业是常识(shi)产(chan)权诉讼中最活(huo)跃的主体,原、被告均为民营(ying)企业的案件5376件,占比60%,并且行业分布广泛,主要集中在信息技术及文(wen)化艺术领域。
白(bai)皮(pi)书分析,民营(ying)企业常识(shi)产(chan)权保护中存在文(wen)创企业常识(shi)产(chan)权管理水(shui)平有待提升、民营(ying)企业品牌保护法律意识(shi)亟待增强、新业态新模式(shi)层出竞争形态日益复杂、前(qian)沿领域技术合作较多容易产(chan)生争议、商业秘密保护备受关(guan)注面临多重挑战5个问题。
上海浦(pu)东法院表示,两年来,上海浦(pu)东法院对8起民营(ying)企业提起诉讼的知产(chan)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占同期惩罚性赔偿判决(jue)的72.7%。
同时,作为在全国率(lu)先探索由常识(shi)产(chan)权审判庭统(tong)一审理常识(shi)产(chan)权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的“三合一”审判模式(shi)的基层法院,浦(pu)东法院持续(xu)发挥“三合一”机制效能(neng),严惩侵害民营(ying)企业常识(shi)产(chan)权犯罪,两年间,对侵犯民营(ying)企业常识(shi)产(chan)权的27名被告人判处(chu)刑罚。
在纠纷源头化解上,浦(pu)东法院深入构建多元解纷体系,如构建京(jing)沪版权保护及治理合作机制,成(cheng)功(gong)化解京(jing)沪两地三批共计237件常识(shi)产(chan)权纠纷,涉案总(zong)金额1.89亿元。
两人为特定作品刷量(liang),赔偿文(wen)学网(wang)站230万
上海浦(pu)东法院发布的典(dian)型案例中,有一起涉网(wang)络文(wen)学网(wang)站刷量(liang)服(fu)务(wu)不正(zheng)当竞争纠纷案。
该案中,原告上海某信息科技企业、上海某信息技术企业共同经营(ying)“某点中文(wen)网(wang)”等知名网(wang)络文(wen)学网(wang)站。为了解读者对作品的喜爱程度,两原告对作品设置了分类排行榜单,实时统(tong)计作品月票、推荐票等推荐数据(ju)。读者可根据(ju)作品推荐数据(ju)选择热(re)门作品进行阅(yue)读,两原告也可依此(ci)作出作品推荐、编辑签约、广告投(tou)放等经营(ying)决(jue)策。为确保作品推荐数据(ju)的客(ke)观性,两原告通过技术措施对推荐数据(ju)提升异常的作品进行筛查。
被告缪某某等通过网(wang)络途径为两原告网(wang)站的作品提供推荐数据(ju)有偿刷量(liang)服(fu)务(wu),利(li)用技术手段在短时间内虚假提升特定作品的推荐数据(ju),使其在分类推荐榜单中位居前(qian)列。同时,各被告还刻(ke)意规避(bi)两原告预设的异常推荐数据(ju)筛查措施。
两原告认为,各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影(ying)响其作品推荐数据(ju)的客(ke)观性与准确性,干(gan)扰两原告对“某点中文(wen)网(wang)”等网(wang)络文(wen)学网(wang)站的正(zheng)常经营(ying)。同时,作品推荐数据(ju)失真也会影(ying)响读者的阅(yue)读选择,侵占其他编辑通过创作高质量(liang)作品获得(de)收益的机会,构成(cheng)虚假宣传(chuan)的不正(zheng)当竞争。故请求判令各被告马上停止涉案不正(zheng)当竞争行为,并连带赔偿两原告经济损(sun)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原告预设的作品推荐数据(ju)是衡量(liang)作品受欢迎程度的重要依据(ju)。借助作品推荐数据(ju),两原告建立了以(yi)读者喜爱程度为主要评价标准的作品排名体系,既为其经营(ying)活(huo)动提供决(jue)策依据(ju),也为读者的阅(yue)读选择提供参考,并激励编辑不断创作更多高质量(liang)作品。各被告为特定作品提供推荐数据(ju)刷量(liang)服(fu)务(wu),实质上是将推荐数据(ju)与作品的受欢迎程度相分离(li),虚假提升部分作品的推荐数据(ju)和榜单排名,不正(zheng)当地增加其曝光度和交易机会。这一行为违(wei)反《反不正(zheng)当竞争法》第(di)八条第(di)二款关(guan)于组织虚假宣传(chuan)的规定,将导致两原告预设的作品推荐数据(ju)失去应有功(gong)能(neng),使优(you)质文(wen)学作品面向读者的渠道受阻,损(sun)害两原告的经营(ying)利(li)益以(yi)及编辑、读者追求优(you)质作品的共同利(li)益。
据(ju)此(ci),法院判决(jue)各被告马上停止涉案不正(zheng)当竞争行为,连带赔偿两原告经济损(sun)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30万元。该判决(jue)现已生效。
上海浦(pu)东法院表示,本案通过对作品推荐数据(ju)刷量(liang)行为的反不正(zheng)当竞争法规制,有助于营(ying)造高效、有序(xu)的互联网(wang)营(ying)商环境,为互联网(wang)平台创新和民营(ying)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