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dai)先任
近(jin)年来,网络购物已(yi)经深入人们的日常生活,成为了一种不(bu)可或缺的消费方式。消费者们越来越依赖于网络平台,通过细致地浏览商品详情、认真查看用户评价,来为自己的购买决策提供(gong)有力的参考,这(zhe)也是近(jin)年来兴起的消费新风潮。然而,部分商家认为负面评价损害了自身的名誉权,由(you)此引发一系列官司。消费者有没有权利在(zai)网上打差评?如果发生纠纷怎么维权?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日前披露了一起由(you)差评引发的网络侵(qin)权责任案例,可以给消费者一些启发。
在(zai)这(zhe)起案件中,消费者张某给某汽修厂打差评却坐上被告席。法院认为,张某发布的视频基本属于客观描述及对该(gai)修理(li)厂服务质量的个人感知,没有贬损和丑化的陈述,也没有出现(xian)明显恶意诽谤、侮辱性等词语,不(bu)应认定存在(zai)主观恶意;其言论对修理(li)厂产生的影响程度较低,不(bu)足以造成降低该(gai)修理(li)厂社会(hui)评价的损害后果。法院据(ju)此判决驳回该(gai)汽修厂全部诉(su)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li)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说明(shi)》:“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bu)应当(dang)认定为侵(qin)害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hui)、损害其名誉的,应当(dang)认定为侵(qin)害名誉权。”在(zai)此案中,被告张某对涉事汽修厂进行评价,但这(zhe)些评价也是基于客观评价基础之上,并不(bu)能算损害了商家的名誉权。此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su)讼请求,保护的就是消费者的“差评权”。
消费者的“差评权”并非空(kong)洞的概念,它实际上是消费者监(jian)督权、批评权在(zai)网络交易场景下的具体延伸。消费者有权利,也有责任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真实、客观的评价。这(zhe)不(bu)仅是法律赋予(yu)消费者的神圣权利,更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推动市场健康发展的有力武器。
别把消费者的差评自由(you)当(dang)成恶意诋毁(hui)。网络平台设立的差评机制有利于倒逼(bi)与激励(li)商家提升服务质量,以更好的服务来换取消费者的好评。如果消费者认为商品不(bu)好或是商家服务不(bu)好,给商家打差评,这(zhe)是他们的权利。商家对公众评价也要有一定的容忍义务。
在(zai)此案中,面对消费者的合理(li)批评,涉事汽修厂反应过激,并将消费者诉(su)之公堂,就是混淆(xiao)了合理(li)批评和恶意诽谤的边界。进而言之,“良药苦口”原告本应虚心(xin)倾听这(zhe)些逆耳的忠言,不(bu)能当(dang)成耳旁风,而要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这(zhe)样才有助于提升自己的产品质量,更不(bu)能把消费者的客观评价当(dang)成恶评。
服务提供(gong)者面对消费者的质疑、不(bu)满,更应该(gai)多一些自省,查找自身服务的不(bu)足,把消费者的吐(tu)槽(cao)化为积极向(xiang)上的动力。如果服务提供(gong)者面对差评“一触就急”,不(bu)能容忍差评,也就关闭了与消费者进行良性互(hu)动的大门,不(bu)利于服务提供(gong)者持续提升服务水平。
当(dang)然,对消费者来说,进行消费评价也不(bu)能想怎么评价就怎么评价,要进行客观评价,要避免(mian)评价涉嫌侮辱或诽谤,或通过恶意差评获利。如此前也有人因为恶意差评遭到(dao)商家起诉(su),最终被法院判决赔偿。要知道,“差评自由(you)”也不(bu)是没有底线,没有边界的。消费者“差评权”要保护也要规(gui)范。既要保护消费者的“差评权”,也要对恶意差评说不(bu),才能促进商家、消费者构(gou)建良性博弈关系,促进消费者和商家之间形成良性互(hu)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