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huo)车右侧(ce)轮胎(tai)碾压电动自行车及其(qi)驾乘人员(yuan) 本文图均为 事故调查报告 图
四川南充市应急管理局3月21日发布《蓬安县“8·1”较大道(dao)路交(jiao)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8月1日20时40分(fen)许,蓬安县城区(qu)凤凰大道(dao)与安汉大道(dao)红(hong)绿(lu)灯路口发生一起道(dao)路交(jiao)通事故,造成死亡3人、1人受伤,直(zhi)接经济损(sun)失约300万元。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肇事货(huo)车驾驶人驾驶有安全隐患的机(ji)动车辆,在城区(qu)道(dao)路红(hong)绿(lu)灯路口右转弯行驶过程中(zhong),未认真观察周边道(dao)路通行情况,与在右侧(ce)非机(ji)动车道(dao)内同向(xiang)直(zhi)行的电动自行车碰撞,相关单位对城区(qu)道(dao)路交(jiao)通安全管理不到位而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现场
2024年8月1日20时40分(fen)许,邹俊兵驾驶川AZ0712重型自卸货(huo)车沿蓬安县凤凰大道(dao)行驶至(zhi)凤凰大道(dao)与安汉大道(dao)红(hong)绿(lu)灯路口右转驶入安汉大道(dao)时与同方(fang)向(xiang)行驶在其(qi)右侧(ce)的由唐某平驾驶的川RA*****号(hao)电动自行车(搭乘李(li)某碧、唐某妤、唐某妍)碰撞后发生碾压,造成唐某平、李(li)某碧当场死亡,唐某妤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唐某妍受伤(擦伤),两车受损(sun)的道(dao)路交(jiao)通事故。
事发时重型自卸货(huo)车及所装(zhuang)载建筑渣土(tu)总质(zhi)量为54.75吨。
道(dao)路交(jiao)通事故现场实景记录图
邹俊兵的行为违反了《道(dao)路交(jiao)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tiao)、第四十八条(tiao)第一款、《道(dao)路交(jiao)通安全法实施(shi)条(tiao)例》第五十一条(tiao)第(七)项和(he)第五十八条(tiao)的规定,承担(dan)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唐某平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sheng)非机(ji)动车管理规定》第十五条(tiao)第(六)项的规定,承担(dan)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调查报告认定,邹俊兵驾驶具(ju)有安全隐患、安全设施(shi)不全、超载的机(ji)动车在夜间行驶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在行驶至(zhi)红(hong)绿(lu)灯路口右转过程中(zhong),未认真观察右侧(ce)道(dao)路通行情况,未让右侧(ce)直(zhi)行的车辆优(you)先通行,与右侧(ce)非机(ji)动车道(dao)内唐和(he)平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撞,导(dao)致本次事故发生。唐某平驾驶电动自行车超员(yuan)载人加大了事故的后果。
邹俊兵涉嫌交(jiao)通肇事罪,建议由司法机(ji)关追究(jiu)刑事责任。
此外(wai),肇事货(huo)车所属的成都神盾物流有限公(gong)司多名负责人被(bei)建议依法处罚。成都神盾物流有限公(gong)司被(bei)建议依法处罚。
事故调查报告还建议责成成都市新都区(qu)交(jiao)通运输管理所、蓬安县公(gong)安局交(jiao)警大队、蓬安县人民政府作书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