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强(qiang)日前(qian)签署国务院令(ling),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cai)法〉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全文共22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yi)是完善反制措施。明确(que)《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cai)法》(以下简称反外国制裁(cai)法)第(di)六条第(di)二(er)项中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各类财产”,包括现金、票据、银行存(cun)款、有价证券、基金份额、股权、常识(shi)产权、应收(shou)账款等财产和财产权利;明确(que)反外国制裁(cai)法第(di)六条第(di)三项中禁止或者(zhe)限制进行的“有关交易、合(he)作等活动”,包括但不(bu)限于(yu)教育、科技、法律服(fu)务、环保、经贸、学问、旅游、卫生、体(ti)育领域的活动;明确(que)反外国制裁(cai)法第(di)六条第(di)四项中的“其他必要措施”,包括但不(bu)限于(yu)禁止或者(zhe)限制从事与(yu)我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禁止或者(zhe)限制在我国境内投资,禁止向(xiang)其出口相关物项,禁止或者(zhe)限制向(xiang)其提供数据、个人信(xin)息,取消或者(zhe)限制其相关人员在我国境内工作许可、停留或者(zhe)居留资格,处以罚款。
二(er)是细化反制程序。明确(que)国务院有关部(bu)门在实施反制过程中有权开展相应调查和对(dui)外磋商;规定反制决定应当明确(que)反制措施的适用对(dui)象、具体(ti)反制措施、施行日期等;明确(que)反制决定应当通过国务院有关部(bu)门官方(fang)网站等途径发布并及(ji)时更新。
三是加强(qiang)部(bu)门协同(tong)。规定国务院有关部(bu)门按照各自职责和任(ren)务分工负责承担反外国制裁(cai)相关工作,并加强(qiang)协同(tong)配合(he)和信(xin)息共享。
四是强(qiang)化措施实行。规定对(dui)不(bu)依法实行反制措施的,国务院有关部(bu)门有权责令(ling)改正,禁止或者(zhe)限制其从事政府(fu)采购、招标投标以及(ji)有关货(huo)物、技术的进出口或者(zhe)国际(ji)服(fu)务贸易等活动,禁止或者(zhe)限制其从境外接收(shou)或者(zhe)向(xiang)境外提供数据、个人信(xin)息,禁止或者(zhe)限制其出境、在我国境内停留居留等。同(tong)时,规定被采取反制措施的组织、个人在改正行为、消除(chu)行为后果后,可以申请暂停、变更或者(zhe)取消对(dui)其采取的反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