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wu)过户前
中介保证“买家(jia)征信没问题”
此前,徐先生通过中介人(ren)员(yuan)周某、陈某出售(shou)其(qi)房屋(wu)。周某、陈某找到买家(jia)曾某,并促(cu)成曾某与徐先生签订(ding)《房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房屋(wu)总价439万元(yuan),定金(jin)10万元(yuan),首期购房款50万元(yuan),徐先生同意曾某以抵押贷款(经(jing)营(ying)贷)方式支付购房尾款等。
协议签订(ding)当日,曾某向徐先生支付了定金(jin)10万元(yuan),陈某收了徐先生中介费2万元(yuan),与周某各自分得1万元(yuan)。
房屋(wu)过户前,曾某将其(qi)已(yi)进行技术处理剔除不良征信记录的征信图片发给(gei)中介人(ren)员(yuan)陈某,陈某在未(wei)审核征信原件的情况下向徐先生保证曾某“征信没问题”,徐先生也未(wei)要求核实征信原件。
杨希(xi)/漫画
后曾某支付首期购房款,三方一起办理了房屋(wu)过户。
曾某随后骗(pian)取徐先生持有的产权证取件单并领(ling)取新的产权证后,便将房屋(wu)抵押给(gei)某典当行,借款280万元(yuan)用于偿还个人(ren)债务和开支等其(qi)他用途,未(wei)支付徐先生购房尾款。
经(jing)了解,
曾某多次以买房、办理转学(xue)的名义
骗(pian)取徐先生等人(ren)钱款367万余元(yuan),
构成诈(zha)骗(pian)罪,被法院判处刑罚。
徐先生尚有售(shou)房款340万元(yuan)未(wei)能追回。
卖家(jia)被骗(pian)损失340万元(yuan)
要求中介赔偿
徐先生起诉主张,周某、陈某在提供(gong)中介服务过程(cheng)中对曾某征信没有进行全面(mian)审查,亦没有向其(qi)提示抵押贷款方式支付购房尾款的风险导致其(qi)卖房被骗(pian),遂诉至法院,要求周某、陈某赔偿其(qi)损失340万元(yuan)。
面(mian)对起诉,周某、陈某辩(bian)称,其(qi)在《房产买卖居间协议》履行过程(cheng)中并没有过错,协议约定曾某以房屋(wu)进行抵押贷款,曾某的征信问题并不影(ying)响(xiang)案涉协议的履行,且其(qi)在房屋(wu)交(jiao)易过程(cheng)中仅是提供(gong)媒介服务、撮合交(jiao)易,没有直接审查买卖双方征信的义务。徐先生自身存在过错,未(wei)要求曾某提供(gong)征信报告原件核实,在周某、陈某未(wei)到场的情况下就将房屋(wu)权证取件单提前交(jiao)给(gei)曾某,这是导致剩余购房款未(wei)能实现的原因。
中介方承担(dan)40%
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经(jing)审理后认为
徐先生作为卖方,应然知悉曾某以办理抵押贷款方式支付其(qi)购房尾款这一交(jiao)易模式可能存在的风险,却在征信核实、权证取件环(huan)节疏忽大(da)意,特别是将取件单交(jiao)由曾某一人(ren)收执,使曾某得以领(ling)走房产证并取得抵押贷款、完成诈(zha)骗(pian),徐先生自身存在过失。
周某、陈某作为中介方对曾某的征信信息未(wei)尽审慎核实义务,亦存在过失。综合考虑各方过错,酌定周某、陈某对徐先生损失的40%,即以136万元(yuan)为限承担(dan)补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徐先生不服,
上(shang)诉至厦门中院。
最终,
厦门中院二审驳回上(shang)诉,
维持原判。
法官说(shuo)法
损害(hai)委托人(ren)利益
中介应承担(dan)赔偿责任
法官说(shuo),中介服务费不是简单的服务报酬,中介人(ren)应严格履行法定的如实报告义务,若故意隐瞒与订(ding)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huo)者提供(gong)虚假情况,损害(hai)委托人(ren)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dan)赔偿责任。同时,卖房人(ren)要委托正规中介机构卖房,辨明(ming)买房人(ren)征信信息,遇到买家(jia)提出非(fei)常(chang)规交(jiao)易方式要提高警(jing)惕(ti),审慎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