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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批(pi)幸福(fu)河湖广州南岗河(资料图) |
羊城晚报(bao)记者 侯梦菲
3月25日,广东省十(shi)四届人大常委会第(di)十(shi)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河湖长(chang)制条(tiao)例》(以下简称《条(tiao)例》)。《条(tiao)例》采用“小切口”立法模式,共29条(tiao),不设章节(jie),自5月1日起施行。《条(tiao)例》明确河湖长(chang)制组(zu)织(zhi)体系和工(gong)作职责,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li)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ti)供法治(zhi)保障。
选聘热(re)心河湖保护工(gong)作的个人
担任民间河长(chang)湖长(chang)
广东地处南方(fang)丰水地区,自然条(tiao)件得(de)天独(du)厚,人水关系密切。让河湖实现有人管、管得(de)住、管得(de)好,关键是(shi)压实各级河长(chang)湖长(chang)的责任。
《条(tiao)例》规定,广东建立行政区域与流域相(xiang)结合的河湖长(chang)体系以及河湖长(chang)动态调整机制,省、市(shi)、县、镇级应当设立总河长(chang),河湖分级分段设立省、市(shi)、县、镇级河长(chang)湖长(chang),村级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河长(chang)湖长(chang)。同时,规定本(ben)省东江、西江、北(bei)江、韩江、鉴江流域分别(bie)设立省级河长(chang),潼湖流域设立省级湖长(chang),由(you)东江流域省级河长(chang)兼任。
《条(tiao)例》还(hai)针对性地细化了县级以上总河长(chang)、河长(chang)湖长(chang)以及镇级总河长(chang)、河长(chang)湖长(chang)的工(gong)作职责。如:县级以上河长(chang)湖长(chang)负责审定并组(zu)织(zhi)实施责任河湖一河一策、一湖一策方(fang)案等工(gong)作;镇级河长(chang)湖长(chang)负责开展责任河湖经(jing)常性巡(xun)查、日常清漂(piao)、保洁以及问题排(pai)查整治(zhi)等工(gong)作;村级河长(chang)湖长(chang)开展河湖日常巡(xun)查等。
《条(tiao)例》鼓励和支撑公(gong)民、法人或者其他组(zu)织(zhi)以捐助、捐赠、组(zu)织(zhi)公(gong)益活动、提(ti)供志愿服务等方(fang)式参与河湖保护和治(zhi)理工(gong)作,并规定可以选聘热(re)心河湖保护工(gong)作的个人担任民间河长(chang)湖长(chang)。民间河长(chang)湖长(chang)可以自愿开展河湖巡(xun)查、科普宣传、普法教育、河湖保洁等活动。
河湖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工(gong)作是(shi)一项复杂的系统工(gong)程,涉及点(dian)多面广。如何提(ti)升河湖管理保护治(zhi)理效能?《条(tiao)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总河长(chang)可以签发总河长(chang)令,部署河湖长(chang)制重大任务和河湖问题专项整治(zhi)等行动,并规定实行河湖长(chang)制会议制度。
河湖管理保护工(gong)作涉及上下游、左(zuo)右岸、不同行政区域和行业,构建跨区域、跨部门间协调机制显得(de)尤为重要。《条(tiao)例》明确规定,跨行政区域河湖所在地的河长(chang)湖长(chang)应当组(zu)织(zhi)建立河湖联防联治(zhi)机制,推动区域协同治(zhi)理、联合执法等工(gong)作。
建立幸福(fu)河湖名录(lu)
因地制宜发展绿(lu)色水经(jing)济(ji)新业态
江河湖泊与老百姓的生产生活休戚相(xiang)关,良好的河湖生态环境是(shi)最普惠(hui)的民生福(fu)祉。《条(tiao)例》突出地方(fang)特色,以河湖长(chang)制为有力(li)抓手,充分发挥其在幸福(fu)河湖建设、绿(lu)色水经(jing)济(ji)发展、水利风景区规划建设等领域的关键作用,统筹河湖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
把江河湖泊打造成为造福(fu)人民的幸福(fu)河湖,是(shi)国家“江河战略”的出发点(dian)和落脚点(dian)。《条(tiao)例》明确了建设幸福(fu)河湖的主要内容,并规定省河长(chang)制办(ban)公(gong)室应当制定幸福(fu)河湖评价体系,组(zu)织(zhi)开展评价工(gong)作,建立幸福(fu)河湖名录(lu)并实行动态管理。
《条(tiao)例》总结提(ti)升广东探索发展绿(lu)色水经(jing)济(ji)的经(jing)验成果,规定由(you)省河长(chang)制办(ban)公(gong)室组(zu)织(zhi)编制水经(jing)济(ji)发展工(gong)作方(fang)案,引导(dao)各地发展绿(lu)色水经(jing)济(ji);各级人民政府因地制宜发展绿(lu)色水经(jing)济(ji)新业态;优(you)化水经(jing)济(ji)项目审批(pi)程序,强化资源等要素保障,支撑绿(lu)色水经(jing)济(ji)发展,并明确要求开展绿(lu)色水经(jing)济(ji)活动应当符合相(xiang)关规划,依法办(ban)理相(xiang)关手续。
《条(tiao)例》还(hai)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充分依托河湖长(chang)制,统筹水利风景资源,挖掘学问内涵,科学(xue)规划建设水利风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