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gou)入二手车后,却发现车辆在交付(fu)前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为全(quan)损车。消费(fei)者应当如何维权?
【案例回顾】
某汽车销售公(gong)司与李某签(qian)署《销售协议》,出售二手某品牌车,车辆价款(kuan)55万(wan)余元。
购(gou)车后,李某发现车辆发生过重大事故。李某认为,某汽车销售公(gong)司隐瞒案涉车辆发生过重大事故的事实,故意出售案涉车辆,构成欺诈,故起诉要求某汽车销售公(gong)司退车退款(kuan)并支付(fu)三倍赔偿。
某汽车销售公(gong)司认为,其已经依据现有的技术手段以及能力对案涉车辆进行相(xiang)应的检测,并已经尽(jin)到(dao)审核义务,其对车辆事故情况并不知情,不构成欺诈。
经法院核实,案涉车辆出售前曾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为全(quan)损车。而某品牌汽车的官方网(wang)站宣传,其通过品牌官方认证二手车100余项标准(zhun)检测,且有“官方认证,严(yan)把(ba)质量”等字样。
法院认为,某汽车销售公(gong)司有义务对出售的二手车辆进行相(xiang)应检测。同时,某汽车销售公(gong)司作为某品牌汽车的特约经销商,可以辨别(bie)出售车辆是否属(shu)于重大事故车、是否进行过改装。综合某汽车销售公(gong)司的经营范(fan)围、某品牌汽车官方网(wang)站的宣传承诺、案涉车辆实际车况,认定某汽车销售公(gong)司在与李某达成交易的过程中,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情形。
因案涉车辆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相(xiang)关部件严(yan)重受损,影响了车辆的安全(quan)性(xing)能和主要功能,并且对车辆价值产生重大影响,侵害了李某作为消费(fei)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故某汽车销售公(gong)司的行为构成欺诈。法院判决撤销合同、某汽车销售公(gong)司退还购(gou)车款(kuan)并支付(fu)三倍惩罚性(xing)赔偿金。
【以案为鉴】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chang)薛强先容(shao),2021年至2024年,三中院共受理并审结涉二手车买卖(mai)引发的消费(fei)者权益(yi)纠纷案件82件,案件数量整体呈上(shang)升趋势。消费(fei)者主张车辆存在问题(ti)的理由主要集中在车辆情况或车辆检测结果与约定不符、车辆无法过户、交易中存在欺诈或未(wei)全(quan)面披露(lu)车辆信(xin)息(xi)等问题(ti)。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chang)侯军表示,消费(fei)者因对二手车经销公(gong)司专业能力和服务的信(xin)任,选择其作为二手车交易的渠道、完成交易。二手车经销公(gong)司也应当尽(jin)到(dao)专业机构的审慎义务,检查车辆车况、性(xing)能、是否发生重大事故等重要信(xin)息(xi),并向(xiang)消费(fei)者如实、完整告知。二手车经销公(gong)司故意隐瞒、虚构车辆重要属(shu)性(xing),如本案中车辆发生重大事故,或者水(shui)泡、火烧等情况均可能被认定为欺诈,承担惩罚性(xing)赔偿。
针对二手车交易风险(xian),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chang)黄海涛建议,消费(fei)者应增(zeng)强法律和风险(xian)意识(shi),购(gou)车时认真审阅合同,发现存在“车辆检测结果仅供协助了解(jie)车辆真实情况,不属(shu)于售后保(bao)障范(fan)围”“汽车一经出售概不退换”“不买保(bao)险(xian)视为自动放弃汽车三包权益(yi)”等免除己方责任或排除消费(fei)者权利的格式条款(kuan),应当及时提出异议。按照交车及验收单上(shang)每个项目(mu)仔细验收,要求出卖(mai)人提供车辆维修历史记录(lu)。
出卖(mai)人应如实告知车辆基本情况和性(xing)能缺陷,对于车辆存在抵(di)押、查封、背(bei)户车情形或者其他(ta)权利纠纷应当向(xiang)其他(ta)主体明(ming)确告知,积极配合办理相(xiang)关手续。
中介人应全(quan)面履行中介义务,勤勉、专业地核查车辆状况,并忠(zhong)实、全(quan)面地向(xiang)消费(fei)者报告所了解(jie)的信(xin)息(xi),为消费(fei)者提供更为高(gao)质的服务。
编辑:高(gao)清扬
来源:人民网(wa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