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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机关,付款期限,合同
2025-03-28 08:36:32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机关,付款期限,合同

新华社北京3月(yue)24日电

保障中小企(qi)业(ye)款项支付条例

(2020年7月(yue)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ling)第728号公布 2025年3月(yue)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ling)第802号修订)

第一(yi)章 总(zong)则

第一(yi)条 为了促进(jin)机关(guan)、事业(ye)单位(wei)和大(da)型企(qi)业(ye)及时支付中小企(qi)业(ye)款项,维护(hu)中小企(qi)业(ye)合法权益,优(you)化营商环境(jing),根据(ju)《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qi)业(ye)促进(jin)法》等法律,制(zhi)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guan)、事业(ye)单位(wei)和大(da)型企(qi)业(ye)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qi)业(ye)款项,应当遵守(shou)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qi)业(ye),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jing)内依法设立,依据(ju)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qi)业(ye)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qi)业(ye)、小型企(qi)业(ye)和微(wei)型企(qi)业(ye);所称大(da)型企(qi)业(ye),是指中小企(qi)业(ye)以外(wai)的企(qi)业(ye)。

中小企(qi)业(ye)、大(da)型企(qi)业(ye)依合同订立时的企(qi)业(ye)规模(mo)类型确定。中小企(qi)业(ye)与(yu)机关(guan)、事业(ye)单位(wei)、大(da)型企(qi)业(ye)订立合同时,应当主(zhu)动告知(zhi)其属于中小企(qi)业(ye)。

第四条 保障中小企(qi)业(ye)款项支付工作,应当贯彻落实(shi)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zhen)政(zheng)策、决策部署,坚持支付主(zhu)体负责(ze)、行业(ye)规范自律、政(zheng)府依法监管(guan)、社会协(xie)同监督(du)的原则,依法防范和治理拖欠中小企(qi)业(ye)款项问题。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ze)中小企(qi)业(ye)促进(jin)工作综合管(guan)理的部门对保障中小企(qi)业(ye)款项支付工作进(jin)行综合协(xie)调(diao)、监督(du)检查(cha)。国务院发(fa)展改革(ge)、财政(zheng)、住房城(cheng)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金融管(guan)理、国有资产监管(guan)、市场监督(du)管(guan)理等有关(guan)部门应当按(an)照职责(ze)分工,负责(ze)保障中小企(qi)业(ye)款项支付相关(guan)工作。

省、自治区、直(zhi)辖市人民政(zheng)府对本行政(zheng)区域内保障中小企(qi)业(ye)款项支付工作负总(zong)责(ze),加强组织(zhi)领导、统筹协(xie)调(diao),健全制(zhi)度机制(zhi)。县级以上地(di)方人民政(zheng)府负责(ze)本行政(zheng)区域内保障中小企(qi)业(ye)款项支付的管(guan)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di)方人民政(zheng)府负责(ze)中小企(qi)业(ye)促进(jin)工作综合管(guan)理的部门和发(fa)展改革(ge)、财政(zheng)、住房城(cheng)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金融管(guan)理、国有资产监管(guan)、市场监督(du)管(guan)理等有关(guan)部门应当按(an)照职责(ze)分工,负责(ze)保障中小企(qi)业(ye)款项支付相关(guan)工作。

第六条 有关(guan)行业(ye)协(xie)会商会应当按(an)照法律法规和组织(zhi)章程,加强行业(ye)自律管(guan)理,规范引(yin)导本行业(ye)大(da)型企(qi)业(ye)履行及时支付中小企(qi)业(ye)款项义务、不得利用优(you)势地(di)位(wei)拖欠中小企(qi)业(ye)款项,为中小企(qi)业(ye)提供信息咨询、权益保护(hu)、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保护(hu)中小企(qi)业(ye)合法权益。

鼓励大(da)型企(qi)业(ye)公开承诺向中小企(qi)业(ye)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付款期限与(yu)方式。

第七(qi)条 机关(guan)、事业(ye)单位(wei)和大(da)型企(qi)业(ye)不得要求中小企(qi)业(ye)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ze)任(ren)等交易(yi)条件,不得拖欠中小企(qi)业(ye)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中小企(qi)业(ye)应当依法经营,诚(cheng)实(shi)守(shou)信,按(an)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第二章 款项支付规定

第八条 机关(guan)、事业(ye)单位(wei)使用财政(zheng)资金从中小企(qi)业(ye)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严格按(an)照批准的预算实行,不得无(wu)预算、超预算开展采购。

政(zheng)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an)照国家有关(guan)规定确保落实(shi)到位(wei),不得由施工单位(wei)垫资建设。

第九条 机关(guan)、事业(ye)单位(wei)从中小企(qi)业(ye)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大(da)型企(qi)业(ye)从中小企(qi)业(ye)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6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应当按(an)照行业(ye)规范、交易(yi)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qi)业(ye)支付款项的条件或者(zhe)按(an)照第三方付款进(jin)度比例支付中小企(qi)业(ye)款项。

法律、行政(zheng)法规或者(zhe)国家有关(guan)规定对本条第一(yi)款、第二款付款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jin)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ren)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第十条 机关(guan)、事业(ye)单位(wei)和大(da)型企(qi)业(ye)与(yu)中小企(qi)业(ye)约定以货物、工程、服务交付后(hou)经检验(yan)或者(zhe)验(yan)收合格作为支付中小企(qi)业(ye)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yan)或者(zhe)验(yan)收合格之日起算。

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理的检验(yan)或者(zhe)验(yan)收期限,并在该期限内完成检验(yan)或者(zhe)验(yan)收,法律、行政(zheng)法规或者(zhe)国家有关(guan)规定对检验(yan)或者(zhe)验(yan)收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机关(guan)、事业(ye)单位(wei)和大(da)型企(qi)业(ye)拖延检验(yan)或者(zhe)验(yan)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yan)或者(zhe)验(yan)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第十一(yi)条 机关(guan)、事业(ye)单位(wei)和大(da)型企(qi)业(ye)使用商业(ye)汇票(piao)、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qi)业(ye)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zhi)中小企(qi)业(ye)接受商业(ye)汇票(piao)、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ye)汇票(piao)、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第十二条 机关(guan)、事业(ye)单位(wei)和国有大(da)型企(qi)业(ye)不得强制(zhi)要求以审计机关(guan)的审计结果(guo)作为结算依据(ju),法律、行政(zheng)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wai)。

第十三条 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nong)民工工资保证金外(wai),工程建设中不得以任(ren)何形式收取其他保证金。保证金的收取比例、方式应当符(fu)合法律、行政(zheng)法规和国家有关(guan)规定。

机关(guan)、事业(ye)单位(wei)和大(da)型企(qi)业(ye)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中小企(qi)业(ye)以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han)等提供保证的,机关(guan)、事业(ye)单位(wei)和大(da)型企(qi)业(ye)应当接受。

机关(guan)、事业(ye)单位(wei)和大(da)型企(qi)业(ye)应当依法或者(zhe)按(an)照合同约定,在保证期限届满后(hou)及时与(yu)中小企(qi)业(ye)对收取的保证金进(jin)行核算并退还。

第十四条 机关(guan)、事业(ye)单位(wei)和大(da)型企(qi)业(ye)不得以法定代表(biao)人或者(zhe)主(zhu)要负责(ze)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zhe)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yan)收备案(an)、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jue)或者(zhe)迟延支付中小企(qi)业(ye)款项。

第十五条 机关(guan)、事业(ye)单位(wei)和大(da)型企(qi)业(ye)与(yu)中小企(qi)业(ye)的交易(yi),部分存(cun)在争议但不影响其他部分履行的,对于无(wu)争议部分应当履行及时付款义务。

第十六条 鼓励、引(yin)导、支撑商业(ye)银行等金融机构增加对中小企(qi)业(ye)的信贷投放,降(jiang)低中小企(qi)业(ye)综合融资成本,为中小企(qi)业(ye)以应收账款、知(zhi)识产权、政(zheng)府采购合同、存(cun)货、机器设备等为担保品的融资提供便利。

中小企(qi)业(ye)以应收账款融资的,机关(guan)、事业(ye)单位(wei)和大(da)型企(qi)业(ye)应当自中小企(qi)业(ye)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30日内确认(ren)债权债务关(guan)系,支撑中小企(qi)业(ye)融资。

第十七(qi)条 机关(guan)、事业(ye)单位(wei)和大(da)型企(qi)业(ye)迟延支付中小企(qi)业(ye)款项的,应当支付逾(yu)期利息。双方对逾(yu)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an)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yu)期利息。

第十八条 机关(guan)、事业(ye)单位(wei)应当于每年3月(yue)31日前将上一(yi)年度逾(yu)期尚未支付中小企(qi)业(ye)款项的合同数(shu)量、金额等信息通过网站、报刊等便于公众知(zhi)晓的方式公开。

大(da)型企(qi)业(ye)应当将逾(yu)期尚未支付中小企(qi)业(ye)款项的合同数(shu)量、金额等信息纳入(ru)企(qi)业(ye)年度报告,依法通过国家企(qi)业(ye)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 大(da)型企(qi)业(ye)应当将保障中小企(qi)业(ye)款项支付工作情况,纳入(ru)企(qi)业(ye)风险控制(zhi)与(yu)合规管(guan)理体系,并督(du)促其全资或者(zhe)控股子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qi)业(ye)款项。

第二十条 机关(guan)、事业(ye)单位(wei)和大(da)型企(qi)业(ye)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ren)何形式对提出付款请求或者(zhe)投诉的中小企(qi)业(ye)及其工作人员进(jin)行恐吓(xia)、打击报复。

第三章 监督(du)管(guan)理

第二十一(yi)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zheng)府及其有关(guan)部门通过监督(du)检查(cha)、函(han)询约谈(tan)、督(du)办通报、投诉处理等措施,加大(da)对机关(guan)、事业(ye)单位(wei)和大(da)型企(qi)业(ye)拖欠中小企(qi)业(ye)款项的清理力度。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di)方人民政(zheng)府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将上一(yi)年度逾(yu)期尚未支付中小企(qi)业(ye)款项情况按(an)程序报告本级人民政(zheng)府。事业(ye)单位(wei)、国有大(da)型企(qi)业(ye)应当每年定期将上一(yi)年度逾(yu)期尚未支付中小企(qi)业(ye)款项情况按(an)程序报其主(zhu)管(guan)部门或者(zhe)监管(guan)部门。

县级以上地(di)方人民政(zheng)府应当每年定期听取本行政(zheng)区域内保障中小企(qi)业(ye)款项支付工作汇报,加强督(du)促引导,研究解决突(tu)出问题。

第二十三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zheng)府建立督(du)查(cha)制(zhi)度,对保障中小企(qi)业(ye)款项支付工作进(jin)行监督(du)检查(cha),对政(zheng)策落实(shi)不到位(wei)、工作推进(jin)不力的部门和地(di)方人民政(zheng)府主(zhu)要负责(ze)人进(jin)行约谈(tan)。

县级以上人民政(zheng)府负责(ze)中小企(qi)业(ye)促进(jin)工作综合管(guan)理的部门对拖欠中小企(qi)业(ye)款项的机关(guan)、事业(ye)单位(wei)和大(da)型企(qi)业(ye),可以进(jin)行函(han)询约谈(tan),对情节严重的,予以督(du)办通报,必要时可以会同拖欠单位(wei)上级机关(guan)、行业(ye)主(zhu)管(guan)部门、监管(guan)部门联合进(jin)行。

第二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zheng)府负责(ze)中小企(qi)业(ye)促进(jin)工作综合管(guan)理的部门(以下统称受理投诉部门)应当建立便利畅(chang)通的渠道,受理对机关(guan)、事业(ye)单位(wei)和大(da)型企(qi)业(ye)拖欠中小企(qi)业(ye)款项的投诉。

国务院负责(ze)中小企(qi)业(ye)促进(jin)工作综合管(guan)理的部门建立国家统一(yi)的拖欠中小企(qi)业(ye)款项投诉平台(tai),加强投诉处理机制(zhi)建设,与(yu)相关(guan)部门、地(di)方人民政(zheng)府信息共享、协(xie)同配(pei)合。

第二十五条 受理投诉部门应当按(an)照“属地(di)管(guan)理、分级负责(ze),谁主(zhu)管(guan)谁负责(ze)、谁监管(guan)谁负责(ze)”的原则,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an)程序将投诉转交有关(guan)部门或者(zhe)地(di)方人民政(zheng)府指定的部门(以下统称处理投诉部门)处理。

处理投诉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材料之日起30日内形成处理结果(guo),以书(shu)面形式反馈投诉人,并反馈受理投诉部门。情况复杂或者(zhe)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经部门负责(ze)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处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

被(bei)投诉人应当配(pei)合处理投诉部门工作。处理投诉部门应当督(du)促被(bei)投诉人及时反馈情况。被(bei)投诉人未及时反馈或者(zhe)未按(an)规定反馈的,处理投诉部门应当向其发(fa)出督(du)办书(shu);收到督(du)办书(shu)仍拒不配(pei)合的,处理投诉部门可以约谈(tan)、通报被(bei)投诉人,并责(ze)令(ling)整改。

投诉人应当与(yu)被(bei)投诉人存(cun)在合同关(guan)系,不得虚(xu)假(jia)、恶意投诉。

受理投诉部门和处理投诉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ze)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ye)秘密和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六条 机关(guan)、事业(ye)单位(wei)和大(da)型企(qi)业(ye)拖欠中小企(qi)业(ye)款项依法依规被(bei)认(ren)定为失信的,受理投诉部门和有关(guan)部门按(an)程序将有关(guan)失信情况记入(ru)相关(guan)主(zhu)体信用记录。情节严重或者(zhe)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相关(guan)信息纳入(ru)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tai)和国家企(qi)业(ye)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机关(guan)、事业(ye)单位(wei)在公务消费、办公用房、经费安排等方面采取必要的限制(zhi)措施,对大(da)型企(qi)业(ye)在财政(zheng)资金支撑、投资项目审批、融资获取、市场准入(ru)、资质评定、评优(you)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zhi)。

第二十七(qi)条 审计机关(guan)依法对机关(guan)、事业(ye)单位(wei)和国有大(da)型企(qi)业(ye)支付中小企(qi)业(ye)款项情况实(shi)施审计监督(du)。

第二十八条 国家依法开展中小企(qi)业(ye)发(fa)展环境(jing)评估和营商环境(jing)评价时,应当将保障中小企(qi)业(ye)款项支付工作情况纳入(ru)评估和评价内容。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负责(ze)中小企(qi)业(ye)促进(jin)工作综合管(guan)理的部门依据(ju)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qi)业(ye)划分标准,建立企(qi)业(ye)规模(mo)类型测试平台(tai),提供中小企(qi)业(ye)规模(mo)类型自测服务。

对中小企(qi)业(ye)规模(mo)类型有争议的,可以向主(zhu)张为中小企(qi)业(ye)一(yi)方所在地(di)的县级以上地(di)方人民政(zheng)府负责(ze)中小企(qi)业(ye)促进(jin)工作综合管(guan)理的部门申请认(ren)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督(du)管(guan)理、统计等相关(guan)部门应当应认(ren)定部门的请求,提供必要的协(xie)助。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为与(yu)机关(guan)、事业(ye)单位(wei)和大(da)型企(qi)业(ye)存(cun)在支付纠纷的中小企(qi)业(ye)提供公益法律服务。

资讯(wen)媒体应当开展对保障中小企(qi)业(ye)款项支付相关(guan)法律法规政(zheng)策的公益宣传,依法加强对机关(guan)、事业(ye)单位(wei)和大(da)型企(qi)业(ye)拖欠中小企(qi)业(ye)款项行为的舆论(lun)监督(du)。

第四章 法律责(ze)任(ren)

第三十一(yi)条 机关(guan)、事业(ye)单位(wei)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yi)的,由其上级机关(guan)、主(zhu)管(guan)部门责(ze)令(ling)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ze)任(ren)的领导人员和直(zhi)接责(ze)任(ren)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yi))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中小企(qi)业(ye)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二)拖延检验(yan)、验(yan)收;

(三)强制(zhi)中小企(qi)业(ye)接受商业(ye)汇票(piao)、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或者(zhe)利用商业(ye)汇票(piao)、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四)没有法律、行政(zheng)法规依据(ju),要求以审计机关(guan)的审计结果(guo)作为结算依据(ju);

(五)违法收取保证金,拒绝(jue)接受中小企(qi)业(ye)以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han)等提供保证,或者(zhe)不及时与(yu)中小企(qi)业(ye)对保证金进(jin)行核算并退还;

(六)以法定代表(biao)人或者(zhe)主(zhu)要负责(ze)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zhe)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yan)收备案(an)、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jue)或者(zhe)迟延支付中小企(qi)业(ye)款项;

(七(qi))未按(an)照规定公开逾(yu)期尚未支付中小企(qi)业(ye)款项信息。

第三十二条 机关(guan)、事业(ye)单位(wei)有下列情形之一(yi)的,依法追究责(ze)任(ren):

(一(yi))使用财政(zheng)资金从中小企(qi)业(ye)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未按(an)照批准的预算实行;

(二)要求施工单位(wei)对政(zheng)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第三十三条 国有大(da)型企(qi)业(ye)拖欠中小企(qi)业(ye)款项,造成不良后(hou)果(guo)或者(zhe)影响的,对负有责(ze)任(ren)的国有企(qi)业(ye)管(guan)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有大(da)型企(qi)业(ye)没有法律、行政(zheng)法规依据(ju),要求以审计机关(guan)的审计结果(guo)作为结算依据(ju)的,由其监管(guan)部门责(ze)令(ling)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ze)任(ren)的国有企(qi)业(ye)管(guan)理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大(da)型企(qi)业(ye)违反本条例,未按(an)照规定在企(qi)业(ye)年度报告中公示逾(yu)期尚未支付中小企(qi)业(ye)款项信息或者(zhe)隐瞒真实(shi)情况、弄(nong)虚(xu)作假(jia)的,由市场监督(du)管(guan)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机关(guan)、事业(ye)单位(wei)和大(da)型企(qi)业(ye)及其工作人员对提出付款请求或者(zhe)投诉的中小企(qi)业(ye)及其工作人员进(jin)行恐吓(xia)、打击报复,或者(zhe)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shou)、徇私舞弊(bi)行为的,对负有责(ze)任(ren)的领导人员和直(zhi)接责(ze)任(ren)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zhe)处罚;构成犯罪(zui)的,依法追究刑事责(ze)任(ren)。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部分或者(zhe)全部使用财政(zheng)资金的团体组织(zhi)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qi)业(ye)款项,参照本条例对机关(guan)、事业(ye)单位(wei)的有关(guan)规定实行。

军队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qi)业(ye)款项,按(an)照军队的有关(guan)规定实行。

第三十七(qi)条 本条例自2025年6月(yue)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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