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消息,国家(jia)互联网信息办公(gong)室就《中华(hua)人民共和(he)国网络安全法(修正草案再次(ci)征求意(yi)见稿)》公(gong)开征求意(yi)见。
修改(gai)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网络运(yun)行(xing)安全的法律责任。结合实践中危害网络安全后果的情况,增加造成大量数(shu)据泄露、关键信息基础(chu)设施丧失局部功能等严重危害网络安全后果的和(he)造成关键信息基础(chu)设施丧失主要功能等特(te)别严重危害网络安全后果的情形,并参照《数(shu)据安全法》调整了现行(xing)《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tiao)罚款幅度,增加相(xiang)应处罚规(gui)定;新增销售或者提供未经安全认证、安全检测或者安全认证不合格(ge)、安全检测不符合要求的网络关键设备和(he)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法律责任;明(ming)确关键信息基础(chu)设施运(yun)营者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tong)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行(xing)为的处置处罚措施。
(二)关于网络信息安全的法律责任。为防范新形势下网络信息内容安全风(feng)险对国家(jia)安全、政治安全带来的风(feng)险挑战,结合近年来网络信息内容执法实践,借鉴国外相(xiang)关立法法律责任制(zhi)度的新调整,完善现行(xing)《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八条(tiao)、第六十九条(tiao)针(zhen)对的违法情形,调整未向(xiang)有关主管部门报(bao)告和(he)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xing)政法规(gui)禁止(zhi)发布或者传输(shu)的信息停止(zhi)传输(shu)、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情形的法律责任,明(ming)确对造成特(te)别严重影响、特(te)别严重后果的违法情形的处置处罚措施。
(三)关于个人信息和(he)重要数(shu)据安全的法律责任。鉴于《数(shu)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xing)政法规(gui)对现行(xing)《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tiao)第一款、第六十六条(tiao)涉及的个人信息和(he)重要数(shu)据违法行(xing)为的处罚作出了新的专门规(gui)定,明(ming)确转致适用的规(gui)定。
(四)关于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xing)政处罚的情形。统(tong)筹考(kao)虑《网络安全法》和(he)《行(xing)政处罚法》的适用关系,专门新增一条(tiao)衔接规(gui)定,明(ming)确网络运(yun)营者存在主动(dong)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xing)为危害后果、违法行(xing)为轻微并及时改(gai)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初次(ci)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gai)正等情形的,依(yi)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明(ming)确有关主管部门依(yi)据职责制(zhi)定相(xiang)应的行(xing)政处罚裁量基准。
中华(hua)人民共和(he)国网络安全法
(修正草案再次(ci)征求意(yi)见稿)
一、将第五十九条(tiao)修改(gai)为:“网络运(yun)营者不履行(xing)本法第二十一条(tiao)、第二十五条(tiao)规(gui)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yi)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gai)正,给(gei)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上(shang)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gai)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shang)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shang)十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chu)设施的运(yun)营者不履行(xing)本法第三十三条(tiao)、第三十四条(tiao)、第三十六条(tiao)、第三十八条(tiao)规(gui)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yi)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gai)正,给(gei)予警告,可以处五万元以上(shang)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gai)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shang)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shang)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xing)为,造成大量数(shu)据泄露、关键信息基础(chu)设施丧失局部功能等严重危害网络安全后果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五十万元以上(shang)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xiang)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销相(xiang)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he)其他(ta)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shang)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关键信息基础(chu)设施丧失主要功能等特(te)别严重危害网络安全后果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二百万元以上(shang)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暂停相(xiang)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销相(xiang)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十万元以上(shang)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二、增加一条(tiao),作为第六十一条(tiao):“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tiao)规(gui)定,销售或者提供未经安全认证、安全检测或者安全认证不合格(ge)、安全检测不符合要求的网络关键设备和(he)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gai)正或者停止(zhi)违法行(xing)为,给(gei)予警告,没收违法产品和(he)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shang)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shang)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shang)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增加一条(tiao),作为第六十四条(tiao):“有本法第六十条(tiao)第一项、第二项和(he)第六十三条(tiao)行(xing)为,造成本法第五十九条(tiao)第三款规(gui)定的后果的,依(yi)照该款规(gui)定处罚。”
四、将第六十五条(tiao)改(gai)为第六十七(qi)条(tiao),修改(gai)为:“关键信息基础(chu)设施的运(yun)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tiao)规(gui)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tong)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qi)改(gai)正、消除对国家(jia)安全的影响,并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shang)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he)其他(ta)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shang)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将第六十八条(tiao)、第六十九条(tiao)第一项合并,作为第六十九条(tiao),修改(gai)为:“网络运(yun)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qi)条(tiao)规(gui)定,对法律、行(xing)政法规(gui)禁止(zhi)发布或者传输(shu)的信息未停止(zhi)传输(shu)、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向(xiang)有关主管部门报(bao)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条(tiao)规(gui)定,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xing)政法规(gui)禁止(zhi)发布或者传输(shu)的信息停止(zhi)传输(shu)、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gai)正,给(gei)予警告、通(tong)报(bao)批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shang)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gai)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shang)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xiang)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销相(xiang)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he)其他(ta)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shang)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网络运(yun)营者有前款规(gui)定的违法行(xing)为,造成特(te)别严重影响、特(te)别严重后果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处二百万元以上(shang)一千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xiang)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销相(xiang)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he)其他(ta)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十万元以上(shang)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电(dian)子信息发送(song)服务提供者、应用App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xing)本法第四十八条(tiao)第二款规(gui)定的安全管理义(yi)务的,依(yi)照前两款规(gui)定处罚。”
六、将第六十四条(tiao)第一款、第六十六条(tiao)、第七(qi)十条(tiao)合并,作为第七(qi)十一条(tiao),修改(gai)为:“有下列行(xing)为之一的,依(yi)照有关法律、行(xing)政法规(gui)的规(gui)定处理、处罚:
(一)发布或者传输(shu)本法第十二条(tiao)第二款和(he)其他(ta)法律、行(xing)政法规(gui)禁止(zhi)发布或者传输(shu)的信息的;
(二)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tiao)第三款、第四十一条(tiao)至第四十三条(tiao)规(gui)定,侵害个人信息依(yi)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三)违反本法第三十七(qi)条(tiao)规(gui)定,关键信息基础(chu)设施的运(yun)营者在境外存储(chu)个人信息和(he)重要数(shu)据,或者向(xiang)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和(he)重要数(shu)据的。”
七(qi)、增加一条(tiao),作为第七(qi)十二条(tiao):“网络运(yun)营者存在主动(dong)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xing)为危害后果、违法行(xing)为轻微并及时改(gai)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者初次(ci)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gai)正等情形的,依(yi)照《中华(hua)人民共和(he)国行(xing)政处罚法》的规(gui)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xing)政处罚。
有关主管部门依(yi)据职责制(zhi)定相(xiang)应的行(xing)政处罚裁量基准,规(gui)范行(xing)使行(xing)政处罚裁量权。”
八、对部分条(tiao)文作以下修改(gai):
(一)将第六十一条(tiao)改(gai)为第六十二条(tiao)、第六十二条(tiao)改(gai)为第六十三条(tiao),将其中的“关闭网站”修改(gai)为“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
(二)将第六十四条(tiao)第二款改(gai)为第六十六条(tiao)。
此外,对条(tiao)文序号作了相(xiang)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