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电 国(guo)务院(yuan)总(zong)理李(li)强日前签署国(guo)务院(yuan)令,公布《实施(shi)〈中华人民共和国(guo)反外国(guo)制裁法〉的规(gui)定》(以下简称《规(gui)定》)。《规(gui)定》自公布之日起施(shi)行,全文共22条(tiao),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完善反制措施(shi)。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guo)反外国(guo)制裁法》(以下简称反外国(guo)制裁法)第六条(tiao)第二项中查封、扣(kou)押(ya)、冻结的“其他各类财产(chan)”,包括现金、票据(ju)、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基金份额、股权、知(zhi)识产(chan)权、应收账款等财产(chan)和财产(chan)权利;明确反外国(guo)制裁法第六条(tiao)第三项中禁(jin)止或者限制进行的“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教育、科技、法律服务、环保、经贸、学问、旅游、卫(wei)生、体育领域的活动;明确反外国(guo)制裁法第六条(tiao)第四项中的“其他必要措施(shi)”,包括但不限于禁(jin)止或者限制从事与我国(guo)有关的进出口活动,禁(jin)止或者限制在我国(guo)境内投资,禁(jin)止向其出口相关物项,禁(jin)止或者限制向其提供数据(ju)、个人信息,取消或者限制其相关人员在我国(guo)境内工作许可、停留(liu)或者居留(liu)资格,处以罚款。
二是细化反制程(cheng)序。明确国(guo)务院(yuan)有关部门在实施(shi)反制过程(cheng)中有权开展相应调(diao)查和对外磋商;规(gui)定反制决定应当明确反制措施(shi)的适用对象、具体反制措施(shi)、施(shi)行日期等;明确反制决定应当通过国(guo)务院(yuan)有关部门官方网站等途径发布并及时更新。
三是加强部门协同。规(gui)定国(guo)务院(yuan)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任(ren)务分工负责承担反外国(guo)制裁相关工作,并加强协同配合和信息共享(xiang)。
四是强化措施(shi)实行。规(gui)定对不依(yi)法实行反制措施(shi)的,国(guo)务院(yuan)有关部门有权责令改正,禁(jin)止或者限制其从事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以及有关货(huo)物、技术(shu)的进出口或者国(guo)际服务贸易等活动,禁(jin)止或者限制其从境外接收或者向境外提供数据(ju)、个人信息,禁(jin)止或者限制其出境、在我国(guo)境内停留(liu)居留(liu)等。同时,规(gui)定被采取反制措施(shi)的组织、个人在改正行为、消除行为后果后,可以申请(qing)暂停、变更或者取消对其采取的反制措施(sh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