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过户前
中介保证“买家征信没(mei)问题”
此前,徐先生通过中介人员周某、陈某出售其房屋。周某、陈某找到买家曾某,并促(cu)成曾某与徐先生签订《房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房屋总(zong)价439万元,定金10万元,首期购房款50万元,徐先生同意曾某以抵押贷(dai)款(经营贷(dai))方(fang)式支付购房尾(wei)款等。
协议签订当日(ri),曾某向徐先生支付了(le)定金10万元,陈某收了(le)徐先生中介费2万元,与周某各自分(fen)得1万元。
房屋过户前,曾某将(jiang)其已进(jin)行技术处理剔(ti)除不(bu)良征信记录的征信图片发(fa)给中介人员陈某,陈某在未审核征信原件(jian)的情(qing)况下向徐先生保证曾某“征信没(mei)问题”,徐先生也未要求核实征信原件(jian)。
杨希/漫画
后曾某支付首期购房款,三方(fang)一起办理了(le)房屋过户。
曾某随后骗取徐先生持有的产权证取件(jian)单并领取新的产权证后,便(bian)将(jiang)房屋抵押给某典(dian)当行,借款280万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开支等其他用途,未支付徐先生购房尾(wei)款。
经了(le)解(jie),
曾某多次以买房、办理转学的名(ming)义
骗取徐先生等人钱款367万余元,
构成诈骗罪,被法院判处刑罚。
徐先生尚有售房款340万元未能追回。
卖家被骗损失340万元
要求中介赔偿
徐先生起诉主(zhu)张,周某、陈某在提供中介服务过程中对曾某征信没(mei)有进(jin)行全(quan)面审查,亦没(mei)有向其提示抵押贷(dai)款方(fang)式支付购房尾(wei)款的风险导致其卖房被骗,遂诉至法院,要求周某、陈某赔偿其损失340万元。
面对起诉,周某、陈某辩称,其在《房产买卖居间协议》履行过程中并没(mei)有过错,协议约定曾某以房屋进(jin)行抵押贷(dai)款,曾某的征信问题并不(bu)影响案(an)涉协议的履行,且其在房屋交易过程中仅是(shi)提供媒介服务、撮合(he)交易,没(mei)有直(zhi)接审查买卖双(shuang)方(fang)征信的义务。徐先生自身(shen)存在过错,未要求曾某提供征信报告原件(jian)核实,在周某、陈某未到场的情(qing)况下就(jiu)将(jiang)房屋权证取件(jian)单提前交给曾某,这是(shi)导致剩余购房款未能实现(xian)的原因。
中介方(fang)承担(dan)40%
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徐先生作为卖方(fang),应然(ran)知悉曾某以办理抵押贷(dai)款方(fang)式支付其购房尾(wei)款这一交易模(mo)式可能存在的风险,却在征信核实、权证取件(jian)环节疏(shu)忽大意,特别是(shi)将(jiang)取件(jian)单交由曾某一人收执,使曾某得以领走房产证并取得抵押贷(dai)款、完成诈骗,徐先生自身(shen)存在过失。
周某、陈某作为中介方(fang)对曾某的征信信息未尽审慎(shen)核实义务,亦存在过失。综(zong)合(he)考虑各方(fang)过错,酌定周某、陈某对徐先生损失的40%,即以136万元为限(xian)承担(dan)补充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徐先生不(bu)服,
上诉至厦门(men)中院。
最终,
厦门(men)中院二审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损害委托人利益
中介应承担(dan)赔偿责任
法官说,中介服务费不(bu)是(shi)简单的服务报酬,中介人应严格履行法定的如实报告义务,若故意隐(yin)瞒与订立合(he)同有关(guan)的重要事(shi)实或者提供虚假情(qing)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bu)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dan)赔偿责任。同时(shi),卖房人要委托正规中介机构卖房,辨明(ming)买房人征信信息,遇到买家提出非常规交易方(fang)式要提高(gao)警惕,审慎(shen)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