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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代销业务,合作,机构
2025-03-25 03:45:05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法》,代销业务,合作,机构

国家金融监(jian)督管理总局印(yin)发《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ban)法》,其中(zhong)明(ming)确,商业银行原则上应当通过代销业务管理系统进行销售。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定期对代销业务管理系统实施技术评估,确保其基础设施和网络系统承载能力、技术人员保障和运营服务能力与所(suo)开展的代销业务性质和规(gui)模(mo)相匹配,保护系统的网络和数据安全(quan)。

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管理办(ban)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监(jian)督管理,促进代理销售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zhong)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jian)督管理法》《中(zhong)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zhong)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zhong)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gui),制定本办(ban)法。

第二条 本办(ban)法所(suo)称代理销售业务(以下简(jian)称代销业务)是指商业银行接受由国务院金融监(jian)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监(jian)督管理并(bing)持有金融牌照(zhao)的金融机构(以下简(jian)称合作(zuo)机构)委托,向客(ke)户推介(jie)、销售由合作(zuo)机构依法发行的金融产(chan)品(pin)(以下简(jian)称代销产(chan)品(pin))的代理业务活动。

第三条 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应当遵(zun)守(shou)法律、行政法规(gui)和国务院金融监(jian)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gui)定,不(bu)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hui)公共利益,严(yan)格代销业务管理,防范代销业务风险。

第四条 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应当符合国务院金融监(jian)督管理机构关于代销有关金融产(chan)品(pin)的资质要求(qiu),具备基本条件(jian)、管理制度、信息系统、内部管控能力、专业销售人员等。

第五(wu)条 商业银行应当通过适当程序和措施,在代销业务全(quan)过程公平、公正和诚信对待(dai)客(ke)户。

第六条 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应当坚持“了解产(chan)品(pin)”和“了解客(ke)户”的经(jing)营理念,加强适当性管理,充分揭示代销产(chan)品(pin)风险,向客(ke)户销售与其相匹配的金融产(chan)品(pin)。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代销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建立风险隔离制度,确保代销业务与其他业务在账户、资金和会(hui)计(ji)核算(suan)等方面(mian)严(yan)格分离。

第二章 代销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第八条 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对代销业务实行集中(zhong)统一管理,并(bing)根据国务院金融监(jian)督管理机构或者其授权机构规(gui)定,建立健全(quan)代销业务管理制度,包括(kuo)合作(zuo)机构管理、代销产(chan)品(pin)管理、销售管理、信息披露、投诉和应急处理、客(ke)户信息保护等。

第九条 商业银行原则上应当通过代销业务管理系统进行销售。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定期对代销业务管理系统实施技术评估,确保其基础设施和网络系统承载能力、技术人员保障和运营服务能力与所(suo)开展的代销业务性质和规(gui)模(mo)相匹配,保护系统的网络和数据安全(quan)。

第十条 商业银行对代销业务实施绩效考(kao)核,不(bu)得仅考(kao)核销售业绩指标,考(kao)核标准应当包括(kuo)但不(bu)限于销售行为和程序的合规(gui)性、客(ke)户投诉情况(kuang)和内外(wai)部检查结(jie)果等。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明(ming)确履行代销业务管理职责的部门,由其牵(qian)头组织并(bing)督促引导相关部门开展代销工作(zuo)。内部审计(ji)、内控管理、合规(gui)管理职能部门和业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建立并(bing)有效实施代销业务的内部监(jian)督检查和跟踪(zong)整改制度。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合作(zuo)机构准入、代销产(chan)品(pin)准入、宣传推介(jie)和销售等环节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从源(yuan)头上防范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发生。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代销业务内部责任追究(jiu)制度,对违反(fan)代销业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负(fu)责人和销售人员,视(shi)情节严(yan)重(zhong)程度给予相应处分、追究(jiu)上级(ji)管理部门的责任。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会(hui)同合作(zuo)机构建立代销业务客(ke)户投诉和应急处理机制,明(ming)确受理和处理客(ke)户投诉的途(tu)径、程序和方式,根据法律、行政法规(gui)、国务院金融监(jian)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gui)定和合同约定妥善处理投诉、突发事件(jian)和其他重(zhong)大风险事件(jian)。仅涉及商业银行自身责任的,应当直(zhi)接处理;涉及合作(zuo)机构责任的,应当协助客(ke)户联系合作(zuo)机构,并(bing)督促合作(zuo)机构依法妥善处理。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投诉统计(ji)分析,及时发现和处理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wen)题。对于投诉处理中(zhong)发现的违规(gui)行为,商业银行要依照(zhao)相关规(gui)定追究(jiu)直(zhi)接责任人员和管理人员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wu)条 商业银行应当提升客(ke)户信息保护工作(zuo)规(gui)范性,落实合法、正当、必要、诚信原则,合理收集、使用客(ke)户信息,不(bu)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客(ke)户信息。确需与合作(zuo)机构共享客(ke)户信息的,应当事先以醒(xing)目方式征得客(ke)户书面(mian)同意或者通过电子方式确认,并(bing)通过合同或者协议要求(qiu)合作(zuo)机构履行客(ke)户信息保护义务。

第三章 合作(zuo)机构管理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对合作(zuo)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确定合作(zuo)机构资质审查标准,明(ming)确准入条件(jian)和程序,建立并(bing)有效实施对合作(zuo)机构的尽职调查、评估和审批制度。对于已经(jing)准入的合作(zuo)机构,商业银行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定期对其进行审查评估。

商业银行对资产(chan)管理机构进行准入审查时,应当对其信用状况(kuang)、投资管理能力、风险管控能力、信息披露情况(kuang)等进行审查。商业银行对保险企业进行准入审查时,应当对其偿付能力状况(kuang)、风险管控能力、信息披露情况(kuang)等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合作(zuo)机构退出机制,及时对存在严(yan)重(zhong)违规(gui)行为、重(zhong)大风险或者其他不(bu)符合持续合作(zuo)标准的机构实施退出,并(bing)平稳有序做好存量(liang)产(chan)品(pin)的客(ke)户服务。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开展代销业务,原则上应当由其总行与合作(zuo)机构总部签订代销协议。确需由一级(ji)分支机构(含省、自治区、直(zhi)辖市和计(ji)划单列市分行等)签订代销协议的,一级(ji)分支机构应当事先获得总行授权,并(bing)在报总行备案(an)后与合作(zuo)机构总部签订代销协议;总行与合作(zuo)机构一级(ji)分支机构签订代销协议的,应当确认合作(zuo)机构一级(ji)分支机构已经(jing)取得其总部授权,报总部备案(an)。国务院金融监(jian)督管理机构另有规(gui)定的除外(wai)。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与合作(zuo)机构签订的代销协议应当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kuo)但不(bu)限于以下内容:

(一)合作(zuo)机构提供代销产(chan)品(pin)和产(chan)品(pin)宣传资料的合规(gui)性承诺,国务院金融监(jian)督管理机构另有规(gui)定的除外(wai);

(二)双方在信息披露、风险揭示、风险承担、适当性管理、客(ke)户资料传递及信息保护、后续服务安排、投诉和应急处理等方面(mian)的责任和义务;

(三)双方业务管理系统职责边界、网络和数据安全(quan)保护责任划分和运营服务接口;

(四)合作(zuo)机构有义务配合开展对代销业务管理系统的接入、投产(chan)变更测试和应急演练等活动。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与合作(zuo)机构建立定期对账机制,明(ming)确代销资金结(jie)算(suan)账户,不(bu)得委托其他机构或者通过其他账户存放和管理代销结(jie)算(suan)资金,确保代销结(jie)算(suan)资金的安全(quan)性和双方客(ke)户交易明(ming)细的一致(zhi)性。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总行应当对合作(zuo)机构的系统接入或者托管实施统一管理,制定开发、运维、安全(quan)、业务连续性等分类技术规(gui)范和接口标准,实施技术与安全(quan)评估,并(bing)在本行与合作(zuo)机构的网络和信息系统之间保持风险隔离。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的股东、由商业银行直(zhi)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金融机构或者商业银行所(suo)在集团(tuan)其他金融机构等关联方为代销业务合作(zuo)机构的,商业银行对其在合作(zuo)机构管理和代销产(chan)品(pin)准入等方面(mian)的要求(qiu)应当不(bu)低于其他合作(zuo)机构。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和合作(zuo)机构在开展代销业务过程中(zhong)如有违反(fan)有关法律、行政法规(gui)和本办(ban)法规(gui)定的行为,商业银行和合作(zuo)机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章 代销产(chan)品(pin)准入管理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代销产(chan)品(pin)实行准入制管理,根据客(ke)群类别(bie)、客(ke)户风险承受能力和需求(qiu)等因素,明(ming)确代销产(chan)品(pin)准入标准,建立并(bing)有效实施对代销产(chan)品(pin)的尽职调查和审批制度。

第二十五(wu)条 商业银行应当由其总行承担代销产(chan)品(pin)的审批职责,并(bing)根据分支机构的基本条件(jian)、内部管控能力、专业销售人员、客(ke)群特征等情况(kuang)以书面(mian)形式对分支机构代销产(chan)品(pin)范围进行差异化(hua)授权。确有必要由一级(ji)分支机构审批的,一级(ji)分支机构应当事先获得总行授权,并(bing)报总行备案(an)。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确认合作(zuo)机构具备产(chan)品(pin)发行资格,产(chan)品(pin)由监(jian)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审批、注册、备案(an)、登记或者取得符合规(gui)定的登记编码。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代销产(chan)品(pin)开展尽职调查,全(quan)面(mian)了解产(chan)品(pin)情况(kuang),对产(chan)品(pin)信息的真(zhen)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实,结(jie)合本机构的客(ke)群特征、销售渠道(dao)、销售人员、信息系统等情况(kuang),形成(cheng)独立、客(ke)观的准入意见。

对资产(chan)管理产(chan)品(pin)的尽职调查应当综合考(kao)虑产(chan)品(pin)结(jie)构、投资标的、投资策略、投资管理团(tuan)队、风险管控措施、本产(chan)品(pin)或者同类产(chan)品(pin)过往业绩水平等因素。

对保险产(chan)品(pin)的尽职调查应当综合考(kao)虑产(chan)品(pin)类型、产(chan)品(pin)保障责任、保单利益水平等因素。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甄别(bie),防范合作(zuo)机构让渡主(zhu)动管理职责,为其他机构、个人或者资产(chan)管理产(chan)品(pin)规(gui)避监(jian)管要求(qiu)提供便利。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在对资产(chan)管理产(chan)品(pin)进行准入审查时,如该产(chan)品(pin)投向非标准化(hua)债(zhai)权类资产(chan)、未上市企业股权、私募投资基金,或者聘请私募基金管理人担任投资顾(gu)问(wen),商业银行应当由代销业务管理、风险管理、法律合规(gui)、金融消费者保护等部门进行综合评估,并(bing)获得本行高级(ji)管理层(ceng)批准。

对于前款(kuan)所(suo)提投向私募投资基金,或者聘请私募基金管理人担任投资顾(gu)问(wen)的代销产(chan)品(pin),商业银行产(chan)品(pin)准入标准应当包括(kuo)但不(bu)限于: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gui)模(mo)合计(ji)不(bu)低于五(wu)亿元、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规(gui)模(mo)合计(ji)不(bu)低于三亿元,在中(zhong)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hui)登记不(bu)少于三年,近三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和中(zhong)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hui)纪(ji)律处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gui)和国务院金融监(jian)督管理机构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要求(qiu)。政府出资产(chan)业投资基金可不(bu)受登记年限的限制。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独立、审慎地对代销的资产(chan)管理产(chan)品(pin)进行风险评级(ji),确定适合购买的客(ke)群范围。产(chan)品(pin)风险评级(ji)结(jie)果与合作(zuo)机构不(bu)一致(zhi)的,应当按(an)照(zhao)孰高原则采用评级(ji)结(jie)果。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不(bu)得代销本办(ban)法规(gui)定范围以外(wai)的机构发行的产(chan)品(pin),不(bu)得代销未列入总行合作(zuo)机构审批名单的机构发行的产(chan)品(pin)。

债(zhai)券、实物贵金属以及国家金融监(jian)督管理总局另有规(gui)定的除外(wai)。

第五(wu)章 销售管理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quan)代理销售全(quan)流程监(jian)测和管理机制。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仅限于在本行营业网点、官方网站及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等本行自主(zhu)运营且不(bu)依赖于其他机构的渠道(dao)设专区销售代销产(chan)品(pin),不(bu)得通过外(wai)包业务流程、让渡业务管理权限、将全(quan)部或者部分销售环节嵌入其他机构应用场景等方式违规(gui)开展代销业务。

代销私募资产(chan)管理产(chan)品(pin)的,应当通过本行面(mian)向合格投资者的专门渠道(dao)以非公开方式宣传推介(jie)和销售。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使用合作(zuo)机构提供的实物或者电子形式的代销产(chan)品(pin)宣传资料和销售合同,全(quan)面(mian)、客(ke)观地揭示代销产(chan)品(pin)风险。国务院金融监(jian)督管理机构另有规(gui)定的除外(wai)。

代销产(chan)品(pin)宣传资料首(shou)页显著位置应当标明(ming)合作(zuo)机构名称,并(bing)配备以下文字声(sheng)明(ming):“本产(chan)品(pin)由××机构(合作(zuo)机构)发行与管理,××银行作(zuo)为代销机构不(bu)承担产(chan)品(pin)的投资和兑付责任”。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本行渠道(dao)提供代销产(chan)品(pin)信息查询服务,建立代销产(chan)品(pin)分类目录,明(ming)示代销产(chan)品(pin)的代销属性、产(chan)品(pin)类型、发行机构、客(ke)群类别(bie)范围等信息,不(bu)得将代销产(chan)品(pin)与存款(kuan)及自身发行的产(chan)品(pin)混淆销售。

第三十五(wu)条 商业银行应当针对同类产(chan)品(pin)制定一致(zhi)的代销产(chan)品(pin)展示规(gui)则。对于资产(chan)管理产(chan)品(pin),应当综合考(kao)虑产(chan)品(pin)业绩比较基准(如有)过往达成(cheng)情况(kuang)、风险状况(kuang)、信息披露、市场反(fan)馈等因素,不(bu)得简(jian)单依据业绩比较基准或者过往业绩高低进行展示排序,不(bu)得宣传预期收益率,不(bu)得使用合作(zuo)机构未说明(ming)选择原因、测算(suan)依据或者计(ji)算(suan)方法的业绩比较基准。展示成(cheng)立以来年化(hua)收益率的,应当明(ming)示产(chan)品(pin)成(cheng)立时间。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向客(ke)户宣传推介(jie)代销产(chan)品(pin),应当稳慎评估客(ke)户购买产(chan)品(pin)的适当性。

商业银行代销资产(chan)管理产(chan)品(pin)的,应当对客(ke)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bing)合理管控评估频次,对同一客(ke)户进行评估单日不(bu)得超过二次,年度累计(ji)不(bu)得超过八次。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jie)果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商业银行只能向客(ke)户销售风险评级(ji)等于或者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ji)的代销产(chan)品(pin),国务院金融监(jian)督管理机构另有规(gui)定的除外(wai)。

商业银行代销私募资产(chan)管理产(chan)品(pin)的,应当按(an)照(zhao)相关法律法规(gui)及监(jian)管规(gui)定,严(yan)格开展合格投资者资质审查,并(bing)履行合格投资者签字确认程序。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以显著方式提示客(ke)户关注代销业务规(gui)则和收费标准,代销产(chan)品(pin)的发行机构、产(chan)品(pin)属性、主(zhu)要风险和风险评级(ji)情况(kuang),以及商业银行与合作(zuo)机构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等信息。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向客(ke)户提供并(bing)提示其阅读相关销售文件(jian),包括(kuo)风险提示,以请客(ke)户抄写风险提示等方式充分揭示代销产(chan)品(pin)的风险,销售文件(jian)应当由客(ke)户签字逐一确认,国务院金融监(jian)督管理机构另有规(gui)定的除外(wai)。

对于六十五(wu)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特殊客(ke)群,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更为审慎的销售流程,加强宣传推介(jie)和销售行为管理,强化(hua)风险提示。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销售人员资质和行为管理,对销售人员及其代销产(chan)品(pin)范围进行明(ming)确授权,并(bing)在营业网点公示。

销售人员应当具备与所(suo)销售产(chan)品(pin)对应的销售资质,遵(zun)守(shou)国务院金融监(jian)督管理机构、行业协会(hui)和商业银行制定的销售人员行为准则和职业道(dao)德(de)标准,并(bing)充分了解所(suo)代销产(chan)品(pin)的属性和风险特征。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会(hui)同合作(zuo)机构为销售人员持续提供专业培训,确保销售人员每年的培训时间符合国务院金融监(jian)督管理机构或者其授权机构的要求(qiu)。代销新产(chan)品(pin)的,需开展销售前培训;未接受培训或者未达到培训要求(qiu)的销售人员不(bu)得销售该类产(chan)品(pin)。

商业银行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加强教育管理,提高员工合规(gui)意识,培养诚实守(shou)信的职业操守(shou)。

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通过营业网点开展代销业务的,应当根据国务院金融监(jian)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gui)定实施录音录像,完整客(ke)观地记录营销推介(jie)、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客(ke)户确认和反(fan)馈等重(zhong)点销售环节。

通过自助终端等电子设备向个人客(ke)户销售产(chan)品(pin)的,商业银行应当提示客(ke)户如有销售人员介(jie)入宣传推介(jie),则需停止自助终端购买操作(zuo),转至销售专区内购买。

通过官方网站及互联网应用程序(APP)等互联网渠道(dao)向个人客(ke)户销售产(chan)品(pin)的,商业银行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和技术手段完整客(ke)观地记录宣传推介(jie)、风险和关键信息提示、客(ke)户反(fan)馈和确认等重(zhong)点销售环节,实现关键环节可回溯、重(zhong)要信息可查询、问(wen)题责任可确认。

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依法妥善保管与代销业务有关的各种文档,如实记载向客(ke)户推介(jie)、销售产(chan)品(pin)的情况(kuang)。文档保存年限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gui)和国务院金融监(jian)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gui)定,并(bing)在银行内部管理制度中(zhong)予以明(ming)确。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及其工作(zuo)人员从事代销业务,不(bu)得有以下情形:

(一)未经(jing)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范围开展代销业务,假借所(suo)属机构名义私自推介(jie)、销售未经(jing)审批的产(chan)品(pin),或者展示未经(jing)审批的产(chan)品(pin)销售文件(jian)和资料;

(二)将代销产(chan)品(pin)以自营产(chan)品(pin)的名义进行销售,或者采取虚假、夸大、片面(mian)等宣传方式误(wu)导客(ke)户购买产(chan)品(pin);

(三)违背客(ke)户意愿将代销产(chan)品(pin)与其他产(chan)品(pin)或者服务进行捆(kun)绑销售;

(四)违规(gui)代替客(ke)户签署代销业务相关文件(jian),或者代替客(ke)户进行代销产(chan)品(pin)购买等操作(zuo)、代替客(ke)户持有或者安排他人代替客(ke)户持有代销产(chan)品(pin);

(五(wu))为代销产(chan)品(pin)违规(gui)提供直(zhi)接或者间接、显性或者隐性担保,包括(kuo)承诺本金或者收益保障;

(六)诱导客(ke)户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bu)匹配的产(chan)品(pin);

(七)为谋取不(bu)当利益,诱导客(ke)户进行频繁(fan)购买、赎回、退保或者其他同类操作(zuo);

(八)利用代销业务向合作(zuo)机构及其工作(zuo)人员、客(ke)户及相关人员收取、索要或者提供协议约定以外(wai)的利益;

(九)通过公共传播媒介(jie),本行营业网点、官方网站、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或者其他方式向不(bu)特定对象宣传推介(jie)和销售私募资产(chan)管理产(chan)品(pin);拆分私募资产(chan)管理产(chan)品(pin)份额或者受(收)益权,突破私募资产(chan)管理产(chan)品(pin)非公开发行人数限制,以多人集合等方式变相降低投资门槛;

(十)非本行人员在营业网点从事产(chan)品(pin)宣传推介(jie)、销售等活动;

(十一)国务院金融监(jian)督管理机构禁(jin)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员工行为的监(jian)督和排查,建立员工异常行为举报、查处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违规(gui)行为。

第四十五(wu)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an)照(zhao)相关监(jian)管要求(qiu)对营业网点的代销业务进行抽样回访,回访团(tuan)队要独立于销售团(tuan)队。

第六章 代销产(chan)品(pin)存续期管理

第四十六条 代销产(chan)品(pin)存续期内,商业银行应当关注产(chan)品(pin)风险收益特征、风险评级(ji)变动情况(kuang)、信息披露等重(zhong)要信息,督促合作(zuo)机构尽责履职,按(an)照(zhao)合同约定履行主(zhu)动管理责任。

第四十七条 代销产(chan)品(pin)存续期内,商业银行应当督促合作(zuo)机构按(an)照(zhao)规(gui)定披露代销产(chan)品(pin)相关信息。

对于公募资产(chan)管理产(chan)品(pin),商业银行应当督促合作(zuo)机构在官方网站或者通过便于客(ke)户获取的方式披露产(chan)品(pin)评级(ji)结(jie)果、产(chan)品(pin)净值(zhi)或者投资收益情况(kuang),并(bing)定期披露其他重(zhong)要信息。开放式产(chan)品(pin)按(an)照(zhao)开放频率披露,封(feng)闭(bi)式产(chan)品(pin)和处于封(feng)闭(bi)期的定期开放式产(chan)品(pin)至少每周披露一次。

对于私募资产(chan)管理产(chan)品(pin),商业银行应当督促合作(zuo)机构按(an)照(zhao)监(jian)管规(gui)定和合同约定,及时披露必要信息,至少每季度向客(ke)户披露产(chan)品(pin)净值(zhi)和其他重(zhong)要信息。

对于保险产(chan)品(pin),商业银行应当督促合作(zuo)机构定期对分红型保险产(chan)品(pin)分红水平、万能型保险产(chan)品(pin)结(jie)算(suan)利率、投资连结(jie)型保险产(chan)品(pin)投资账户单位价格等信息进行披露。

第四十八条 代销产(chan)品(pin)存续期内,出现可能对客(ke)户权益或者投资收益有重(zhong)大影响的风险事件(jian),产(chan)品(pin)资料概要信息发生变更等情形时,商业银行应当督促合作(zuo)机构按(an)照(zhao)监(jian)管要求(qiu)及时向客(ke)户进行披露。

第四十九条 代销产(chan)品(pin)存续期内,商业银行应当持续加强客(ke)户服务。客(ke)户要求(qiu)了解代销产(chan)品(pin)相关信息的,商业银行应当向客(ke)户告知合作(zuo)机构提供的产(chan)品(pin)相关信息,或者协助客(ke)户向合作(zuo)机构查询相关信息。

第七章 监(jian)督管理

第五(wu)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于每年度结(jie)束后两(liang)个月(yue)内向国家金融监(jian)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报送代销业务年度报告,内容包括(kuo)但不(bu)限于:代销业务发展规(gui)划和基本情况(kuang)、主(zhu)要风险分析和风险管理情况(kuang)、合规(gui)管理和内部控制情况(kuang)、投诉处理情况(kuang)以及代销业务管理系统运行情况(kuang)等。遇(yu)有突发情况(kuang)的,应当及时报告。

第五(wu)十一条 商业银行违反(fan)本办(ban)法规(gui)定开展代销业务的,国家金融监(jian)督管理总局或者其派出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bing)根据《中(zhong)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jian)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gui)及有关规(gui)定,采取相关监(jian)管措施或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wu)十二条 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zuo)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外(wai)国银行分行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代销业务,邮(you)政企业代理营业机构接受邮(you)储银行的委托开展代销业务,参照(zhao)本办(ban)法实行。

商业银行代销债(zhai)券和实物贵金属,按(an)照(zhao)有关规(gui)定实行。

第五(wu)十三条 本办(ban)法由国家金融监(jian)督管理总局负(fu)责说明。

第五(wu)十四条 本办(ban)法自2025年10月(yue)1日起(qi)施行。不(bu)符合本办(ban)法第二十八条规(gui)定的存量(liang)代销产(chan)品(pin)应当平稳过渡,逐步(bu)完成(cheng)存量(liang)化(hua)解。《中(zhong)国银监(jian)会(hui)办(ban)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理销售基金和保险产(chan)品(pin)相关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jian)办(ban)发〔2008〕274号)、《中(zhong)国银监(jian)会(hui)关于规(gui)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业务的通知》(银监(jian)发〔2016〕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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